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印度抵制南非政策形成的历史背景

随着新航路的开辟与欧洲殖民体系的拓展,南亚次大陆的印度得以与隔印度洋相望的南非建立起较为密切的商务与人员联系。为挖掘殖民地的丰富自然资源及解决发展殖民地经济中所面临的劳工短缺的难题,英国以契约劳工的形式,将印度人输送到南非。出乎殖民者意料,南非印度人在促进殖民地开发的同时,人口数目也增长很快,且在农业、商业等部门取得较大的成功,给南非原有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态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南非白人当局对印度人的心态亦发生急剧变化,歧视、排斥乃至遣返日渐成为南非种族隔离政权对待印度人的主旋律。

一 殖民时期印度人前往南非的浪潮

1498年,葡萄牙人达伽马绕过好望角,开通了由欧洲直达印度和中国的新航线。不过,在此后的一百多年,此条新航线并没有迅速热闹起来,而是处于沉寂冷落的状态。直到16世纪末,荷兰船员带头冲击一直被葡萄牙封锁的新航线。之后,英法等国舰船效仿荷兰,沿该航线涌入印度洋抵达远东地区。17世纪,荷兰迎来其“黄金时代”,成为走向大洋的“海上马车夫”,踏足之地遍及亚洲、非洲的众多区域。出于为漫长旅途的船只提供新鲜食品的需要,荷兰殖民者迫切希望在好望角设立补给站。165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三艘舰船在舰队司令扬·范·里贝克(Jan van Riebeeck) 的带领下,登陆好望角,舰船海员成为首批移居到好望角的欧洲人。这些移居者在开普半岛设立农场,种植蔬菜水果,他们不但从欧洲招入大批的职员,而且利用其与在印度的荷兰移居者建立的商业联系,将大批印度人引入好望角,并将其变卖为奴隶,充当家仆或农场劳力等。[1]

自19世纪60年代起,印度人开始逐渐涌向南非。19世纪,开普半岛沦为英国的殖民地。1856年,开普敦的英国殖民者获得特许经营权。开普敦煤炭资源丰富,玉米和蔗糖等的开发前景巨大,这驱使殖民地加大对劳动力的需求。但鉴于1833年英国废除了奴隶制,原先纳塔尔殖民地内的英国定居者的奴隶离开了他们的主人。为解决殖民地开发所面临的劳动力短缺问题,殖民者曾考虑使用当地的非洲祖鲁人,但祖鲁人中的男性主要从事畜牧业,视保护各自所在部落、反对外地人的侵犯为己任。不过,即便迫使男性祖鲁人在殖民地的农场工作,时间不长,他们就又重新回到自己的部落,这给殖民者安排与调遣劳动力造成不便。之后,英国不得不制定半奴隶性质的契约劳动力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印度劳动力已经在毛里求斯等英国殖民地被广泛使用,且取得相当的成效。受此启发,英国殖民当局开始将引进劳动力的目光转向印度。另一方面,英帝国属下的印度政府缺乏有效的经济政策,难以消化国内的劳动力资源。在历经五年的协商后,1859年,英帝国、英属印度政府、纳塔尔殖民当局三方最终达成印度向纳塔尔输送劳动力的第14号、15号法令。[2]据此,1860年,首批约150名印度契约劳工被运抵英国殖民地纳塔尔港,主要从事甘蔗种植业。十年后,主要来自南亚次大陆古吉拉特地区的另一批印度人则开始以自费方式陆续来到南非。在之后的50年时间里,大量印度人相继来到南非。直到1911年,印度殖民政府制定法规,禁止印度劳工前往纳塔尔,印度人赴南非的步伐才有所减缓,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对凭借自身能力前往南非的印度人却没有设限。随着时间的推移,纳塔尔逐渐成为印度人在南非的首个家园。

在此期间,越来越多的印度人选择定居南非。根据英国、纳塔尔与印度政府的三方协议,前往南非的印度契约劳动力不但将享有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照顾,还能得到每月两英镑的收益,这远高于他们在印度所挣得的收入,此外,三年的契约到期后,原先的契约劳动力既可免费回到印度,也可以成为自由劳动力,并得到与返回印度的旅途费用同等价值的农业土地。这对契约劳工颇具吸引力,因为很多印度人在自己的母国印度不可能拥有土地。此外,出于向大量滞留在南非的印度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需要,纳塔尔殖民政府还允许印度商人在纳塔尔定居,允许所谓的“客运印度人”在该地区进行贸易。此外,按照南非当时的法律,假如印度劳工长时间居住在南非的话,南非当局应给予他们平等的待遇和保障。[3]正因如此,多数契约劳动力在契约期限结束后选择定居南非。到1911年契约制度被最终废除时,仅有约23%的纳塔尔印度人返回印度。

二 影响白人群体歧视印度人的利益因素

随着南非印度人数量的不断增长,南非白人当局对印度人的态度逐渐由欢迎变为排斥。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白人思想上受种族优越论的影响。早在1685年,当时的南非荷兰殖民者就强调应禁止白人与纯黑人之间的婚姻。从18世纪初开始,白人优越论开始在南非泛起。1716年,甚至有白人公司的董事建议用印度人劳动力代替“有色人”奴隶。面对印度人潮水般的涌入,白人认为南非的白人文明面临即将被淹没的危险,指出如果不加遏制的话,南非将成为像毛里求斯那样有大量来自亚洲的移民的国家。1911年,白人种族主义“理论”家丹尼尔·弗朗索瓦·马兰在帝国会议上表示由于印度人的存在,南非的种族问题变得更加复杂。[4]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之际,印度人口增加至约12.5万人,结果,很多白人担心纳塔尔殖民地将会被印度人所控制。[5]到1920年,印度人达到13万人,而当时的白人仅为约11.5万人。印度人口的剧增日渐威胁到白人的主导地位。因此,驱赶印度人逐步成为官方政策。南非国民党的奠基者赫佐格将军明确要求南非政府部门雇用更多白人劳动力,以确保欧洲人在南非有更多安全感。[6]1927 年 2 月,英属印度政府与南非联邦签署《开普敦协议》,该协议指出,考虑到大量的印度人将仍旧是南非固定人口的一部分,南非联邦政府应向其提供教育和其他设施,但印度殖民政府则应接受其中不符合西方方式的印度人,并将其带回印度。[7]二是白人与印度人在宗教信仰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于英国人倾向于从经济利益层面担忧印度人可能带来的挑战,布尔人基督教徒则更强调其他人种对其宗教和文化价值观的冲击,视抵制外来宗教在其领地的扩张为自身的责任。奥兰治自由邦议会通过《苦力法》,禁止印度人进入该地区。德兰士瓦的布尔人视印度人、土著人等肤色较黑的人群为低等人。印度人被隔离般地居住在卫生条件很差的苦力区。1913年的南非《联邦法》明确限制定居南非的大多数印度人的妻子入境,这等于在实质上拒绝了所有形式的非基督教婚姻。三是白人担心印度人威胁其经济地位。19世纪末以来,一些完成契约的印度劳工和商人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成就,引起了一些南非欧洲殖民者的不满,白人工人也开始视印度人劳工为威胁。受1913年的《土著土地法》的影响,不但大量的土著人被赶往城市和矿业区,而且印度人也大批进入城市寻找工作。这对一些贫困白人的生计构成威胁。四是白人忧虑印度人动摇南非国家建国的基石。1919年,南非的欧洲白人选民组建反对亚洲人联盟,宣扬南非作为白人生存的国家问题,认为亚洲人对南非联邦的基石构成挑战,表示如果南非印度人在法律上获得平等地位,南非将失去其作为白人国家的基础。1921年的英帝国会议上,南非总理史末资强调南非国家体系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的,不平等是南非宪法的基石,处理印度人问题不能脱离南非的整个状况,认为不能在将政治权利授予印度人的同时,而否决南非其他“有色人”的权利。

三 南非当局排挤印度人的措施

大量印度人,特别是获得自由的印度契约劳动力和商人,不可避免地对白人的权益构成冲击,引起南非当局的日益不满,一些歧视与排斥印度人的政策和措施相继出台。

(一)打击南非印度人的经济利益

截至1885年,有近4000名印度人定居德班地区,其中约2000人已购买或租赁土地。在沿岸一带,一些印度人成为小农,并开始在种植和销售玉米、园林生产等领域对白人农场主构成挑战。同年,南非共和国通过第三法规,规定印度人不得在南非共和国拥有土地。1943年、1946年,白人当局分别通过《贸易和占用土地的限制条例草案》与《亚洲人土地使用和印度人代表法》,规定印度人未经批准不得从德兰士瓦省和纳塔尔省[8]的白人手中获得固定财产。

为限制印度人的自由经营。1913年,南非通过《移民条例法》(Immigrant Regulation Act),禁止来自亚洲的移民进入南非联邦,禁止亚洲人在联邦各省之间的迁移。1924年,南非有20万~30万贫困白人。南非国民党党魁赫佐格呼吁各部门雇用更多的白人劳动力,以促使欧洲人在南非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同年,南非联邦政府推出城镇新条例,剥夺印度人在自治市镇的专营权。除此之外,印度人不能获得采矿牌照,在奥兰治自由邦没有权利参与贸易和农业,德兰士瓦、纳塔尔政府都拒绝给予印度居住者贸易许可证。

出于保障白人工人工资与技术特权的考虑,纳塔尔省早在1905年就通过法律,规定印度雇员须支付3英镑人头税,否则不得录用。1925年,南非通过最低工资法,禁止印度人拥有与白人同等水平的工资。1926年南非颁布《采矿与工作法》(Mine and Work Act),规定保护白人技术工人,允许在众多工业部门中排斥印度人。印度人不得进入对白人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受此影响,在铁路部门就业的白人工人从6301人增加到15116人,而印度人则从1910年的超过6000人减至1936年的400人。

(二)限制南非印度人的政治权益

随着印度人口的增加,白人对自身政治地位的危机感不断加剧,担心印度人选民数量将超过白人,从而对“白人至上”的原则构成威胁。1885年,南非制定第三法规,规定印度人不应取得南非共和国的公民权。[9]19世纪末,南非的印度人数量几乎与欧洲白人相等。[10]1891年,纳塔尔印度人口的增速超过白人。1896年,纳塔尔省通过选举权法,规定只有少数印度人继续享有议会选举权。至1910年,南非印度人占南非总人口的2.53%。[11]而根据1909年南非通过的种族主义宪法《南非法》,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全部由白人占据,“非白人”完全被排斥在南非政治权力之外,[12]根本没有保护印度移民权利等议题的法规。1924~1925年,印度人丧失市政选举权。[13]

(三)遣返与隔离南非印度人

白人政权试图遣返与隔离在南非的印度人。1895~1913年,在强制遣返政策下,35413名南非印度人被遣送回印度。[14]1897年纳塔尔政府制定移民法,禁止没有通过一种欧洲语言听力测试的任何人进入纳塔尔,并不允许其获得超过特定数目的钱财。1908年,南非通过亚洲人登记法修正案,规定无论新抵达南非的印度人受教育程度如何,都不允许进入德兰士瓦。1914~1926年,南非联邦政府对印度人实行自愿遣返政策。但由于当时南非超过15万的印度人当中,只有35%是在印度出生,而对剩余的65%的南非印度人而言,南非是他们的家园,为了祖先的土地,他们不会离开南非,自愿遣返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只有20234名印度人在此政策下被遣送回印度。1927年2月,英属印度政府与南非联邦签署《开普敦协议》,规定无论是第一代移民还是在南非联邦出生的第二代或第三代居住的印度人都应该被遣送回印度,对于不遵守西方生活方式的印度人,印度政府应将其接回。据此,南非政府在1928~1940年对南非印度人采取协助移民政策,但最终仅有17500多名南非印度人回到印度。时任总理丹尼尔·弗朗索瓦·马兰承认《开普敦协议》在解决南非印度人问题上的失败,表示南非印度人问题应在南非内部加以解决。1948年,马兰领导的国民党上台,把隔离印度人等非白人、“维护白种人血统和纯洁”作为首要使命。南非政府取消了纳塔尔省和德兰士瓦省有一定经济地位的印度人享有的选举3个白人代表进入众议院的权利。次年,南非通过《南非公民法》,取消了关于英国和英联邦移民自动取得南非公民权的规定,改为须等待五年时间,并由南非政府决定是否授予其公民权。除此之外,南非还制定《禁止混婚法》(1949年)、《不道德法修正案》(1950年)、《集团居住法》(1950年)等种族隔离法律,对“有色人”的婚姻关系与居住区域加以隔离与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