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丈夫欠下的债款,债权人能否向妻子主张要求其偿还?

家庭场景

卢某是村里的大龄男青年,父母多次托人为其介绍对象。2015年,经过村里媒人的介绍,卢某与陶某结识,卢某对陶某的长相、性格、谈吐等都十分满意,陶某也觉得卢某踏实可靠,因此二人确立了恋人关系。经过两年的相处,二人觉得彼此很合适,于201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卢某和陶某一同到外地打工,二人的工资都交由陶某掌管,日常花销从其手中支出。2018年1月,卢某的朋友华子找到陶某,要求其偿还卢某2017年向其借的3万元,并向陶某出示了卢某出具的借条。陶某表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拒绝偿还该借款。而华子表示,该钱是卢某所欠,夫债妻还,陶某应当偿还。

法律疑点

陶某应该替丈夫偿还借款吗?

法律分析

陶某要替丈夫偿还借款。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法律中也规定了例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明确地表示以个人名义借款,对债务独自偿还,并且债权人也同意的,另一方就不负有偿还的义务;或者夫妻两人在结婚前就约定好,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的债务个人偿付且该约定债权人知道,那么,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

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举债配偶一方能举证证明存在两种“例外情形”。这样,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做到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卢某与妻子陶某并未在婚前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的债务个人偿付,也不存在卢某在借款时,向债权人明确地表示以个人名义借款,对债务独自偿还,并且债权人也同意的情形。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陶某应当对丈夫卢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生启示

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一方借债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一方面要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借离婚逃避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又要注重保护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防止配偶他方恶意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