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法律解释、法律渊源、法律分类

(一)法律解释

霍布斯多次强调民约法、自然法都需要解释。对自然法的解释就是法官的判决词。对成文法律的解释不是根据伦理哲学书籍,而是要根据主权者下的判决、尺度,而且对民约法的解释要对法律的文字、文义加以解释。他提出,解释法律要依据判决词由法官解释。法律解释只能由主权者指派的人来解释,以保证与立法原意相合。成为“良好的法律解释者”、良好的法官的条件有:(1)对自然法的公平性的正确理解。这不在于多读别人的书,而在于自己的天赋理性。(2)具有藐视身外赘物即利禄的精神。(3)审判中能够超脱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4)听审时要耐心,精力要集中,并且要有记忆力记住、消化并运用自己所听到的一切。

(二)法律渊源

霍布斯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借用古罗马查士丁尼皇帝的分类法,把罗马法与当时的英国法进行对照,说明英国法的渊源。(1)罗马帝国皇帝的谕令和敕令同英王的布告相类似。这就是说英国法的第一渊源是英王的布告。(2)英国议会的法案,类似罗马全体人民的命令,由元老院提出。(3)英国下院的命令,类似罗马平民的命令,由保卫官提出。(4)英国枢密院的法案类似罗马元老院的法令。(5)英格兰首席法官的布告类似罗马执政官和营造官的布告。(6)英国审判案例类似罗马法律家的答案。(7)不成文的习惯,经过国王默许即为法律。

(三)法律分类

1.人为法

人为法首先从法律形式上分为自然法(不成文法)和制定法(成文法)。(1)制定法即民约法,指要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就要有义务服从法律,而不是成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后才有义务服从那种法律。(2)自然法自宇宙洪荒以来一直是法律,这种法律不但可以叫自然法,也可称道德法律、道德规则。这种法律是由信义、公道等品德以及一切有益于和平与仁爱的思想习惯组成的。制定法不是洪荒以来就有的,而是根据主权者的命令、意志制定的。“民约法和自然法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民约法,而没有以文字载明的部分则称为自然法。”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08.自然法是主权者的道德指南,民约法才是主权者的命令。制定法又分为人定的法律和神定的法律,人定的法律又分为分配法和惩罚法。(1)分配法:是规定一切权利、义务的法律(如取得和确保私有财产、土地、财物的所有权)。对一般公民而言,它与民法相似。(2)惩戒法。刑法规定对违反法律应该怎样惩罚,这是对法官而言的。它宣布对违法者怎样实行和给予什么样的惩罚,与刑法、刑诉法相似。

2.神的定律

上帝的戒律,包括自然法。因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所以自然法也是神的法律。它不是自古成立的,也不是针对所有人的,而是上帝授权的人向一个民族或一些人宣布的法律。

从法律效力上自然法可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

(1)基本法,即宪法。这种法被取消,国家就会被毁,就会解体,因此,臣民必须支持赋予主权者(国王)的一切权力,以防止国家的解体。

(2)非基本法,即其被废除之后不会使国家解体的法律,例如有关臣民争诉的法律。

另外,霍布斯还谈到了法律与权利、法律与特许状的区别。

(1)法律与权利的区别。

霍布斯认为民法与民约权利是不同的,不能浑然不分。权利就是自由,即民约法留给我们的自由;民法则是一种义务,它取消了自然法赋予我们的自由。权利与法律的不同正如义务与自由的区别。

(2)法律与特许状的区别。

霍布斯认为物体是主权者赐予的东西,它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豁免。法律的术语是 “兹命”“兹令”,而特许状的表述是“兹赐”“兹给”:前者的对象是特定的,后者的对象则是普遍的,也就是说,前者是对部分人或一个人的,后者是对全体臣民的。若全体臣民在随便哪件事上都有自由的话,那么就必须制定法律了,因为法律要限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