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建构全球媒介伦理时民族主义的正当性考量

如果基于世界主义建构全球媒介伦理,那么必然强调的是媒介从业者对他人关切与尊重的责任是普遍的、超越国界的,对于他人的关切并不会因那些人生活在国际边界的另一边而终止。怀有世界主义理念的媒介从业者会站在全球的立场上考虑信息内容,认为“跨民族的人类权利和社会正义应优先于他们自己的利益甚至他们民族的利益”。[20]这种建构设想必然遭到来自民族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后殖民主义等的质疑,其中来自民族主义的质疑对于建构全球媒介伦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依照世界主义的视角,在理解媒介从业者对全球共同体所有人的责任时,国家边界和其他那些被认为限制了道德考量范围的界限都成为一种毫不相关的障碍。然而,现实中这种边界障碍并不是毫不相关的,而是极为重要的。建构全球媒介伦理必然需要回答是否承认民族主义质疑的合理性和考量民族主义的伦理正当性问题。

国家通过在公民之间倡导并培养一种共享的民族身份情感(a sense of shared nationality)来实现公民身份的建构,使国家成为“历史的共同体”,这是民族主义的观点。民族主义者把共同体内的成员放在一个特殊的道德地位上。在此,我们并不讨论排他性民族主义,因为排他性民族主义认为个体应该仅仅对同胞的福祉表示关切,非同胞将被完全排除在伦理关切的范围之外,这种完全排除非同胞道德地位的思想已经遭到了彻底的否定。[21]我们讨论的民族主义是希望通过给自己民族和同胞更多——比起他们对其他民族和非同胞——的照顾与关切来表达他们对自己民族的热爱,尽管其他民族与非同胞在民族主义者心目当中也具有一定的道德地位。民族主义承认个人可以拥有内在的价值——以便于个体可以成为伦理关切的合法对象——但是比起其他(非共同体内)的个体来,它给同胞或本国公民这些特殊的个体以伦理上的优先地位。[22]在民族主义者看来,作为民族共同体成员中的媒介从业者应该给非同胞以某种关切,但是这种关切的程度应该低于给予同胞的关切。在媒体实践操作中,媒介从业者确实也都会有“同胞具有优先地位”的伦理观。查尔斯·琼斯(Charles Jones)把这种观念称为“同胞偏爱主义”。[23]现在我们的问题是,这种偏爱能否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伦理辩护。

为民族主义进行伦理辩护可以从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开始,即人们确实具有民族认同、民族忠诚和民族依恋,这是个体理解自我在世界上所处位置的一种正当方式。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和戴维·米勒(David Miller)作为民族主义的两位领军人物,分别对民族主义的“同胞偏爱”进行了伦理证明。耶尔·塔米尔指出,民族共同体对于个人来说具有独特的价值:个体是“特定人类共同体的成员,他们不能在这些共同体之外发展出一种语言或一种文化或者设定自己的目标。在这些共同体之外,他们的生活变得没有意义,他们的反思失去了实体依托,他们没有一套规范与价值可以据此做出选择,无法变成自由主义者设想的那种自由、自主的人”。[24]戴维·米勒认为:“成员身份和情感联系一般都具有伦理意义。因为我认同我的家庭、我的大学或者我所处的地方共同体,所以,我会合理地承认,我对这些群体成员负有的义务不同于我对一般人所负有的义务。通过将自己视作群体成员之一,我体会到一种对该群体的忠诚感;而且,这种忠诚的表达方式之一就是,对成员伙伴的利益给予特殊的重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这些忠诚感以及与之相伴的各种义务,被视作是相互的。我期望其他成员优先考虑我的利益,就像我也优先考虑他们的利益一样。”[25]在耶尔·塔米尔和戴维·米勒看来,在民族共同体内,一个人对其他成员负有特殊的义务,这种义务源于如下事实:一个人在那个特定的共同体内出生并成长。所以,个体对民族同胞负有的责任不同于对其他民族成员的责任,前者包含更多的内容。由于特定民族共同体的成员身份是个人之社会认同的构建要素和个人自主性的条件,一种对于伦理的合适解释应当考虑到国家、文化等边界的重要性,需要认可民族身份所具有的独立道德价值。

基于此,媒介从业者在传播信息时,对那些与之有情感纽带的人优先加以考虑是具有正当性的,如媒介从业者把发生在本地的交通事故放在头版进行重点报道而只是提及远在万里之外的美洲龙卷风的新闻处理方法是有道德理由的。因为媒介从业者具有民族义务,这是一种“关系性义务”(associative obligation)。关系性义务是一种特殊义务,它不是从外在于某种关系的原则(诸如功利原则或相互性原则)中派生出来的,而是从该种关系的特有属性中生发出来的。[26]媒介从业者属于民族共同体中的一员,与其所属的共同体有特殊的纽带关系,对其承担特殊的责任,这一事实关系为媒介从业者进行新闻价值判断提供了基本理由,使其“同胞偏爱”的报道具有合理性。在建构全球媒介伦理时,不考虑媒介从业者所在共同体的道德要求是匪夷所思的,甚至严重违背了友谊、爱情、亲情、爱国等价值准则。

四 全球媒介伦理建构中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冲突与和解

(一)伦理建构中的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冲突

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似乎是两种截然对立的理念:世界主义的诉求是超越边界的,而民族主义是一种具有边界意识的理念。不管个体的民族身份或公民身份如何,公平地关心所有人是世界主义的核心思想,这一核心思想与民族共同体中人们之间存在情感依附和特殊纽带关系这一事实是矛盾的。世界主义立场的一个严重弱点,就是它没有能力理解并恰当地解释民族共同体之间的特殊纽带关系和义务责任,但这些特殊纽带和义务责任正是普通人生活的重要特征。人们多认为世界主义回避这些特殊的情感归属,而青睐于某种超然的正义观念。19世纪中叶,海因利希·劳伯(Heinrich Laube)用祖国的治疗价值反对世界主义所谓的过分要求:“爱国主义是单方面的、狭隘的,但它又是实用的、有益的、令人幸福的、使人安宁的;而世界主义是亮丽的、伟大的,但对于一个人而言,它显得过于伟大,这种思想是美妙的,但是这种生活的结果是内容的矛盾分裂……”[27]

如果完全服从世界主义的理念而不进行任何变通地建构全球媒介伦理,那无疑对媒介从业者提出了不近人情的、近乎苛刻的要求,即完全忽视自身与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将自己的同胞置于一个与陌生人一样的位置,这在现实中和理论上都是说不通的。因为对许多人来说,自身的价值和生活中最有意义的情感归属来自对特定共同体(不论是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还是文化的共同体)的忠诚。

要求媒介从业者仅仅从世界性的全局视角来重塑自己的社会伦理责任,从而挑战那些狭隘的地方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思想,可能会成为一种乌托邦式的期待。[28]因为一种不能给民族主义任何一种表达形式提供空间的世界主义是缺乏可信度的,一种不能为私人和个体偏好的追求提供任何空间的伦理理论将会是没有吸引力的,它本身就会被人们基于合理的理由而合理地拒斥。

所以,在此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如何使以世界主义为理论资源建构的全球媒介伦理可以接纳民族主义所倡导的特殊伦理义务,如何使世界主义的传播平等理念与媒介从业者拥有的民族关切这一命题相协调?为了使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达成和解,需要在世界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探索最低限度的伦理准则,同时给最低限度的伦理准则以道德优先性,为民族主义留存一定的空间。

(二)基于世界主义建构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

作为全球伦理研究领域的一个分支,全球媒介伦理可以借鉴美国芝加哥世界宗教大会上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对伦理准则的建构方式,即寻求的是某种伦理观念上“最低限度的共识”,或称为“底线伦理”。全球伦理的倡导者孔汉思认为,人类在伦理问题上必定有其共同的方面,必定存在可以被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与国家共同接受的伦理准则,这些伦理准则表现为:“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29]全球媒介伦理应该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普遍主义伦理”、一种“底线伦理”。

作为一种底线伦理,全球媒介伦理是通过以世界主义为指导理念来建构的。该底线伦理应对世界上所有个体都怀有相同的道德关切。如果建构的底线伦理中某一准则对某些个体、群体存有偏见或歧视,那么,基于世界主义理念,这一准则将是不合时宜的。所以,世界主义可以被视为检验底线伦理准则是否合理的一个标准。假定我们将“宣传本国制度”作为建构全球媒介伦理的一个准则,那各国媒体都会对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制度进行报道,甚至会指责其他国家的制度,在信息全球到达的时代,这种报道有可能被视为对其他国家、地区受众的一种不尊重甚至冒犯,那么,这一准则是不合适的。依据世界主义理念建立的底线伦理是一种不再将崇高的道德理想(如民族主义的特殊义务等)纳入道德准则的范畴,而是以基本义务为目标的义务论。[30]

当以世界主义理念为指导的底线伦理被建构起来后,它就普遍地适用于所有媒介从业者,是同等地要求所有人的,不允许有任何“主体的例外”。假定“真实”是一个已被检验并获得广泛认可的底线伦理准则,那么,无论在何时何地,无论面对哪个地方的受众,媒介从业者都需要遵守“真实”这一伦理准则,真实地呈现事实,之所以这样做,不仅仅是因为它是媒体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媒介从业者要对全球所有的个体负责。

全球媒介伦理应该是媒体最为基本的伦理问题,是媒体应该遵守的最起码的伦理规范。不同的研究者建构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的路径不尽相同。供参考的建构方法之一是收集全球各国的媒介伦理规范、各种文化环境下的伦理准则,对其进行梳理并进行现化性诠释,从中总结一些对媒介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可以平等地尊重每个道德主体的“黄金律”,进而论证分析,并在不同文化、民族间对话与探讨,以寻求共识;方法之二是在现有的、传统的道德准则中寻求普遍性的准则,探讨其作为最低限度媒介伦理的可行性。如四位学者将非洲传统的“人性(或仁爱)”(Ubuntu)视为与西方美德伦理、功利主义相媲美的一种伦理观,并以这一传统伦理观为框架,探讨非洲的媒介伦理、表达自由、公共利益等问题。[31]这可以视为媒介伦理研究者将“人性(或仁爱)”作为底线伦理的一个论证尝试。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又译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Clifford G. Christians)提出,全球媒介伦理的策略性建构应该是跨民族、跨文化、伦理多元的。首先,分析个人自治、人性是第一步,第二步是提出普遍性的“原生规范”(protonorms),最后基于我们生活的共同体来建立与普遍主义相符合的具体伦理准则。[32]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在对四大洲、十三个国家的伦理观念比较研究之后提出将“真实(truth)、人类尊严(human dignity)和非暴力(non-violence)”作为全球媒介伦理的“原生规范”。[33]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提出的“原生规范”,类似于“底线伦理”,他希望无论媒体处于哪种政治制度之下,无论报道对象处在哪种文化环境中,无论信息接收者是怎么样的人,都可以将这三个规范作为首要传播准则。如果媒体遵守这三个伦理规范,那便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对全球公众的伦理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建构何种伦理规范,都不是形而上学的假设,而是需要由各种源自地方性的伦理论述在彼此的学习与对话过程中“汇聚而成”,需要基于伦理原则进行交流、解释甚至争议和思想对抗,是一种跨文化的规范建构。[34]

“最低限度”理论目标的设定,使全球媒介伦理保持一种现实合理性之姿态的同时,也保持一种思想观念的开放性,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对话,可以在尊重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媒体运作、文化传统等提出合理的具体伦理标准。它避免了因世界主义“统一性”而产生的封闭性。因为全球媒介伦理规定媒介从业者最为基本的、最起码的伦理规则,所以它可以调和世界主义与其他思想的冲突,为民族主义的合理形态和其他合理的认同保留了空间。

(三)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的道德优先性

世界主义把所有的人都当作享有平等资格的道德主体来对待,在此基础上我们建构全球媒介应该遵守的基本伦理准则。当建构出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准则之后,需要保持这种伦理准则的道德优先性,即世界主义指导下的伦理以下述方式来约束民族主义偏袒的实践:只有当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要求得到了满足,偏袒性的关切才是允许的(但不等于是义务所要求的)。全球媒介伦理准则可以说是通过确立民族主义实践的约束条件来保障民族主义同胞偏爱的合理性的。

民族主义者认为“某人是我的姐妹”或“我的民族同胞”此类事实是一个重要的关系性事实,它能够为我们的行动提供某种根本的理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理由不需要与其他要求放在一起加以权衡。这些民族纽带的表达与实践要接受最低限度伦理准则的约束。只有在确定最低限度全球媒介伦理准则之后,才可以解决媒介从业者作为民族共同体成员的特殊义务的问题。因为一旦媒介从业者接受了最低限度的伦理准则,那么在不与这些准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偏袒同胞的其他利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偏爱本群体的成员以便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这种偏爱与全球媒介伦理的基本准则发生冲突,那必须坚持后者优先的原则,其原因是特殊义务要受到普遍义务的制约,而不是相反。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功利主义》中指出,“大多数善的行为是为了世界福利由之构成的个人利益;在这些场合,最有道德的人也只需考虑有关的个人,只有一事除外,即必须确保自己不会为了有关个人的利益损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或合法期望”。[35]也就是说,对自己或特定人群的特殊关切必须要接受尊重其他人权益这一基本伦理准则的约束。这一规则推至媒介从业者,即指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偏爱本国人,唯一的要求是不得逾越全球媒介伦理准则的边界。

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是温和的,它不会声称自己提供了所有的道德目标,它承认民族主义的正当性。举例来说,我们不必将忠诚(如忠于国家)的这一价值还原成一组普遍的、底线准则,但是我们可以要求,如果希望这种忠诚具有道德正当性的话,那么对国家的忠诚不能跨越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准则。假设真实是全球媒介伦理的一个底线准则,为维护国家形象进行虚假报道,则是不具有道德正当性的;有利于国家的报道必须在媒介伦理的底线准则(真实)之内才具有道德正当性。

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准则的道德优先性所蕴含的仅仅是低线伦理准则确立了媒介从业者可以追求其目标的某些约束边界,只要媒介从业者的“特殊义务”“同胞偏爱”没有超出这些伦理边界,那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五 结语

对全球媒介伦理的阐释因未能认真地解释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冲突而遭受批评,这种批评经常以极端的形式表达:要么全面拒斥全球媒介伦理的设想,要么在建构全球媒介伦理时忽视民族主义的正当性。本文试图表明,一种最低限度的全球媒介伦理准则是可以兼容世界主义理念和民族主义诉求的,其方法是保障该全球媒介伦理准则的道德优先性,为民族主义提供运作边界。如果本文的论点成立,那么,人们对于建构全球媒介伦理的担忧会有所减少,因为全球媒介伦理是一个自洽的框架。

全球媒介伦理的建构并不是轻而易举的。直到今天,全球媒介伦理的理论起点、具体规则以及履行这些准则的伦理目的等都处在学术探索与典范设想的阶段。汤姆(Tom Brislin)认为,媒介从业者思考全球伦理的起点应该是赋权,即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管理和经济过程中;[36]斯蒂芬·沃德(Stephen J. A. Ward)认为,全球媒介伦理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的、政治的、个人的善(good)[37]。这些国外学者从不同视角探讨全球媒介伦理问题,以期建构出系统的伦理准则,规范各国媒体从业者,但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一直比较薄弱。

本研究对全球媒介伦理建构的理论资源及其内在的紧张性进行回应,其目的是为全球媒介伦理的哲学谋划探索可实现的具体途径。本研究论证了世界主义与民族主义作为建构全球媒介伦理的理论资源,两者是可以调和共存的,这为后续研究者建构基于中国经验、东方话语的全球媒介伦理准则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尽管全球媒介伦理的建构会受到诸多其他的挑战,但它所展示出的图景是一幅在道德上可信的和有吸引力的图景,将会促使依图景而努力的媒介从业者在传播实践中不断调整传播内容与方式从而实现公正传播。


[1] 原文刊载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2期。

[2] 全球媒介伦理的倡导者斯蒂芬·沃德在《全球媒介伦理:乌托邦还是现实的?》一文中分析了全球媒介伦理所遭受的来自三个方面的质疑,这些质疑或认为这一项目构建了一个错误的目标,或认为这一设想在运用理论及进行实践时过于强调理论思辨、过于模糊不清,或认为这一项目并不能实现。斯蒂芬·沃德对每一种质疑进行了回应,并充分肯定了建构全球媒介伦理的可行性。参见Stephen J. A. Ward,“Global media ethics:utopian or realistic?” in Stephen J. A. Ward,eds.,Global media ethics:problems and perspectives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13),p.295。

[3] 孙英春、孙春霞:《跨文化传播的伦理空间》,《浙江学刊》2011年第4期,第41~42页。

[4] 董庆文、贺鸣明:《伦理道德的十字路口:数字媒体的新挑战》,《河北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第18页。

[5] 单波、王金礼:《跨文化传播的文化伦理》,《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年第1期,第37页。

[6] 牛静:《建构全球媒体伦理:可实现的愿景抑或乌托邦?》,《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7期,第134~135页。

[7] 〔德〕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第12页。

[8] 斯蒂芬·沃德将建构全球媒介伦理的原因归纳为:全球联系的空前加强、新技术使信息的全球搜集和传播成为可能,因而媒介从业者需要承担全球责任,如不然,带有偏见的、狭隘的报道将会损害全球关系。参见Stephen J. A. Ward,“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for global journalism ethics,”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20(2005):3-5。

[9] 全球伦理的倡导者孔汉思1990年出版了《全球责任》一书,1993年,由孔汉思起草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在芝加哥举行的世界宗教会议上得到多个宗教团体与领袖的支持与签署,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了“普遍伦理计划”,1997年3月,该计划邀请了世界各地的12位学者召开会议,商讨起草《世界伦理宣言》等问题,大家达成了一些低限度的共识。参见刘述先《全球伦理与宗教对话》,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第40页。

[10] 国内研究者对“全球媒介伦理”进行探讨的文章主要有以下几篇。曾明瑛:《论新媒体背景下的全球新闻伦理》,《西南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第231~233页;纪莉、黄豫:《论国际传播中的全球新闻伦理的建构:思路与挑战》,《新闻大学》2014年第5期,第1~6页;唐佳梅:《他者报道的伦理问题与解决路径》,《新闻与传播研究》2014年第11期,第60~70页;牛静:《建构全球媒体伦理:可实现的愿景抑或乌托邦?》,《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7期,第134~146页;彭增军、陈刚:《全球化与新媒体背景下媒介伦理中的文化冲突》,《河北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第20~23页;吴隽然:《论全球媒介伦理的现实性及发展路径》,《西部广播电视》2015年第19期,第11~12页。

[11] Stephen J.A. Ward,Ethics and the medi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250.

[12] 世界主义本身还不是一种固定的理论或学说,它有时被看作一种哲学观念,有时被看作一种政治价值,有时被看作一种社会理想,有时被看作一种考察和分析社会问题的视角或方法论,有时也被看作一种强烈的现实诉求。参见陈秀娟《当代西方世界主义研究》,《哲学动态》2012年第2期,第76页。

[13] Roberts,Kathleen Glenister,Limits of cosmopolis:ethics and provinciality in the dialogue of cultures (Peter Lang Publishing Inc.,2014),p.35.

[14] 田海平、张轶瑶:《“伦理”的异域与世界主义的民族伦理观》,《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2期,第22页。

[15] 张永义:《国际政治视域中的世界主义伦理观》,博士学位论文,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0,第21页。

[16] 〔新西兰〕吉莉安·布洛克:《全球正义:世界主义的视角》,王珀、丁袆译,重庆出版社,2014,第14~15页。

[17] Immanuel Kant,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trans. by Mary J.Grego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50.

[18] Bruce Robbins,“Introduction part Ⅰ:actually existing cosmopolitanism,” in Bruce Robbins and Pheng Cheah,eds.,Cosmopolitics:thinking and feeling beyond the nation,(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8),p.1.

[19] 本文在此将世界主义作为“理论资源”,意指这一理论对于建构全球媒介伦理是有帮助的、有启发价值的,而没有将世界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因为目前对于其理论基础没有一致的看法,或认为是“普遍主义”,或认为是“世界主义”,或认为是“社群主义”等。本文主题中没有具体谈及普遍主义和社群主义,所以也不在正文中赘述。参见Clifford G. Christians,“Ethical theory in communications research,” Journalism Studies 6(2005):3-14。

[20] Appiah,Kwame Anthony,Cosmopolitanism:ethics in a world of strangers (Norton,2006),p.20.

[21] Robert Audi,“Nationalism,patriotism,and cosmopolitanism in an age of globalization,” The Journal of Ethics 13(2009):365-381.

[22] 〔加拿大〕查尔斯·琼斯:《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李丽丽译,重庆出版社,2014,第15页。

[23] 〔加拿大〕查尔斯·琼斯:《全球正义:捍卫世界主义》,李丽丽译,重庆出版社,2014,第15页。

[24] Yael Tamir,Liberal nationalis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3),p.116.

[25] David Miller,On nationality (Clarendon Press,1995),p.65.

[26] 〔美〕科克-肖·谭:《没有国界的正义:世界主义、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杨通进译,重庆出版社,2014,第212页。

[27]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主义的观点:战争即和平》,杨祖群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第1页。

[28] 凯·哈菲兹(Kai Hafez)认为世界主义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理论,因为它是不能够被检验的,而且现实中有如此多的因素影响媒体,我们在界定媒体角色时存在诸多困难。参见Kai Hafez,“Global journalism for global governance?theoretical visions,practical constraints,” Journalism 12(2011):489。

[29] 〔德〕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第171页。

[30] 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1期,第19页。

[31] Thaddeus Metz,“African ethics and journalism ethics:news and opinion in light of ubuntu,” Journal of Media Ethics 30(2015):74-90;Colin Chasi,“Ubuntu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considering children and broadcast news violence in a violent society,” Journal of Media Ethics 30(2015):91-108;Ylva Rodny-Gumede,“An assessment of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ideas of the public in South Africa and the adoption of ubuntu journalism,” Journal of Media Ethics 30(2015):109-124;Nyasha Mboti,“May the real ubuntu please stand up?” Journal of Media Ethics 30(2015):125-147.

[32] Clifford G. Christians,“Universalism versus communitarianism in media ethics,” in Fortner,R. S. & Fackler,P. M.,eds.,The handbook of global communication and media ethics (Wiley-Blackwell,2011),pp.393-413.

[33] 甘丽华、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全球媒介伦理及技术化时代的挑战——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学术访谈》,《新闻记者》2015年第7期,第8~9页。

[34] 刘擎:《重建全球想象:从“天下”理想走向新世界主义》,《学术月刊》2015年第8期,第5~15页。

[35]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18~19页。

[36] Stephen J. A. Ward,“Ethical flourishing as aim of global media ethics,” Journalism Studies 12(2011):738-746.

[37] Tom Brislin,“Empowerment as a universal ethic in global journalism,”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19(2004):13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