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西藏季度GDP核算评估

季度GDP核算属于短期核算,其核算的关注点侧重于经济增长速度,行业分类相对较粗,对核算及时性的要求较高,对应的基础数据可得性较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了地区RGDP核算方法,为各省市区季度GDP核算提供了基本依据。要对西藏季度GDP核算进行评估,首先需要了解国家方案的基本方法要点,然后考察西藏基础数据是否满足核算需要,以及国家方案对西藏是否具有适用性。

(一)季度RGDP核算方案解析

对《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2012年版)》做详细研读,从中大体提炼出以下步骤要点。

1.季度RGDP仅限于基于行业增加值的供应面核算

具体操作步骤是:先分别核算分行业增加值,然后加总核算整个经济总体的GDP及其经济增长率。行业分类的详细程度不如年度核算,只在10个大类行业、15个细分行业层面进行核算,上报国家审核的数据仅限于大类行业。从细分行业到大类行业,是通过增长速度的加权平均来合并的;但从大类到全部行业,则要分别计算增加值然后加总,最后得到全省市区RGDP,据此计算经济增长率。

2.行业层面的核算目标仅限于当期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两个指标

季度GDP只核算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不延伸到指标的内部构成。这就意味着无须分行业提供总产出、中间投入以及增加值的四个构成项目的数据。因此没有所谓收入法或生产法的区别。

3.现价增加值和不变价增加值互以对方为基础进行推算

各行业具体核算贯彻以下两种思路,对应地有不同推算方法(见表3)。一种思路是农林牧渔业和建筑业采用的做法:先计算现价增加值再推算不变价增加值。此时需要先核算行业总产出,同时要确定该行业的增加值率,两者合起来推算出当期现价增加值;然后以相应的价格指数缩减现价增加值,获得不变价增加值。即

现价增加值=现价总产出×现价增加值率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增加值/对应的价格指数

其他行业则采用第二种思路:先计算不变价增加值,再推算现价增加值。具体做法是:以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为基数,同时依据相关指标增长速度确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二者合起来推算出当期不变价增加值;然后依据相应的价格指数,将不变价增加值还原为现价增加值。即

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现价增加值=不变价增加值×对应的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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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各行业现价增加值与不变价增加值的核算顺序及方法要点

4.推算过程中主要以相关业务指标为基础

各个行业中,农林牧渔业、建筑业是通过总产出直接核算增加值,工业是直接核算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除此之外,其余第三产业各行业都要借助于相关指标来推算不变价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具体过程是:以相关指标当期增长速度为基础,通过价格时期转换、口径调整,得到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即

行业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相关指标当期不变价增长速度×国家换算系数

国家换算系数=上年年度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

各行业相关指标选择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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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第三产业各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计算过程中的相关指标

5.国家核算方案对地区核算有较强约束力

第一,推算RGDP的相关指标由国家核算方案统一制定,不允许按照本地区的具体核算基础自行设定。第二,推算过程中一部分基础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收集然后反馈给各地区。第三,推算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比例、系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计算反馈给各地区使用,集中体现在从相关指标增长速度到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之间的国家换算系数上,以防止极端数值过高带来的影响。第四,各地区RGDP核算的全部数据要由国家统计局审定,个别行业(比如建筑业、规模以下工业)数据要由国家统计局专业司(投资司、工业司)直接计算再反馈给各地区。

(二)西藏统计基础数据评估

综合国家核算方案,行业增加值核算过程中所用的指标,无论是行业总产出、上年不变价增加值等带有基数意义的指标,还是行业增加值率、相关指标当期增长速度等用于推算的指标,都来自各专业统计、相关业务统计,以及经济普查等历史数据。比如,农林牧渔业和建筑业所用当期行业总产出、行业增加值率直接来自当期以及上年同期行业统计报表;生成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所用相关指标均来自该行业的相关业务活动统计;对应这些指标的换算系数主要是相关指标增长速度与它所代表的那个行业的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之间的比值,该比值主要根据上年核算结果或者经济普查年份的核算结果来确定;此外还有用于缩减或还原的价格指数,要依赖于相关价格指数来编制。由此可以得出,季度RGDP核算结果能否反映本地区经济增长的实际动态,首先取决于本地区基础统计提供数据的完备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为此我们针对季度RGDP核算所涉及的内容就西藏自治区政府统计基础资料情况作了系统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出,在完备性方面,大部分行业具备了基本统计能力,在全部18个二级行业中,有14个处于“完备”或“较完备”状态;数据质量状况稍微差一些,但仍然有10个行业达到“好”及“较好”水平。基于此可以认为,整体上看,西藏基础专业统计、相关业务统计为进行季度RGDP核算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能够满足季度RGDP核算的基本要求。

深入到具体行业做分析,可以看到,“不完备/较差”的是房地产业中的物业及中介服务,这是一个规模较小对GDP核算影响有限的行业;而“不太完备/一般”的行业,包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对GDP核算的影响值得关注。

进一步结合各个行业具体核算过程考察,在基础数据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并会对RGDP核算带来影响。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统计基础问题。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要基于其总产值推算。从当前西藏情况看,农、牧部分总产值统计基础较好,但林、渔部分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统计基础相对比较弱,而且还存在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漏统问题。也就是说,当前核算结果存在一定低估成分。

(2)交通运输业相关指标选择问题。国家核算方案推荐用客货运输总周转量作为相关指标,以其增长速度推算增加值增长速度。从西藏情况看,公路是主要运输方式,但由于样本量过少,且样本单位替换补充不及时,依据抽样调查推算出来的公路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由此对交通运输业增加值核算产生了低估影响。之所以认为存在低估,证据之一是同期运营车辆、运营里程均有更高的增长速度,证据之二是公路运输数据与铁路、民航的数据存在长期不匹配———铁路、民航与公路之间存在着联运活动,数据间应具有相关性。

(3)批发与零售业相关指标使用问题。批发零售业增加值是以商品销售额为相关指标,以其增长速度推算出来的。西藏商品销售额基础统计范围覆盖不全,有些限额以上企业未能完整收录至企业名录库,尤其是不少达到企业规模但仍保留个体户身份的单位未被全面纳入统计范围,造成漏统问题,由此会影响到对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的推算结果,造成总量低估。

(4)价格统计及价格指数编制问题。价格指数在GDP生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间会涉及消费价格指数、生产价格指数、投资价格指数等。因此,价格统计及价格指数编制状况对于季度GDP核算影响很大。结合实际情况看,西藏建筑业企业变动频繁,房地产行业尚未形成规模,尚不能有效建立投资和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由此编制相关价格指数,在核算中只能用全国相关数据作为替代;已经建立的各价格统计制度中,能够选择的规格品数量比较少,品种相对简单,权数赋予比重较大,单一品种价格的变化就会对总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使用价格指数核算季度RGDP时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5)2008年经济普查资料使用问题。2008年是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在西藏开展的年份,推算个体户增加值需要用到当年税收资料。但当年突发拉萨“3·14事件”,地方政府在事件平息后出台了减免工商户税收的扶助政策,税收收入较常年减少很多,据此推算个体户增加值,必然造成数据偏低,也就使得RGDP数据出现偏低误差。

(三)国家核算方案对西藏适用性评估

国家统一制定的地区GDP核算方案,归纳了各地区的共同特征和数据基础,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地区核算的控制和干预。以此为出发点对国家核算方案进行评估,整体上看,应该肯定国家核算方案对于各地区(其中也包括西藏)GDP核算的整体适应性。但是,如果结合西藏的具体情况而言,国家核算方案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由此会对西藏季度RGDP核算结果带来影响。下面分不同行业对这些问题加以归纳。

1.国家统计局数据调整、审核过程中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建筑业总产出核算上。建筑业现价增加值是由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统一核算的,在确定总产出环节上,要以各地区资质内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为基础进行两方面的调整:一是要通过普查年度资质内建筑业总产值占全行业总产值的比重,将资质内建筑业总产值放大为建筑业全行业口径的总产出;二是对显著的跨区域经营施工的部分,要在国家层面进行各地区之间的调整,将在经营地产生但财务核算在注册地的那部分调整至经营地核算。结合西藏情况看,国家统计局反馈的建筑业总产出数据与固定资产投资的比率要远高于全国及其他地区,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向上偏误,即高估了西藏建筑业总产出。

2.国家核算方案对特定行业数据的硬性限制问题

一是体现在居民自有服务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的规定上。根据国家核算方案,当期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在全国各地区统一使用固定速度5%。这与西藏居民自有住房服务的实际发展情况不太相符。在国家资金和政策扶持下,西藏近年来致力于提高农牧民收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尤其是农牧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居民自有住房年增长速度明显大于我国其他地区,仍按此固定速度(5%)推算会低估西藏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增长速度。

二是体现在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增长速度上。为控制全国GDP数据与各地区之间的差异(2012年,各地市RGDP之和高于全国5﹒2万亿元,差率达到10%),国家统计局采取了“限高”措施。如此一来,在西藏近几年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增长较快的情形下,按照核定的速度计算相关行业增加值,就会出现低估的情况。

3.第三产业各行业国家换算系数的代表性、匹配性问题

第三产业各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是通过对相关指标增长速度予以换算得到的,其中各行业换算系数由国家核算方案基于上年年度行业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和上年年度相关物量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的比值统一确定,在全国各地区使用。西藏受自身地理、经济和行业特点影响,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相关物量指标增长速度之间的实际换算关系肯定不同于国家给出的换算系数,此时使用统一规定的国家换算系数进行推算,会导致相应行业增加值核算产生误差。结合行业举例来说,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西藏实际换算系数大于国家换算系数;在房地产业,实际换算系数低于国家换算系数。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面临的情况则比较复杂。2009—2012年,国家为促进西藏自治区经济发展,在西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教育产业以及居民服务业等营利性服务业的优惠政策。受此影响,在特定年份营业税(增值税)与行业发展的相关性发生变化,不能全面反映这些行业的发展趋势,同时作为相关指标和行业增加值之间的换算关系也会随之改变,在不同年份也很不稳定,由此给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推算带来了较大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