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金融改革的制度逻辑
- 张杰
- 3595字
- 2020-08-30 02:17:14
3.2 关于面子成本
人们对金融工具的偏好与需求程度首先取决于其收入水平或者财富积累水平;若用更为标准的经济学语言来表达,人们的金融需求便是其收入水平的函数。这种表述无疑带有常识性,不过,如果我们进一步将一个人的收入水平与其相伴随的主观感受以及经济行为方式相联系,问题则会一下子显得丰富而又复杂;许多本来较为直观单调的现象就会变得十分生动而有趣。实际上,脱离个人或者家庭这种“经济组织”的精神世界和行为方式而只顾描绘其物质表现(比如交易成本的节约等)是传统金融中介理论的一大缺陷。正因如此,在它们那里,就不能对许多至关重要的问题进行把握,或者干脆将其漏掉。或许,传统的金融理论反映了,处在成熟市场经济中的人们对自身所处现实世界中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制度已经习以为常,反而容易忽视其背后所隐含的丰富多彩的制度演进故事。而在转型经济国家,人们也往往会认为,既然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是由政府出面创造的,那也就自然而然地与其收入状况及金融需求无关了。
为了有效补救这种缺陷,我们有必要引入“面子成本”概念。在这里,所谓面子成本是指个人或家庭实施某种金融行为(比如借贷)时的精神付出或损失。一般而言,任何一个当事人都会根据边际精神损失(面子成本)的大小来选择金融工具与金融行为。如果这一过程能自由地进行,那么选择相同金融工具的当事人的效用便可进行加总;一旦这种选择不是可以自由进行的,则会出现金融工具持有与效用满足的不对称。这就意味着,由于在一个社会中,不同当事人的面子成本会千差万别,所以对他们的金融需求及其效用就很难进行简单加总与比较。比如说,两个当事人可能持有等量的金融工具(比如邻居的借据),但由于各自的面子成本可能不同,其金融效用也就不会相同。而既有的理论则因无法将此进行内在化处理而难以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情形隐含着一个关键假设,那就是只要市场是完全的,人们的金融选择也是完全自由的,则社会上将存在单一的可以相互比较与加总的金融工具规模和金融效用。这实际上凸显了制度约束的重要性,因为市场不可能完全,人们的选择不可能充分自由,制度约束也会无处不在。不过,以上假设依然是不够的,似乎还应包括收入水平完全均等假设。如果市场是完全的,人们的选择是充分自由的,而一旦人们之间的水平不完全均等,则参与市场的“态度”就会不尽相同,对不同金融工具就会有不同的偏好、感受与收益成本估价。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不存在任何妨碍当事人选择的制度约束,人们的金融效用依然可能是异质的,除非在完全市场假设中已经涵盖了收入均等因素。
我们需要在面子成本、收入水平与金融资产选择乃至金融制度选择之间确立某种逻辑联系。事实上,上面所争论的收入水平差异就是在人们之间产生金融资产选择或者金融制度选择需求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剔除其他因素(比如人们需求与偏好的多样性),则均等的收入水平情形就不会包含任何相互的金融需要。尽管这种假设可能不会有多少引申含义,但由此却可以窥见,仅从收入水平差异来推导金融选择容易造成某种错觉和误导。通过收入水平来讨论金融效用需要引入其他变量,这就是我们之所以选择面子成本的理由。当然,我们之所以选择收入水平视角来研究转型经济中的金融中介问题,则是因为在转型经济中,收入水平是一个恰当的解释变量。显而易见的是,人们的金融行为与金融制度选择越来越呈现出与其收入水平的紧密联系。
这里,我们所关注的是,收入水平的高低与面子成本呈正向变化关系。理解这种关系并不难,一个赤贫的人是不会顾及什么脸面的,或者说,当收入水平为零时,面子成本也为零,除非给定宁愿饿死也不食嗟来之食的特例。这就意味着,对于一个收入境况极差、生活十分困顿的个人和家庭而言,他们会为谋得生存而去偷窃与抢夺;在他们看来,与谋生的边际收益相比,被他人指责或为社会所不容的所谓“丢面子”或者声誉损失的边际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当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处于这种境况时,起码的政治社会安定将难确保,又何谈金融需求?这就是中国古代管子所总结的“仓廪实而知礼节”的要义所在。在这里,需要再次申明,我们的讨论也排除了那些生活富足但又不顾及脸面和不择手段的当事人。
不过,以上只是一种假设情形。在转型经济中,随着制度的演进和经济的增长,人们的收入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当人们脱离为温饱而担忧的家庭预算状态之后,家庭的预期开支计划也开始建立,计划开支与实际收入的差额逐步显现。对于这个预算差额的弥补,人们已不再考虑靠偷窃与掠夺,而是需要付诸合约性的金融安排了。原因很简单,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的面子成本明显上升了。如果我们把刚刚脱离贫困状态的社会理解为,在某一段时期,某个个人和家庭出现预算盈余与另一些个人和家庭出现预算赤字都是偶然的,那么可以想象,人们之间的头寸交易需求并不普遍,因此尚不足以导出专业化的代理人来专门管理这种交易。而且,处在这种收入水平与预算状态中的个人与家庭,其交易半径也相当有限,每一个当事人的信用与信誉也只能在十分狭窄的区域内有效。这也就决定了,头寸交易与金融安排只能是非匿名性质的或人格化的。这同时意味着,由于当事人在进行头寸交易时,总是在熟人与朋友之间进行,因为只有他们才会认可你的信用,因此这种交易的完成本身总要附加一定程度的情感成分与情面价值。人们(尤其是借方)总归在精神上有一种额外负担,总觉得欠对方的不仅仅是钱,还有别的无形的东西。由此表明,当事人一方支付着面子成本,而另一方却享受着面子收益(让别人对自己存有感激之情)。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通过交易,当事人双方都获得了各自所偏好的收益,但若考虑到面子成本,这种收益却是不对等的。由此预示着,仅就借方而言,其总存在节约面子成本的激励。或者说,他所偏好的是,在满足金融需求的信贷或货币之外,不再附加任何精神上的投入与成本,哪怕用货币的额外支付(利息)来赎回这种精神损失。当事人后来到金融中介那里去交易头寸并支付利息,显然带有赎回精神成本或面子成本的意味。
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既可以从朋友那里获得借款(无息),也可以从银行得到贷款(有息),那么,他在很大程度上则会选择后者。原因就在于,后者是匿名的,不会如向熟人借钱那样会透露一些私人信息和支付一笔面子成本。人们的收入状况越好,就越会珍视这些私人信息和情面,而金融中介的出现正好保有了这种信息,从而解除了借款人在人格化头寸交易中所承受的面子或精神负担。由此不难推论,个人与家庭的面子成本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由于当事人都倾向于节约面子成本,因此大都偏好于匿名的金融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借方,他给金融中介支付的利息可视作一种赎回面子的成本;而作为最终的贷方(储蓄者),他之所以要获取一笔利息,则是它给贷方(间接)提供了资金但又不让其支付面子成本的补偿;金融中介所收取的净佣金(利差)则是其提供相应金融安排的回报。因此我们才认为,利息具有赎回和节约面子成本的性质。看来,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免费可以获取的东西。若对上述当事人的行为与偏好进行加总,则不难看出,在社会总体收入水平提高之后,人们相互之间的“面对面”信贷将逐渐减少,同时内生出匿名金融交易的需要,这种需要最终会导出金融中介。
不过,金融中介的出现是有条件的,即要受大数目法则的约束;而要使经济中的借贷双方当事人的金融需求达到足以导出和维持金融代理人(中介)生存的规模,则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从理论上讲,率先产生金融需求的当事人的效用自然要遭受损失。当然,不同当事人的效用损失并不是对称的,借方当事人的损失一般要更大一些,因为如果面子成本对他来说很难支付,那么他就要在面子成本与等待成本之间做出痛苦选择;而贷方当事人的选择则要相对从容一些,也就是说,对他而言,只牵扯到手持财富的机会成本(即投资回报)问题。一般而言,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初期,人们对面子成本看得更重一些,面子成本对体制转型更为敏感。相比之下,人们还不太在意手持财富的机会成本(本来投资机会就不是很多,也就无所谓机会成本),大多数拥有正头寸的当事人在这个时候认为等待(持币)并不是一件痛苦(毋宁是一种享受)的事情。而事实上,总体而言,借贷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太着急。
但是,在转型经济中,身为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国家则不能等待。作为一个借方当事人,它时刻在权衡面子成本与其总效用函数(经济增长与选民支持)的关系。在这里,国家的面子成本更多地体现为声誉成本,因为和改革以前相比,改革中的国家对声誉成本(选民对自己的看法)更为敏感。具体地说,征税相当于国家(借方)与广大纳税人(贷方)之间“面对面”的头寸交易,这种交易的面子成本对改革中的国家来说有些过大。更何况,在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即便是付出了巨大的声誉成本,也注定不能获取理想的税收规模。因此,国家便不得不用心对待声誉成本,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外生性的国有金融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