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一九五三——一九五四年干部理论教育的指示 (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一、为了适应全党在进入经济建设时期的需要,现在规定全党干部理论学习的高级组和中级组在一九五三年七月到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的一年半时间内,都学习《联共(布)党史》第九章到第十二章和列宁、斯大林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部分著作。这个学习计划,要求全党主要干部都能有系统地了解苏联实现国家工业化、农业合作化和完成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以便在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根据我国具体条件正确地利用苏联的经验。同时,这个学习计划要求全党干部健全学习生活,提高理论兴趣,以便为进一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特别是学习政治经济学做好准备。

二、高级组在学习《联共(布)党史》第九章到第十二章的过程中,应逐章研读列宁、斯大林等人的下列著作:

第九章:1.列宁:《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

2.列宁:《论统一经济计划》

3.列宁:《论粮食税》

4.列宁:《论合作制》

5.斯大林:《在联共(布)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中央政治工作的总结报告》的苏联内部状况部分和结论部分

第十章:6.斯大林:《论苏联经济形势与党的政策》

7.斯大林:《在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中央政治工作的总结报告》第二部分

8.古比雪夫: 《在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关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发言》

9.《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关于拟定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指示》

10.斯大林:《在粮食战线上》

11.斯大林:《列宁与联合中农问题》

12.斯大林:《论联共(布)党内的右倾》

13.斯大林:《大转变的一年》

第十一章:14.斯大林:《论苏联土地政策的几个问题》

15.斯大林:《胜利冲昏头脑》

16.斯大林:《在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17.斯大林:《论经济工作人员的任务》

18.斯大林:《新的环境和新的经济建设任务》

19.斯大林:《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总结》

20.斯大林:《在第十七次党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21.莫洛托夫:《第二个五年计划的任务》

第十二章:22.斯大林:《在克里姆林宫举行的红军学院学生毕业典礼大会上的演说》

23.斯大林:《在第一次全苏联斯大哈诺夫工作者会议上的演说》

24.斯大林:《在第十八次党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25.莫洛托夫:《关于发展苏联国民经济的第三个五年计划》

26.马林科夫:《关于党组织在工业和运输中的任务》

中级组应研读第五、七、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四等八篇。

以上所列的文件,必要时可作适当的增减。各部门可按干部本身业务需要选读一部分其他的有关的文件。

三、在进行上述学习计划时,应参考适当的关于中国经济的文献(其内容另定) 。为加强学习效果,各地必须组织高级干部根据党中央历来指示作有关目前我国经济状况、经济工作状况和党的政策方针的报告。

四、理论学习时间(包括阅读、上课和小组讨论)规定为每周四小时至六小时。高级组的学习方法以自学为主,中级组的学习方法在原则上以上课为主。学习讨论会应有领导有准备,参加人数和举行次数都不应过多,次数一般以两星期一次为宜。在学习苏联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文件过程中,各地机关中的高级学习组多已采用每星期指定两次学习时间,每次二小时至三小时,在此时间内不作其他活动(如在工作时间内,由值班者照顾工作)的办法。这个办法虽然有它的缺点,但在目前业余政治学校和理论教员缺乏的条件下,暂时还是比较有效的和可行的,应该继续坚持。但厂矿企业中的干部理论学习时间,则应由企业所属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五、除理论学习外,全党干部都必须学习党的政策。政策学习的时间规定为平均每周二小时,一般可在党日(由党支部支配的业余时间)进行。为了避免政策学习上的过多过少、忽松忽紧、凌乱、重复、不合实际、不见实效等缺点,规定政策学习今后一律由省(市)委在中央或中央局原则指导下,依据本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区每月的学习计划。

六、初级组学习计划由各省(市)按照需要和可能自行规定,由各中央局批准。凡文化程度(主要指语文程度)不到初中毕业者,一般以学习文化为主,同时有计划地、适当地配合学习政策文件和理论常识。

文化程度不到初中毕业的工农干部的文化学习是一个重大问题,各地必须认真加强对于机关工作人员文化学习的领导。中央宣传部应迅速协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研究机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工作干部文化学习的领导、学制、教材、编制、经费等问题,并作出适当的决定。

七、为使各级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政策学习能够有指导地进行,必须着重解决理论教员问题。中央、各中央局、各省(市)委必须首先举办指导中、初级组学习的专职和兼职的理论教员短期训练班,其计划在中央一级由中央宣传部、中直党委和政府党委共同制定,在中央局和各省(市)由各中央局制定。由于理论教员还是开始设立,目前对他们的要求不应过高。只要能够用功学习,努力工作,对学习材料能够作正确的讲解,对学习者提出的问题能够尽其所能作谨慎的解答者,即应予以奖励。专职的理论教员应由各级党委的宣传部管理,亦可派入业余政治学校或学习室工作。

各省(市)以上党委,应有计划地举办业余政治学校(或业余党校) 。根据沈阳、唐山等地的经验,干部业余政治学校建立以后,中级组、初级组的理论学习就能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学习效果有显著的提高。要办好这种学校,必须有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教员(包括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和辅导员,必须设立管理教务和行政工作的专业机构。

许多省(市)党委的宣传部建立了学习室,作为学习辅导的专门机关,很受学习者的欢迎。这个方法,应在一切省(市)以上党委推广。

专职教员、业余党校的专职干部和学习室的干部应列入党委机关的正式编制之内(其编制另行规定) 。

八、为了保证学习的健全的进行,定期的考试证明是一个有效的方法。考试可采取测验、答问、写论文等形式。在学习《联共(布)党史》第九章至第十二章的过程中,考试可在每章学习结束后举行一次。在全部学习过程中,每个高级学习组至少应写一篇可以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九、学习的编级应当成为过渡到实行学年制的步骤。过去有些地方有把编级看成政治待遇的偏向,不适当地把某些干部的编级提高或压低了。这就使学习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各地在开始《联共(布)党史》第九章至第十二章的学习前,应实事求是地采取考试或其他方法把编级做一次适当的调整。

目前各县级机关参加理论学习的干部,由于每县人数较少,一般可不分级,即一律参加初级组的学习。但在省委同意时可以作例外的规定。

十、本指示只适用于党的机关、政府机关、经济机关和群众团体领导机关的一般干部。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理论学习已由总政治部另行规定外,其他技术人员、教员、医生、艺术工作者、少数民族区干部等的理论学习问题,应由有关领导机关另作规定。

(本篇选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第4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