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赖保护与民法的内在关联

如前所言,法律对社会信任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现代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具有维系或强化人与人之间信任的功能,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代法律制度体现了促进社会信任的价值(信任保护的外在法律视角);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信任机制的复杂性,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在促进社会信任上发挥着甚为不同的社会功用。就这两方面的作用而言,如果后一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前一方面的作用自然会体现出来。因此,依法律自身的特点看,在法治国家的前提下,信任保护主要是一个部门法内部的问题,即依据现代信任机制的发生与运行特点,各个部门法为促进社会信任应各尽所能并协同一致的问题。这其实是将信任保护的事实问题系统转化为一个法律问题之后进行体系思维的结果,这也是法律自身的思维特性。

现代社会的信任机制以个体独立人格、自主意思的形成为基础。自由主义打碎了强加于人的一切外在枷锁,使人获得了自主发展的无限可能性。但是,由于人自身难以摆脱“理性不及”与“智识不及”的缺陷,现代社会在赋予人自由发展权利的同时,也将人抛入了一个又一个未知的风险漩涡。

以法律之视角看,现代社会实际上就是民法学者熟知的市民社会,即以政治国家与社会分离为前提参见[美] R. 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第55页以下。、以民法或市民法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形态。现代人的独立人格、自主意思其实正是近现代民法的主题词及动力之源。依其在市民社会中的根本地位,民法确认与保护独立人格、自主意思(私人自治)的社会结果,在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制造或释放了前所未有的社会风险。可以说,民法既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源,又是社会风险的引发之地。

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此种复杂关系,引出如下问题:现代民法在制造或释放社会风险的同时,是否也力所能及地采取了一些控制或化解社会风险、促进社会信任的措施?对此问题的回答,将把我们引向信赖保护为何会成为以及如何成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的轨道上来。相对于现代法律之整体给予信任的保护作用,以下章节将着重分析信赖保护在近现代民法上的根本地位,这也可称为信赖保护的内在法律视角。

从这一章开始,本书将以民法学上常用的信赖概念取代社会学上的信任概念。关于信任与信赖概念的词义辨析,本书第一章第三部分已作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