第4章 试用期与服务期
- 劳动合同法速查速用大全集(增订4版)
- 刘纪伟
- 10886字
- 2019-10-22 14:42:17
——劳动合同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现实困惑
申某在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了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同时也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申某针对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向律师咨询。究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的长短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确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试用期内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现实困惑
韩某到一家公司应聘,双方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初步订立了协议,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韩某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试用期间没有约定薪金为由拒绝支付韩某的劳动报酬。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能领薪水吗?究竟能享受哪些权利呢?
律师答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领取薪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第四,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理荟萃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不低于法定标准工资待遇,不受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怎么办?
现实困惑
某广告公司最近招收了一批新的职员,公司希望将这些新进人员作为公司的新锐势力重点培养。试用期刚开始,公司发现新进人员中,有一位北京某知名大学的应届毕业生黄某存在严重问题,除了学习能力非常差、业务知识不熟练以外,整体的素质与其他学员相差甚远,与简历上标注的信息完全不符。因此,该公司希望将其辞退。该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律师答疑
该广告公司可以将黄某辞退。劳动者初到一家用人单位,往往会先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充分的了解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一般约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而盲目地签订合同,结果可能就会产生劳动争议。因此,在劳动合同中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即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可以主张一些权利,而试用期的存在也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核的目的。本案中,黄某投发的简历显然误导了广告公司,使广告公司以为黄某是符合录用条件的。在随后的试用期内,黄某的实际情况逐渐被公司掌握。当广告公司可以明确地证明黄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理荟萃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既可以给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以便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又能够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有进行了解的机会。
新技工培训期长,可以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招聘技工两名,因为考虑到技工从事的工作比较特殊,要经过老师傅长时间的培训和指导。因此在招聘启事中申明,因技工工作性质特殊,其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前三个月试用期间按正式职工的80%计算薪酬,以后的试用期按正式职工计算薪酬。很多符合条件的人看到这一启示都想到公司应聘,但是认为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太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答疑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对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但试用期的长短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又进一步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公司将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完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设定合理试用期,不能因技工工作性质特殊就违法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理荟萃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试用期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现实困惑
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部新招聘一批工作人员,试用期三个月,工资3000元。其中赵某是名牌大学毕业,且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总经理有意留用赵某,三个月试用期还没有结束就想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有人给总经理建议说试用期内签订试用合同,等试用期满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赵某也不会轻易被他人挖走。试用期内企业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是试用合同?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及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应当最迟在用工之日起一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劳动岗位和职责、劳动条件等内容,有利于明确和维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本案中,该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赵某是一个合格的人才,想要留用他,应该在赵某进入公司工作后最迟一个月内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法理荟萃
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可以归零,从头再来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是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前段时间因经营不善公司业务惨淡,业务人员纷纷辞职。后来公司总经理许下重金,拿到了一个新产品的中国代理权。刚开始新产品在中国市场还不为大家所接受,在总经理带动下,经过全体销售人员的共同努力,产品逐渐打开销路,公司经营情况又见好转。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了一批业务人员,陈某以前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她多年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工作,经验丰富,曾多次当选为销售冠军。陈某到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应聘,公司与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陈某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就在只有十天试用期满的时候,陈某的爱人从自家楼上摔下,腿部严重受伤,需要陈某回家照顾。陈某在家照顾其丈夫半个月后回到公司,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告之陈某,她的试用期因她事假归零,试用期两个月重新计算。商贸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答疑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该在试用期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归零试用期,重新计算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法理荟萃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已经基本搞清楚。用人单位不能反复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招聘三名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期间每人每月工资1500元。三人的劳动合同还有一补充规定,即劳动合同于三人将公司交代的电脑软件设计完并成验收合格时自然终止。在工作一个多月的时候,总经理发现三名技术人员中的张某工作状态不佳,经常用公司的电脑进行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而且设计工作的进展也比其他二人慢很多。总经理提出解聘张某,而且张某等人的工作只是软件设计,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工作,可以不采用试用期。张某认为他马上就要试用期满了,是公司想“白用”他两个月,不同意公司的解聘决定。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约定的任务必须明确、具体,有任务完成的验收标准,不能笼统的做岗位描述。如软件开发任务,可以以某个软件开发任务完成作为期限,但如果只是约定软件开发,并没有明确约定某个任务,就不属于这一用工形式。本案中,张某等的电脑软件设计任务,是在其设计完成并验收合格时才结束,属于这一用工形式。由于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并且以任务的完成作为条件,因此,不能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只要任务完成,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案中该公司与张某等三人约定试用期不合乎法律的规定。在工作中公司总经理认为张某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标准,可以与其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理荟萃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这种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该项工作结束的具体时间。
见习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以考核不合格辞退毕业生吗?
现实困惑
某国有贸易公司录用刚毕业的大学生王某,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六个月,并且工资待遇各不一样。在见习期结束时,公司人事部门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见习期间的考核不合格,他被公司解聘。王某认为他试用期表现很好,已经得到公司的领导的认可,见习期间他也以同样的标准要求自己,工作尽心尽力,不能用一个“考核不合格”就将其解聘。王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答疑
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应届毕业生,是其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若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合格,应为该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公司企业在认定毕业生时应当结合多方面资料,给出具体的评论,而不能如本案中的国有贸易公司一样只凭一句简单的“考核不合格”就将王某辞退。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在规定有见习期的情况下,试用期也包括在见习期的总期限内,即劳动合同期限、见习期、试用期三者是包含关系,不得累计在计算期限。本案中,王某见习期一年,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见习期内,王某表现非特别不好,该公司不能以简单的“考核不合格”就将王某辞退。
法条链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四、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法理荟萃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可以约定零工资吗?
现实困惑
2011年6月,小吴顺利大学毕业,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小吴根据自己所学的专业技能,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做编程工作。入职前,小吴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其中有一条规定是:“试用期一个月,没有工资,试用期内表现合格者公司予以录用。”小吴对此条规定感到非常不满意,没有工资意味着这一个月是无偿劳动,这是不公平的。小吴与公司相关人员反映了此情况,公司称,这是公司的规定,如果想到公司工作就必须试用一个月,不领取任何福利。显然,公司这么做是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得到最优秀的员工为其服务。那么,公司给予试用期的员工零报酬合法吗?
律师答疑
本案中,如果小吴在公司试用期一个月,那么无论小吴的工作表现是否符合该公司的要求,小吴都会为公司创造一定的价值,而且他也为公司付出了一个月的劳动和时间,这都是需要得到肯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该公司在试用期不给小吴报酬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应该按照规定给予小吴相应的报酬。如果该公司坚持不给工资,那么小吴可以不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理荟萃
对于劳动者的劳动,用人单位应该给予相应的报酬,无偿劳动是不合理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报酬。
兼职工作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现实困惑
小康是个自由职业者,打算做一份兼职。后小康找到一份符合自己要求的工作并与兼职单位就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小康正式报到上岗后,该单位提出其工作的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这让小康疑惑不解,这种兼职的工作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所以更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据此可知,案例中的兼职用工单位不得与小康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理荟萃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的费用包括哪些?
现实困惑
2012年7月,小张所在公司组织市场部的全体人员到某市参加业务拓展技能的培训。在小张等人准备去参加培训前,公司告知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各项费用要留有发票,以便培训结束后报销。有公司的这句话小张等人便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一周的培训,小张确实学到了很多专业技能,受益匪浅,同时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培训费和差旅费每人共计三千元。但是,在报销过程中,财务告知只能报销培训费用,差旅费不能报销,要由自己承担。小张等人觉得公司不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公司解释道,培训不单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且也让员工有了一技之长,双方都是受益方,所以需共同承担。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公司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的费用包括哪些?
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张等人的业务技能培训是公司组织的,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其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公司要求费用由双方共同支付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小李等人的差旅费在法律规定的培训费用范围之内,应该由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先于服务期期满的,怎么办?
现实困惑
2011年6月李某入职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公司出资让其出国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双方签订服务协议,规定培训以后李某需为公司履行五年服务期,如果李某在服务期内提出辞职或提前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公司损失,按培训费用根据未服务年限比例计算,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公司并未对之后合同到期的问题给予回答,所以李某认为到期后的劳动合同会续签。2013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继续续约。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服务期满,否则自己可能要承担未到服务期的违约责任。面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先于服务期期满的,李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本案中,李某是签订合同在先,约定服务期在后,公司在派其培训前应考虑到合同是否续约的问题。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培训对价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的约定。签订服务期协议后,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期限就不仅仅受劳动合同期限约束,也受到服务期协议期限的约束。如要在服务期内提前离职,就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所以,双方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并未对劳动合同期满如何解决的问题有任何约定,那么李某应与公司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理荟萃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予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劳动者给予一定时间的服务,如在约定时间内离职需要交违约金。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劳动者在试用期想辞掉工作应提前几天通知单位?
现实困惑
2012年9月,小张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做销售业务员,入职前,公司告知试用期是三个月,在试用期内表现合格如期转正。众所周知,销售业务的业绩需要员工到外边联系客户,四处奔波,经常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工作一个月后,小张感觉到身心俱疲,没有了工作的热情,整天游走于各个写字楼,而且大多数是碰壁的情况,困难多于成就,于是,小张决定马上辞职换新工作。2012年10月12日,小张向人事部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工作的感受,告知不能胜任此工作,第二天不会再来上班了。人事部告知小张,第二天还应该继续上班,三天后才能离职,小张觉得在试用期没必要走这样的程序。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想辞掉工作应提前几天通知单位?
律师答疑
本案中,该公司规定新入职的员工的试用期是三个月,小张工作一个月后因不能胜任业务销售的工作决定辞职,这是在试用期内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该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小张要求第二天就离职是错误的。即使小张觉得自己是在试用期的员工,对公司价值不大,但是小张离职必定使公司产生人员的调动,所以三天是公司合理进行人员安排的时间,小张应予以配合。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离职意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
法理荟萃
劳动者辞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对于在试用期的员工应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辞职意向。
服务期未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现实困惑
王某通过层层考试被选拔进入了一家工资待遇优厚的文化传媒公司,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里约定了王某在该公司最低服务期为五年。在公司工作两年后,王某发现单位从来都没有为自己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于是找公司询问究竟。公司答复说,公司不负责给任何非领导层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由员工自行缴纳的。注重生活保障的王某因而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只是疑问:对于没结束的服务期,自己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答疑
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没结束的服务期,自己是否要支付违约金这个问题,王某完全不用担心。肯定地说,这种情况下他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王某的情况即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恰恰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所以王某依法并没有违反服务期约定,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法理荟萃
约定不得排除法定。用人单位违法而不承担法定义务致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不必支付违约金。
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否支付违约金?
现实困惑
崔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在公司仓库看管货物,最低服务期三年。一日崔某同乡来访,约崔某一起去喝酒。正在上班时间崔某不便离开工作岗位。可是禁不住同乡劝说,且考虑到平日自己在这里也没发生过什么不好的事情,都很安全,便和同乡一起离开去喝酒。恰巧该日有三家交易方临时提货,因为崔某的缘故耽误了生意,造成公司损失了50万收入。公司便与崔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崔某就未完的服务期支付违约金。崔某不服,觉得是公司解除合同,自己不该支付违约金。那么崔某究竟该不该支付违约金?
律师答疑
我们看到崔某在这件事情里确实有很大的过错,他在上班时间擅离职守,与同乡一道去喝酒以致耽误客户提货造成公司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崔某在该次事件中擅离职守就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并且让公司损失了50万元的收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公司依法可以解除与崔某的合同,崔某应该就未完的服务期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法理荟萃
劳动者必须依法依约履行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应该履行的义务,决不可擅离职守、营私舞弊。否则因其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