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生法律解答书(婚姻家庭卷)
- 维权帮
- 1416字
- 2020-08-26 13:34:47
18.夫妻婚后将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购买,该房屋权属如何认定?
家庭场景
小李和小孙大学毕业后都到北京打拼。2016年,二人在工作中结识,并彼此心生好感。恋爱一年后,两人便领证结了婚。婚后在商讨买房事宜时,由于小李租住的地方环境好、交通便利,离双方工作单位也比较近,二人都觉得小李租住的房屋各方面还不错,便与房东商讨购买该房屋,最终用二人的婚后财产购买了该房屋,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小李的名字。小李和小孙婚后生活刚开始时很是美满幸福,后小孙发现小李经常夜不归宿,且经常和别的女人聊天到深夜。经过多番盘问,小李承认自己出轨了。于是小孙向小李提出离婚,并提出分割房屋及其他财产的请求。但小李表示,该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疑点
小李说的对吗?夫妻婚后购买的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小李的说法是错误的,夫妻婚后购买的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对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而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的认定问题作出特殊规定,充分尊重了婚姻的特殊性。因为依据通常的观点,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无论出资情况如何,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或协议,应视为房屋产权证书上所列人所有,至于该房屋购买时的其他共同出资人,其并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其与房屋产权证书登记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即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如果该房屋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该房屋为婚前小李租住的房屋,婚后是由小李和小孙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虽然房产证上仅有小李一人的名字,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可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情况应先由二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则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条文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人生启示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关注越来越强烈,尤其是涉及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时,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关键,婚姻当事人一定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属于自己的部分坚决要争取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