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夫妻权利义务问题

23.妻子患病,丈夫不闻不问,拒绝照顾,妻子应当怎么办?

家庭场景

韩某与林某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3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只有韩某婚前有一女。结婚后,林某细心照顾韩某以及韩某年迈的父母,一家的生活起居在林某的打理下井井有条。2016年8月,韩某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8000元。2017年10月,林某常常感到头晕目眩,胸闷恶心。去医院诊断后,医生确诊林某患有恶性肿瘤,需要长期住院治疗。韩某得知林某患病后,将其送到医院,在缴纳前期的住院费离开后,就再未到医院照料过林某,也未再支付住院费及医疗费。林某因无钱治病最终被迫回家休养。回到家后,发现韩某已搬出,虚弱无助的林某要求韩某回来照顾自己却被韩某拒绝。

法律疑点

韩某拒绝照顾生病的林某,林某应当怎么办?

法律分析

韩某拒绝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林某可以要求韩某给付扶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将扶养确定为夫妻间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林某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有权要求丈夫韩某履行扶养义务。如果韩某有能力而坚持不履行对林某的扶养义务,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人生启示

当前,离婚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有关扶养纠纷的案件也很常见,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实际上发生这类纠纷的实质是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扶养是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对夫妻双方而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当出现夫妻中一方拒绝扶养另一方的情况时,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一定要运用法律武器,索要扶养费,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