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我国失独家庭权利救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失独家庭虽然与计划生育政策息息相关,但作为一个称谓近几年才出现,也有的新闻媒体称其为“失独父母”“失独老人”。当前针对失独家庭的概念,学界并未有讨论,一般认为:失独家庭是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独生子女由于主客观因素死亡后,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也有人称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为“失独群体”,指其独生子女因灾害、疾病、意外、自杀等原因死亡,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们,其年龄大多在四五十岁及以上,且一般情况下,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他们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1]

也有研究者根据失独家庭的不同情况,将失独家庭的概念加以细化,分为“广义失独家庭”“中义失独家庭”“狭义失独家庭”。

“广义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中义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狭义失独家庭”指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2]

本书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认同失独家庭的父母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也就是狭义上的失独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