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在转型经济、转型社会中,“原罪”具有普遍性,取得成功的阶层与群体,其中有不少人士都存在某种程度的“原罪”

实际上,在经济转型的社会中,从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看,“原罪”是普遍存在的:凡是拥有某种相对稀缺资源(如党政权力、人事权力、司法权力、土地矿产、金钱资本、管理才能、知识技能、个人美色等)的个人或人群,在其事业成功(升官晋级、发财致富、地位获取、名声博得等)的过程中,利用这种相对稀缺资源来谋取自身利益,且在谋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存在某种违法(法律法规)、违规(政策规章)、违纪(党纪政纪)和违德(社会道德)的行为;如果当时没有这样的行为,他或他们的事业就很难取得成功,甚至根本就不可能成功。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在转轨经济的社会中,“原罪”是一个普遍现象,并非只发生在某一特殊人群、集团和阶层之中。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科教文卫、社会团体、媒体中介等领域中的一些负责人士与知名人士,可能同样存在类似部分民营企业家的违规“原罪”问题,许多是有过之而无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