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身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的解放前人寿保险契约的给付问题的函

(1955101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1955年8月10日 〔55〕 字第97号函及附件均已收悉。兹对所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解放前的人寿保险契约应否给付的问题, 应根据人民法院已否以判决或裁定对该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予以没收来确定。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尚未确定之前, 经人民法院发现或经保险业检举之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的解放前的人寿保险契约不宜先行给付, 可将这项财产冻结, 以免在判决或裁定确定之后, 难以执行。对已被判刑而未没收其财产之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在解放前的人寿保险契约,如有应没收而未宣告没收的情况, 应由保险业提出检举,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 得以裁定宣告没收。人民法院是否没收该项财产,应依据前政务院和国务院历年来发布的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规定、批复处理。至于那些人是战犯或反革命分子,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均应主动调查研究,互相联系, 妥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