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第二项证据

——周春乾隆五十九年的记事

周春的《阅红楼梦随笔》也是红学史上的一部重要的文献。

他在书中的《红楼梦记》说:

乾隆庚戌秋,杨畹耕语余云:“雁隅以重价购钞本两部:一为《石头记》,八十回;一为《红楼梦》,一百二十回,微有异同。爱不释手,监临省试,必携带入闱,闽中传为佳话。”时始闻《红楼梦》之名,而未得见也。壬子冬,知吴门坊间已开雕矣。兹苕估以新刻本来,方阅其全。……甲寅中元日黍谷居士记。

周春所谈,有三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地:我曾说过,周春的这段记载是“老乡谈老乡的事”。“老乡”指的是三个人。第一位是作者周春(“余”)。第二位是周春提到的“杨畹耕”。第三位是杨畹耕提到的“雁隅”。他们三人是老乡,都是浙江海宁人。

第二,时:他们不仅是同乡人,还是同时代人。他们都生活在乾隆年间。他们可以说是“时人”谈“时事”。

第三,年:其中提到了三个不可忽视的年份。第一个年份是“庚戌”,即乾隆五十五年(1790),第二个年份是“壬子”,即乾隆五十七年(1792)。我们知道,在《红楼梦》传播史上,前者是《红楼梦》程甲本印行的前一年,后者则是程乙本印行的当年。第三个年份是“甲寅”,即乾隆五十九年(1794)。以甲寅年记庚戌年事,时间仅仅相隔了短短的三年。

上述引文透露了这样几点事实:

(1)杨畹耕告诉周春此事的时间是在乾隆五十五年(庚戌)秋季,其时《红楼梦》程甲本尚未印行。

(2)雁隅重价购得的《石头记》和《红楼梦》是两部书名不同的抄本。

(3)雁隅购得的《石头记》为八十回,他购得的《红楼梦》则是一百二十回。

(4)雁隅购得的《石头记》和《红楼梦》“微有异同”。按:杨畹耕或周春都没有说明两部书的“异同”是表现在故事情节上,还是表现在文字上。我认为,以《石头记》抄本八十回和《红楼梦》一百二十回抄本中的八十回互相比较而论,“微有异同”四字指的应该主要是文字。

(5)乾隆五十七年(1792)冬季,吴门(苏州)刊印了《红楼梦》。从“开雕”一语,可以窥知,此吴门坊刊本当非活字本(非程甲本,亦非程乙本)。

(6)雁隅所购的两部抄本来自何处,不详。但他本人在福建。壬子冬开雕的坊刊本则在苏州。售卖《红楼梦》的是浙江北部的书商(苕估)。这些都表明,《红楼梦》当时流行于江南一带的地域。

(7)最引人注意的是:在乾隆五十五年(1790)秋季之前,社会上已有《红楼梦》一百二十回的抄本在流传,在销售。这是白纸黑字的记载!

也就是说,在《红楼梦》程甲本印行(乾隆五十六年,1791)之前,已有人(例如雁隅)购买到和阅读了一百二十回的《红楼梦》抄本:此事乃周春亲耳所闻、杨畹耕亲目所见(这涉及周春和杨畹耕的特殊关系、杨畹耕和雁隅的特殊关系,详见下文)。

周春的这个记载和舒元炜的舒本序文同等重要。这势必使我们非改写《红楼梦》传播史不可。

然而有人牢牢抱着旧有的说法,以不可靠、不可信、杜撰、作伪、记忆有误等等的罪名,加在周春和杨畹耕的头上,无视或否定《阅红楼梦随笔》的记载。

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之前,在程甲本印行之前,当时的社会上有没有《红楼梦》一百二十回的抄本在流传?这是一个属于考据性质的学术问题。

如何看待周春的文字记载?我认为,周春的记载是可信的,有说服力的。我举的证据就是周春的文字记载本身,那是白纸黑字,言之可信的。如果你反对我的看法,而认为周春的说法是杜撰,是作伪,是记忆有误,是不可靠,是不可信,那么,就请你举出正面的、直接的证据来!空口说白话,那是于事无补,无法取信于人的。证据,需要的绝对是证据。

周春的《阅红楼梦随笔》的记载,这是第二项证据。

我常说,“考据考据,考而无据,等于儿戏。”我一直坚信这句话。

下面我将一一介绍周春、“杨畹耕”和“雁隅”这三位有关的人士,以检验发生在他们身上的和《红楼梦》一百二十回抄本有关的事是否有可能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