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一、农业合作化运动积极稳步地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党在进行过土地改革的地区,领导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农业生产互助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紧接着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完成,党和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

由于广大贫下中农在土地改革以后仍然缺乏生产资料,生活仍然有困难或不富裕,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当和出卖土地,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他们要求组织起来,在农业生产中实行互助合作,以摆脱剥削和贫困。同时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对商品粮和工业原料的需要日益增大,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也促进个体农业向合作化方向发展。

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期,以互助组为主要形式。其中又分临时性、季节性的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一般只有三五户,多则十几户,它是共同劳动的临时组织,是建立在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之上的,只在人力和牲口或人力和农具上互相调剂。忙时互助,闲时散。常年互助组成员比较固定,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些,在全年主要农事活动上都从事共同劳动,有初步的生产计划和记工、清账、派工制度;有的还做到农副业结合,实行某些技术分工;有的还购置了一些公有的农具、牲畜,积累了少量的公共财产。这种互助组已由单纯劳动上的互助,进一步走近经济合作了。在一些常年互助组里,因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农具,有了某些分工分业,以及兴修了水利或开垦了荒地,这就引起了在生产上统一使用土地的要求。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成为互助组向前发展的适当形式。这种初级社把分散经营变为集中的有计划的经营,有利于因地种植,使地尽其利;又可以分工分业,使人尽其能,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在统一经营的基础上,便于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和农田基本建设;有利于购置公有生产资料,扩大再生产;在产品分配中,除了按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分红以外,其余部分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劳动积极性;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逐步地进行有计划的生产,因而能够和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便于把产、供、销逐步纳入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

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2月15日,发到县委和区委组织实行。决议要求各级党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的条件,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决议提出了当时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方针:在新区,大量地发展临时性的互助组;在有初步互助运动的地区,有领导地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村中的互助合作运动稳步地向前发展。1950年,参加互助组织的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共有互助组250多万个。1951年,参加互助组织的农户增加到19%,互助组增加到460多万个,并试办了300多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过试办证明,劳动互助比单干优越,合作社又比劳动互助优越。我国最早成立的耿长锁农业社、金时龙农业社等都显示了其优越性。

《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在各地试行,1952年,全国参加互助组织的农户增加到40%,互助组发展到830多万个,初级社发展到3600多个;老解放区参加互助组织的农户达到60%以上。1952年春,山西平顺县李顺达组织的农林牧生产合作社、吉林蛟河县韩恩农业社等,到秋天都实现了较大幅度的增产。

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把曾以草案形式发给各级党委试行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作了部分修改,作为正式决议公布。全国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3年春,初级社发展到1.4万多个。但在发展中出现了某些冒进倾向,就是有的地方一哄而起普遍办社,没有充分遵守农民自愿原则或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一些混乱现象。中共中央及时指示各地结合春耕生产的准备工作,对互助合作组织普遍进行整顿,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转为互助组,使互助合作运动得到健康发展。

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是党在农村中最根本的任务。决议根据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试办阶段中所显示出来的优越性和它日益显示出来的重要作用,向全党提出要更多地和更好地注意对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决议总结了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的方法,即说服、示范和国家帮助的方法。采取这种方法,就能引导农民自愿联合起来,努力增加生产,逐步改善管理,实行合理分配,把合作社办好。在这个决议的指引下,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

与此同时,党在农民中开展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促进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

为了贯彻执行总路线,中共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15日又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1954年国家又对棉花和棉布实行了计划收购和供应。这些政策的实施,在经常影响国计民生的粮棉油等重要方面,取缔了市场投机,保证了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并且初步切断了资产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经济联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

1953年冬到1954年春,合作化运动又有了较大的发展,合作社由1.4万多个发展到10万个,增加了6倍多。新发展的合作社80%以上当年都比互助组和单干农民增产,一般都增加10%左右,有的增加得更多。

1954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由10万个发展到60万个,努力做到老区村村有社,新区大部分乡有社,至少是区区有社。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会上的报告指出:1955年是合作化运动发展的关键年,60万个合作社真正办好了,打好了基础,做好了榜样,以后合作社就可以大发展,而且容易办好。关于合作社的规模,他认为,合作社新办以二三十户较为适宜,过几年以后再逐步扩大。他说:过去是干部办社,明年要靠农民办社,就更须由小到大,以培养农民的领导力量。在工作方法上,他强调个别串连,做深入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工作,反对大呼隆、开会报名的工作方式。

1954年冬,各地按照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布置的任务,积极地发展合作社,到1955年1月,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已经发展到48万多个。这时,在全国农村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紧张情况,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多购了70亿斤过头粮。同时也由于一部分地区合作社发展得太快太猛,出现了强迫命令和侵犯中农利益的现象。因此,中共中央在1月10日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基本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的阶段。要按照不同地区采取如下措施:(1)停止发展,全力巩固;(2)适当收缩;(3)进行整顿。3月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强调必须进一步采取定产、定购、定销的措施,使农民心中有数,情绪稳定。3月,毛泽东根据当时合作化运动情况,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一般要停止发展;浙江、河北两省要收缩一些;其他地区,主要是新区,适当发展一些。各地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进行了整顿。到1955年6月,合作社由67万个收缩到65万个,较计划数字超过5万个。入社农户共有1690万户,平均每社26户。这些合作社都巩固下来了。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

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他较主观地认为全国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即将到来。毛泽东认为,这是5亿多农村人口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带有极其伟大的世界意义,全党应当积极地热情地有计划地去领导这个运动。他说:“中国只有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彻底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又在技术方面,在一切能够使用机器操作的部门和地方,统统使用机器操作,才能使社会经济面貌全部改观。”

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召开了扩大的七届六中全会。全会根据毛泽东的上述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会议还讨论和基本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作为广大农民建立和整顿合作社的依据。但是,在这两次会议上,对党内主张稳步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志进行了不适当的批评,认为他们右倾保守,犯了方针性的错误。这种批评是不符合实际的,因而助长了在发展合作社的速度方面的急躁情绪。

会后,各地普遍召开了三级干部会议,贯彻七届六中全会决议,举办办社积极分子训练班;普遍深入地向广大农民宣传毛泽东的报告和七届六中全会决议。于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以空前巨大的规模和异乎寻常的速度发展起来。广大贫下中农被动员起来报名入社。到处都出现整村整乡的农民集体报名入社的情况。合作社总数从1955年6月的65万个到年底猛增到190万个,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例,从6月的14.2%猛增到63.3%。

1955年9月至12月,毛泽东主持编辑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并为此书写了许多按语,高度赞扬了贫下中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介绍了各地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同时,也不适当地批评“右倾”,并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问题提出了操之过急的设想。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个生产建设高潮。1956年1月,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更促进了这一高潮的发展。从1955年冬到1956年初夏的短短半年多的时间内,全国完成各项农田水利工程,扩大和改善灌溉面积达1亿亩以上,超过了新中国成立六年来所完成的灌溉总面积。在积肥方面,大多数省、县比头一个冬春增加1倍以上。

1956年1月至3月,农业合作化的规模继续扩大,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上升到88.9%,基本上完成了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化。从1956年1月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向更高阶段发展,即由以办初级社为中心进入以办高级社为中心的阶段。中共中央提出,在社员自愿、有较强领导骨干和保证90%以上的社员都能增加收入的条件下,将原来的农民把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社转为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高级社。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推动农业生产合作社由初级向高级发展,高级社很快成为合作化的主要形式。

在开展由初级社上升为高级社的升级运动的同时,还开展了一个小社并大社的运动。通过并社运动,合作社的规模平均达到一二百户,比1955年秋收前的初级社平均二三十户扩大了6~9倍。

到1956年底,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87.8%。至此,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提前11年完成了原来拟订的通过三个五年计划,即从1953年到1967年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

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建立就遇到了严重的考验。1956年我国遭到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受灾面积达2.3亿亩,受灾人口7000万,但依靠合作社和国家支援,1956年仍然比大丰收的1955年增产粮食176亿斤,农业总产值增长4.9%,稻谷、小麦、薯类、烤烟、茶叶的产量都超过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原定1957年的指标。这一年75%以上的农民都增加了收入。

在全国土地改革完成以后,我国仅仅用了四年时间就基本完成了将农民小生产私有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一十分艰难的任务,在5亿多农民中进行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一变革中,社会生产力没有遭受重大破坏而且促进了农业以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一个重大的胜利。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实行,反映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得到了进一步贯彻,促进了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从而使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状况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这对于加快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将起重要的作用。

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也存在着指导工作上的缺点,主要是对改造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工作过粗;经营管理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完全否定了家庭经营形式;高级社脱离生产的管理人员偏多,管理能力较差;对多种经营注意不够,统得过于死板;生产责任制没有很好建立;对于耕作制度和耕作技术的改革要求过急,经营管理混乱;不少地方出现强迫农民入社;在处理生产资料归公问题上没有照顾中农利益;社的规模过大,在分配上产生富村被穷村拉平、劳力强的被劳力弱的拉平、劳力多人口少的户被劳力少人口多的户拉平等等平均主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合作社优越性的更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