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困境及其超越
- 孟卧杰
- 1687字
- 2020-08-26 13:40:15
前 言
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推进的保障之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中国社会治理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境遇,其中,社会生活的虚拟化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互联网对现实的法律制度、政治社会秩序均提出了新的挑战,“更新国家治理的基本观念、丰富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互联网在为人们的言论自由和参与政治提供便捷与保障的同时,也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催生了新的难题,甚至开始冲击传统的公共治理体系。各国政府纷纷将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行动等为内容的“网络社会治理”作为国家和社会建设与治理的一部分,并探寻新的治理模式。作为网络大国,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已经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但依然存在着诸多阻碍网络治理成效的因素。
参与治理的各方主体在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面临着单向度思维及其引发的“单边主义”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的突出问题。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行为模式,单边主义突出表现为只从一点或一个方面出发思考问题、处理事务和应对冲突,也可以引申为在思考问题或采取行动方案的时候,只从自身好恶与需要去判断,或者只从自己的利益诉求和立场出发,而忽视其他主体的立场和利益诉求。任何特定思维方式形成以后,即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指导人们认识问题的思想方法,制约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网络社会治理中单向度思维及其引发的单边主义则主要体现为网络社会治理中各方主体具有非常强烈的自利性主张:作为网络行为施动方,主张最大限度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作为网络受动方,坚决捍卫自己的“隐私权”和“不受侵扰的合法权利”,甚至主张“网络被遗忘权”;作为互联网从业者,为减少经营成本和谋取利益而以“不代表本网立场”、“海量信息无从审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作为网络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可能认为网络社会秩序才是最根本,其他一切应当让位。各方主体在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以网络管理者的角色身份出现时,尤其应当警惕这种倾向和误区。
当前,网络社会治理中单向度思维及其引发的单边主义的思维模式与行动逻辑,使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着现实阻滞作用、个体化难题、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的自利性和主体间共识的缺乏等困境。在现实的阻滞作用方面,主要表现为:群体极化现象的形成、权利自由观的变异、沟通协商机制的破坏、纠纷解决机制的虚化或坍塌;在网络社会的个体化难题方面,主要包括:网络社会中网民的个体化程度日益提高、网络社会中成员的“隔空对话”、网络社会中成员的疏离;在网络社会各方主体利益诉求的自利性方面,主要体现在:网络行为发起方的放任性(与越轨性)、网络行为受动方的自我保护性、网络经营者的逐利性和律他性、网络管理者(政府部门)的效率追求和管控思维;在网络社会主体间的共识缺乏方面,主要表现为:个体激情的泛滥、群体理性缺失。
各方主体治理网络社会过程中,面对单向度思维及其引发的单边主义困境,首先应当认识到破局之前提是保障权利平衡与兼顾,具体要求包括:一是全面认识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双重任务,在于既要保护与平衡公民的自由权利(网络公共空间治理中的首要任务),又要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秩序(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必要任务)。二是解放和创新指导思想,自觉摒弃单向度思维惯性和“单边主义”行为方式,实现规范治理行为和规制失范行为双管齐下。三是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冲突与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中的作用,并将法治作为治理网络和网络公共空间的有效保障。
基于网络空间的“多主体性”“非中心性”“不确定性”特点,实现网络社会各方主体之间的协同共治应当成为解决单边主义困境的明智选择。在协同共治理论的指引下,网络社会协同共治应当形成这样一幅图景:政府、互联网从业者(含互联网基础运营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媒体等单位)、网民等主体共同在基本的网络社会准则和规定下,通过互动达成网络共识,从而实现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供给。当下,为实现网络社会协同共治,我国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中亟须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结合、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结合、国内治理与国际合作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