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机制文件汇编(上卷)
- 孙钰 贾亚男编译
- 5345字
- 2020-08-29 06:49:33
第一部分 欧亚经济联盟的建立
第一编 总则
第1条 欧亚经济联盟的建立——法律主体
1.缔约国根据本条约建立欧亚经济联盟(简称“联盟”),在其框架下保证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以及在根据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确定的经济部门实施协调性、协商性或者统一的政策。
2.欧亚经济联盟是拥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组织。
第2条 概念
本条约使用以下概念:
法律协调——成员国法律的接近,旨在确定个别领域的相似规范性法律调整;
成员国——联盟的成员国和本条约的缔约国;
官员——联盟成员国中被任命为欧亚经济委员会各司司长和副司长、联盟法院秘书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联盟法院顾问的公民;
统一经济空间——由成员国领域构成的空间,在市场原则、适用协调或者统一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运行着相似或者同一经济管理机制并存在统一的基础设施;
统一政策——成员国在本条约规定的领域内实施成员国适用统一法律调整的政策,包括联盟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成员国之间签订的、涉及联盟的运作和发展问题的国际条约;
联盟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与第三国及其一体化组织和国际组织签订的国际条约;
命令——联盟机关通过的指令性组织文件;
决定——联盟机关通过的含有规范性法律条款的文件;
协调性政策——成员国在联盟机关框架内实施的对实现本条约规定的联盟宗旨必需的共同举措基础上开展合作的政策;
协商性政策——对实现本条约规定的联盟宗旨必需的成员国在各领域实施的、使法律调整相协调的政策,包括根据联盟机关决定实施的;
工作人员——根据与联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欧亚经济联盟机关工作的和非官员的成员国公民;
共同(统一)市场——联盟框架下确保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经济关系的总称;
关税同盟——成员国规定在其统一的关境内相互贸易不适用关税(其他手续费、税费和类似行为)、非关税调整措施及特别保障、反倾销和反补偿措施的经贸一体化形式,欧亚经济联盟与第三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和统一的外贸管理措施;
第三方——非联盟成员国的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法律的统一——成员国法律的接近,旨在确定本条约规定的个别领域相同的法律调整机制。
本条约中使用的其他概念是指与本条约各编及其附件相关的意义。
第二编 联盟的基本原则、基本宗旨、主管和权利
第3条 联盟的基本原则
联盟在成员国规定的主管范围内根据以下原则开展活动:
尊重成员国政治制度的特殊性;
尊重市场经济和正当竞争原则;
关税同盟在过渡期结束后不退出和不受限制地运作。
成员国创造联盟履行职能的条件并避免对实现联盟宗旨造成威胁的行为。
第4条 联盟的基本宗旨
联盟的基本宗旨为:
创造有利于成员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稳定发展条件;
致力于建立联盟框架下的统一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市场;
促使成员国完成经济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全面现代化和在全球经济框架下提高竞争力的共同任务。
第5条 联盟的主管
1.联盟在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主管。
2.成员国在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协调性或者协商性的政策。
3.在其他经济领域,成员国力求根据联盟的宗旨和原则实施协调性或者协商性的政策。
为此,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可以以决定形式建立相关方面的辅助机关(缔约国领导人理事会、工作组、特别委员会)或者指示欧亚经济委员会协调缔约国在相关领域的相互协作。
第6条 联盟法
1.联盟的法律由下列文件构成:
本条约;
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
联盟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
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欧亚政府间理事会和欧亚经济委员会在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职权内通过的决定和命令。
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欧亚政府间理事会和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成员国依照国内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2.联盟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不得与联盟的宗旨、原则和运行规则相抵触。
3.在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与本条约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本条约优先。
联盟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得与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相抵触。
4.在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欧亚政府间理事会和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的决定优于欧亚政府间理事会和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欧亚政府间理事会的决定优于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
第7条 联盟的国际活动
1.联盟有权在其主管范围内开展旨在执行联盟任务的国际活动。在该活动框架下联盟有权自行或者会同成员国与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一体化组织开展国际合作,或者与其签订属于其主管问题的国际条约。
联盟开展国际合作的程序由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的决定确定。联盟与第三方签订国际条约的问题由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规定。
2.联盟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草案的谈判根据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在完成了成员国国内程序后的决定进行。
同意联盟承担自身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以及终止、中止或者退出国际条约的决定在履行完成员国国内程序后由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做出。
第三编 联盟机关
第8条 联盟机关
1.联盟机关为:
最高欧亚经济理事会(简称“最高理事会”);
欧亚政府间理事会(简称“政府间理事会”);
欧亚经济委员会(简称“委员会”);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简称“联盟法院”)。
2.联盟机关在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授予的职权内运作。
3.联盟机关基于本条约第3条规定的原则运作。
4.最高理事会、政府间理事会和委员会理事会主席国按照俄文字母顺序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一年,无权延长。
5.联盟机关在成员国境内驻留的条件由联盟与驻在国之间的个别国际条约确定。
第9条 联盟常设机关职务的担任
1.联盟成员国拥有相关学历和工作经验的公民有权担任联盟常设机关的职务。
2.委员会司的官员不得为同一国家的公民。担任委员会司官员职务的候选人的选拔由委员会根据缔约国平等原则进行。担任上述职务的候选人由委员会委员从相关缔约国中推荐。
3.担任委员会司其他职务的候选人由委员会根据缔约国在委员会拨款中的份额通过竞聘方式选拔。
4.除了委员会主席以外的委员会所有成员都为本条第2款所述的职务候选人竞聘委员会组成人员。
委员会竞聘委员会以多数票建议的形式做出决定并提请委员会主席批准。如果委员会主席涉及某个具体候选人的决定与委员会竞聘委员会的建议相冲突,那么委员会主席须将问题提交委务委员会审议以做出最终决定。
委员会竞聘委员会条例(包括竞聘规则)及其人员组成以及对担任委员会司司长和副司长职务候选人的要求由委员会理事会批准。
5.联盟法院办公厅职务候选人的选拔和任命办法根据调整联盟法院活动的文件确定。
第10条 最高理事会
1.最高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机关。
2.最高理事会由成员国元首组成。
第11条 最高理事会的工作程序
1.最高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根据任何成员国或者最高理事会主席的提议可以就联盟活动紧急问题的决定召开非例行会议。
2.最高理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
最高理事会主席负责:
主持最高理事会会议;
组织最高理事会工作;
对提交最高理事会审议的问题的准备实施总领导。
在最高理事会主席提前终止其职权的情况下,担任最高理事会主席的最高理事会新成员在剩余期限内行使最高理事会主席的职权。
3.应最高理事会主席的邀请,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委员会主席和其他被邀请的人员可以出席最高理事会会议。
最高理事会会议的参加人名单和方式由最高理事会主席与最高理事会成员协商确定。
最高理事会会议的议程由委员会根据成员国的建议制定。
媒体出席最高理事会会议的问题由最高理事会主席解决。
4.最高理事会会议的组织程序由最高理事会批准。
5.最高理事会会议筹备和举行的组织、信息和技术保障由委员会在承办国协助下进行。最高理事会会议举行的财务保障使用联盟预算进行。
第12条 最高理事会的职权
1.最高理事会审议联盟的原则性问题,确定一体化发展的战略、方向和前景以及通过旨在实现联盟宗旨的决定。
2.最高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确定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发展的战略、方向和前景以及通过旨在实现联盟宗旨的决定;
2)批准欧亚经济委员会委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分配委员会委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终止其职权;
3)任命欧亚经济委员会委务委员会主席和决定提前终止其职权;
4)根据成员国的提名任命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的法官;
5)批准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工作守则;
6)批准欧亚经济联盟预算以及《欧亚经济联盟预算条例》和《欧亚经济联盟预算执行报告》;
7)批准欧亚经济联盟开展国际合作的程序;
8) 根据成员国的建议,审议涉及废除或者修改政府间理事会或者欧亚经济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并考虑第16条第7款的规定;
9)根据政府间理事会或者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建议审查不需要一致同意做出决定的问题;
10) 向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提起诉讼;
11)批准审核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的法官以及联盟办公厅官员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的办法;
12)确定联盟接纳新成员及终止联盟成员资格的程序;
13)确定授予或者取消观察员国地位或者入盟候选国地位;
14)批准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展国际合作的程序;
15) 以联盟的名义决定与第三方的谈判,包括与其签订涉及联盟的国际条约、授予谈判权以及同意联盟与第三方的国际条约义务,终止、暂停或者退出国际条约;
16) 批准联盟机关的总编制以及在竞聘的基础上根据联盟成员国的推荐,批准派驻联盟机关担任官员的成员国公民代表指标;
17)批准欧亚经济委员会集体成员、欧亚经济联盟法院以及联盟机关官员和工作人员的报酬领取程序;
18) 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机关的外部审计条例》;
19) 审查欧亚经济联盟机关的外部审计结果;
20) 批准欧亚经济联盟的象征;
21)向政府间理事会和欧亚经济委员会下达指示;
22) 决定建立相关方面的附属机关;
23)行使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职权。
第13条 最高理事会的决定和命令
1.最高理事会通过决定和命令。
2.最高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和命令由全体一致通过。
最高理事会与终止联盟成员国资格有关的决定根据“除去通知拟终止其成员国资格的成员国一票的全体一致同意原则”通过。
第14条 政府间理事会
欧亚政府间理事会由成员国政府首脑组成。
第15条 政府间理事会工作程序
1.欧亚政府间理事会会议酌情举行,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根据任何成员国或者政府间理事会主席的提议,可以就联盟活动紧急问题的决定召开非例行会议。
2.最高理事会会议在政府间理事会主席领导下举行。
第16条 政府间理事会职权
欧亚政府间理事会行使以下基本职权:
1)确保实施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以及最高理事会的决定,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建议审议欧亚经济委员会不需要一致同意做出决定的问题;
3)向欧亚经济委员会下达指示;
4)向最高理事会推荐政府间理事会成员和欧亚经济委员会委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批准联盟预算、《欧亚经济联盟预算条例》和《欧亚经济联盟预算执行报告》草案;
6)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机关财政管理活动的稽查条例及其稽查标准和方法,决定对欧亚经济联盟机关财政管理活动进行稽查并确定稽查期限;
7)根据成员国的建议审议涉及欧亚经济委员会通过的决定的撤销或者修改问题,在不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将问题提交最高理事会审议;
8)通过中止政府间理事会或者欧亚经济委员会委务委员会决定效力的决定;
9)批准欧亚经济委员会委务委员会委员以及委员会官员和工作人员的报酬领取程序;
10)行使本条约和联盟框架下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职权。
第17条 政府间理事会的决定和命令
1.政府间理事会通过决定和命令。
2.政府间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和命令由全体一致通过。
第18条 委员会
1.欧亚经济委员会是欧亚经济联盟的常设管理机关。委员会由理事会和委务委员会组成。
2.委员会通过决定、命令和建议。
委员会理事会的决定、命令和建议由法定多数或者全体一致通过。
最高理事会确定委员会委务委员会全体一致通过的决定问题清单。
法定多数由委员会委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构成。
3.委员会的地位、组成、主管以及运作和建立程序根据本条约附件一确定。
4.委员会所在地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
第19条 联盟法院
1.联盟法院是联盟的常设审判机关。
2.联盟法院的地位、组成、主管以及运作和建立程序根据本条约附件二确定。
3.联盟法院所在地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市。
第四编 预算
第20条 联盟预算
1.联盟的活动使用依照《欧亚经济联盟预算条例》确定的程序构成的预算资金。
联盟例行财政年的预算由各成员国按份缴纳的资金以卢布编制。各成员国按份缴纳的资金数额由最高理事会确定。
联盟的预算应当达到收支平衡。财政年从1月1日开始,在12月31日结束。
2.联盟预算和《欧亚经济联盟预算条例》由最高理事会批准。
联盟预算和《欧亚经济联盟预算条例》由最高理事会修订。
第21条 财政金融活动的稽查
为了对联盟预算的执行实施监督,联盟机关财政金融活动的稽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对联盟机关财政金融活动个别问题的稽查可以根据任何成员国的倡议进行。
联盟机关财政金融活动的稽查由成员国国家财政监督机关的代表组成的小组进行。
联盟机关财政金融活动的稽查结果依照规定的程序提请政府间理事会审议。
第22条 外部审计
为了确定联盟预算资金的编制、管理和使用效果以及联盟的财产和其他资产使用的效果,进行外部审计。外部审计由成员国最高国家财政监督机关的代表组成的小组进行。外部审计的标准和方法由成员国最高国家财政监督机关联合确定。
联盟的外部审计结果依照规定的程序提请最高理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