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的价值构造(第三版)
- 陈兴良
- 2043字
- 2020-08-29 21:02:22
第二版出版说明
《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创作于1996年,出版于1998年初,它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完成,直至刑法修订以后才出版,其出版周期跨越了1997年的新旧刑法更替。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经引用基希曼的一句名言:“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在拉氏看来,这一论断否定了应然法律的科学性,否定了或然的制定法的科学性。[1]我认为立法者的三句修改的话,变成废纸的是注释法学的著作,因为它具有对于实在法的极大依附性。而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哲学著作,并不以立法为转移,因而并不会因为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使其变成废纸。值得庆幸的是,《刑法的价值构造》是一本刑法哲学的著作,因而虽然其出版周期跨越1997年刑法修订,但并未变成废纸。
至今我仍然认为,《刑法的价值构造》是自己最为满意的一部著作,它在我的学术谱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给我带来学术声誉。该书曾在2003年被评为中国高校第三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是我所获得的科研奖项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在《刑法的价值构造》一书中,我主要采用了价值哲学的方法对刑法进行某种形而上的研究。以往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的研究大多是注释方法,这是一种实然的研究。实然研究当然是重要的,使我们能够获知法之所然。但实然研究具有对法条的依赖性,难以对法本身作出科学的反思。其实,我国刑法学界也不乏对法律的批评,往往以立法完善的形式反映出来。但这种批评一般限于具体条文,并且也缺乏科学根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以为倡导一种对刑法的应然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应然研究具有超越法条的形而上的特性,并且是对法的本原的一种揭示,对法的宗旨的一种阐述。尤其应当指出的是,刑法的应然研究并非对刑法的实然研究的否定,而是在实然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成为对实然研究的补充与提升。这种对刑法的应然研究,就是刑法的价值分析。本书是这种研究方法的一种尝试,无论成功与否,我自信方向是正确的。
在写作本书的时候,我还是想沿着这一学术径路继续走下去的,并且当时就已经想好了下一本书的书名:《刑法的道德使命》,意图从刑法与道德的关系切入,揭示刑法的伦理蕴含,刻画刑法与道德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一写作计划至今未能完成。除了本人能力所限以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掀起了一个对97刑法研究的热潮,我也投入其中,由此使我的研究进路发生转向:从刑法的应然研究又回归刑法的实然研究。从1997年开始,我完成了刑法实然研究的一系列写作:《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适用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及至《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与周光权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这一写作抵达高潮。从2005年开始的《判例刑法学》的写作,则使对刑法的实然研究从法的教义学深入到法的判例学,从立法转向司法,从刑法的文本研究推进到刑法的个案研究。当然,在这当中,还包含着对刑事法治的关注与思考,这就是即将推出的《刑事法治研究》的内容。可以说,在《刑法的价值构造》完成以后,我的研究从形而上回归形而下,经历了一场重要转折。这一转折的动因还是我国刑事法治、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发展,作为一个刑法学人,不能自外于这一法律变革。
研究范式,这是当下学界十分流行的话语。我以为,刑法的应然研究与实然研究具有各自不同的研究范式。就刑法的应然研究而言,虽然有刑法哲学这样一个名称,但它并非刑法应然研究之全部。此外,还有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刑法的逻辑学研究、刑法的伦理学研究、刑法的语言学研究、刑法的经济学研究,如此等等。刑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点,它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关性。只有把刑法还原为社会现象、经济现象、伦理现象、语言现象、逻辑现象,我们才能深刻地把握刑法的实质。因此,刑法的哲学研究,也可以说是刑法的应然研究、刑法的形而上的研究,它应当遵循的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语言学、逻辑学的研究范式,是采用上述各个学科的方法对刑法这一特殊现象进行研究的结果。至于刑法的实然研究,是刑法学所垄断的研究领域,它构成狭义上的刑法学,也就是刑法教义学。经过近几年来对刑法的实然研究,我越来越感到以往我国刑法的实然研究缺乏研究范式,存在着非规范、非科学的倾向。为此,必须将我国刑法的实然研究置于大陆法系刑法学研究这一背景之中,引入大陆法系刑法学的研究范式。唯此,才能使我国刑法的实然研究走上正途。尤其是,刑法的实然研究不能脱离刑法的应然研究,只有在刑法的应然研究的推动下,刑法的实然研究才具有扎实的根基。
《刑法的价值构造》对于我来说是所能达到的一个学术高峰,也许以后很难再超越。但我还是想在刑法的实然研究领域经过数年的盘旋之后,重新回到刑法的应然研究的领域中来再作进一步的攀登。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家园寓所
2006年6月27日晨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