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认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求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共享发展,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些重要的法律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方向、价值目标、基本政策和利益关系,进而把全面深化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改革,用法律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指引经济建设正确、合法、高效和安全前行,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强调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作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决定,提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体系,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需要同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法律规则具有良好的包容性并得到公开、公正、平等的适用,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保障产权和市场运行安全,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法治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生变量,而且对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包括政府权力、社会环境以及文化意识等产生良好作用。法治内在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可以有效规范与约束政府行为,防止权力被滥用,使全社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秩序。法治保护权利与自由的基本价值,与市场经济自由交换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两者相互促进。法治不但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而且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引领、推动等作用。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体系化、制度化的法治具有自我推动、自我修复、自我实施等特点,不同于单纯依靠外力推动的政治权威,其可以持续地为市场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