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授刑法学(第二版)
- 陈兴良
- 2007字
- 2020-08-29 21:01:09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从这一刑法概念可以看出,刑法具有两个基本范畴,这就是犯罪和刑罚。整个刑法都是围绕着犯罪和刑罚而展开的:没有犯罪就没有刑法;同样,没有刑罚也就没有刑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刑法是犯罪法或者刑罚法。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制度,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犯罪和刑罚的具体形态。
当然,刑法在不同的国家,它的称谓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都称为刑法,刑法实际上是刑罚法的简称,例如《法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等。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犯罪法,英文是criminal law。但criminal law在翻译成中文的时候,仍将它翻译为《英国刑法》 ,而不是《英国犯罪法》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称为犯罪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刑法领域的法典化程度非常之高。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与法典法相对应,法律主要体现在判例之中。但在刑法领域,英美法系国家基本实现了法典化。1962年美国法学会编纂了一部《模范刑法典》 ,该刑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建议稿,为美国各州制定刑法的时候提供模本,各州都根据《模范刑法典》制定了刑法典。而在《模范刑法典》中,不再称为Criminal Law,即中文的犯罪法,而称为Penal Code,即中文的刑法典。
以往我们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存在误解,以为还是通过判例来规定犯罪的,实际并非如此。例如,美国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位法官曾经送给我一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厚厚的一大本,数以千页,若翻译成中文可能有上百万字。该法典包括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内容,对犯罪和刑罚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一定要打破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因此没有刑法典的观念。就刑事领域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现在已经完全成文化,甚至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得还要完备详尽。并且,在美国作为一个部门法虽然还是称为Criminal Law,但作为一部法典已经称为Penal Code。
反过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尽管传统上称为刑法,但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了一种所谓保安处分的刑事措施。保安处分主要针对某些非犯罪行为,例如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危害社会行为。这些行为按照传统刑法不具有可谴责性,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传统的刑事惩罚是建立在报应基础之上的。为了防卫社会而出现的保安处分措施,对这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采取矫正性的或者治疗性的保安措施。保安处分不仅针对非犯罪行为,还针对惯犯、累犯等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特殊犯罪人。按照传统刑法,对惯犯、累犯只能判处与其犯罪相适应的一定期限的刑罚,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这些人还是没有悔改,回归社会以后还会再危害社会。传统刑法对这些人无能为力。现代刑法出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需要对这些人采取保安处分措施。保安处分不是一种刑罚,它的出现在刑法领域是一场革命。尤其是1931年《意大利刑法典》首次将保安处分规定在法典中,出现了保安处分和刑罚双轨制的立法。据此,大陆法系国家有些刑法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概念已经不能概括这个法律部门的内容,因为刑法典不仅规定刑罚而且规定保安处分。因此,将规定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律称为刑法,难以涵盖其全部内容。对此称为犯罪法更为合适,因为,在这部法律中,犯罪是基本内容,犯罪的法律后果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刑罚,还包括保安处分。严格地说,称为犯罪法也不是十分贴切的,因为保安处分可以分为针对犯罪行为的保安处分和针对非犯罪行为的保安处分。随着预防主义思想的兴起,建立在报应主义基础之上的刑法概念受到冲击,甚至出现了所谓没有刑罚的刑法典。
由此可见,刑法这个概念本身也是随着社会思潮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当然,到底是称为犯罪法还是称为刑罚法,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问题,在实质内容上并没有根本区别。
以上以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为视角,对刑法概念的演变情况作了一个概括性的介绍。就我国而言,刑法这个概念同样存在一个演变过程。在我国古代,最早的时候把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称为“法” 。例如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刑法。《法经》被认为是我国最为古老的刑法典,《法经》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及至秦国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刑法被改称为“律” ,创制了秦律。传统观点认为我国古代的刑律始于汉代,即所谓汉律。但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秦墓竹简,才确认了秦律的存在。刑律从秦律、汉律、晋律、唐律一脉相承,除了在宋代称为宋刑统以外,明代称为明律,清代称为清律。因此,我国一直沿用“律”这个称呼,而不是称“法” 。
及至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订刑律,在1905年制定了《大清新刑律》 ,仍称为刑律。当然,在沈家本时代,“刑法”一词从当时日本传入,已经在我国通行。例如沈家本撰写的《历代刑法考》一书,就已经将我国古代的刑律称为刑法。1928年中华民国制定第一部刑法典,才开始正式采用刑法这个名称,延续至今。
现在的刑法实际是个广义的概念,它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以及相关内容的整个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