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成长
一个优秀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需要在任职前接受系统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培训,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关注自身的专业成长。这不仅是成为优秀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必不可少的过程,也是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终身持续的个人发展议题。伟大的心理学家罗杰斯(Rogers)在总结自己的心理治疗经验时曾这样说道,“我是否能够创造一种促进他人独立成长的关系,取决于我自己的个人成长的程度”,而“如果我想要促进与我相关的他人的成长,我自己必须不断成长”[1]。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必须充分意识到专业成长对自己职业发展、工作成就和个人幸福的重要意义,致力于通过正确途径,掌握科学方法,有意识、有计划地实现自己的个人成长目标,不断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和人格成熟程度,才能使自己的专业素质更加完备,职业效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成长的途径主要有:
一、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
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不仅能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而且可以促进其自我反省,增强自我觉察,提高自我成长的动机与愿望,掌握自我成长的方法。这类学习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如人格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等心理学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二是加强对各种心理辅导技巧的练习,如学习如何处理在心理辅导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阻抗、移情、反移情、中断、沉默等现象,如何应对在团体心理辅导中可能会遇到的哭泣者、沉默者、依赖者、操纵者、抗拒者等各种难以处理的成员;三是根据个人特质,深入学习精神分析疗法、行为疗法、认知疗法、森田疗法、沙盘疗法、心理剧治疗、家庭治疗、团体辅导等心理治疗技术;四是进行提高心理健康知识教学技能的训练。
学习可以采用学位课程进修、短程或长程的技术培训、定期阅读心理学报刊书籍、观看教学与咨询录像等多种形式,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学习方式是参与式学习,即在某种创设的特定情境中,参与学习的教师通过活动参与和经验分享,反思自我的观念和行为,学习他人的优点,产生态度与行为上的改变,并将所学的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方法、技能技巧运用于自己的工作中。
二、成长训练与接受咨询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必须接受规范的个人成长训练,如美国的精神分析师在完成基本的专业培训后,在精神分析机构进行三年专业实践的同时,必须接受为期一年每周不少于五次的个人分析。这种规范的个人成长训练,有利于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获得专业性的个人成长,系统解决个人的成长问题。
另一种重要的方法是,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自己作为一个来访者,通过向有经验的咨询专家咨询,重新体验并真诚地面对自己,宣泄过去不被自己接收因而受到压抑和束缚的情绪,更深入地理解和接纳自我。同时通过角色置换,体验来访者的心态,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中能更加充分地理解来访者。
三、咨询督导或同伴互助
当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心理辅导过程中出现反移情,在从业一段时间后出现职业枯竭,或者在生活中产生情绪问题与心理危机,严重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时,就会产生改变自己、改变现实的愿望与动力,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接受督导师督导或寻求同伴帮助等方式,处理自己的个人议题,实现个人成长。国外专业咨询师一般都必须接受几百到上千小时的专业督导,才能拥有从业资格,而且在咨询师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个人成长问题,需要接受督导师的引导与帮助。一方面,心理咨询督导者指导教师学会在咨询过程中如何迅速地整理资料,深入触及来访者的人格动力和令其困扰的核心,以最快的速度提高助人的理论与技能水平。另一方面,督导者还能促进个人的心理成长,通过对教师的一些内隐行为进行探索(例如询问“你这么做时,你想到了什么”),使教师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审视自己的思想、观念和经历是如何影响自己的行为的。当督导条件缺乏时,同伴之间的互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相互督导的作用。
四、从事咨询实践
临床实践是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临床实践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来访者的资料收集、诊断分析、制定辅导措施、个别会谈、团体辅导、参加案例讨论、从事科研活动等。无论专业理论知识多么丰富,如果不经过临床操作,其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发现问题,深入理解理论,提升专业技能。不仅如此,从事心理咨询实践工作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个人成长也有积极影响,使其提升对生活智慧的觉察,增强对自我和他人的接纳,促进心理成熟和人格完善等。
五、自我分析与觉察
如果已经掌握了一定的个人成长的理论和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个人成长力量和能力,教师就可以独立自主地完成一些自己的个人成长议题,包括分析成长经验、明晰人生需求、处理职业耗竭和反移情、实现未完成情结、改变非理性信念、转变不良反应模式等等。但一些自己无法独立完成或无法深入进行的成长议题,则需通过接受培训、咨询治疗、督导或同伴帮助等其他方式进行。
自我分析与觉察的方式有很多,例如,写教学后记,记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中学生的情绪与行为反应,思考提高教学效果的方法;写咨询记录或听自己的咨询录音,探讨咨询过程中来访者存在的问题及自身的应对,分析咨询成功或失败的原因;写教育随笔,记录下日常教育中有意义的经历、感悟和体验,反观自己的心理健康教育理念与行为,丰富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认识;自我剖析,分析自己过去的成长经历和目前的心理状况,并反思它们对工作的影响。这种“理性的自觉”过程,将有助于教师摆脱固有理论和技术的禁锢,克服惯性的、直觉的、机械的行为,渐渐成为理性的、自觉的、反思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践者。
【他山之石】
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
(一)总则
(1)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在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
(2)心理咨询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
(3)心理咨询师应不断学习本专业以及咨询服务所需的有关知识,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提高专业服务水平。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
(二)对来访者的责任
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目的是使来访者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中获益。心理咨询师应保障来访者的权利,努力使其得到适当的服务并避免伤害。
(1)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性取向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心理咨询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收费标准、这一工作可能存在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
(3)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时,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方式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如使用冲击疗法、催眠疗法、长期精神分析等技术)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咨询师产生依赖。
(三)与来访者的关系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
(1)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咨询关系中的职业角色对来访者构成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牟取私利。
(2)不允许心理咨询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的潜在危险。
(3)心理咨询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或多重)关系(例如与来访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来访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在双重(或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等,以确保双重(或多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对来访者造成危害。
(4)心理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任何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如发生了性关系或发展了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转介等)。
(5)心理咨询师在与某个来访者结束心理咨询关系之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来访者发生任何亲密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给来访者造成伤害的可能,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6)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心理治疗时,应对来访者明确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7)心理咨询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来访者的咨询服务水平。
(四)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制。在团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咨询师发现来访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3)在遇到上述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提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4)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4)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5)心理咨询师咨询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6)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需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商议,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五)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即告知、自愿以及能力。告知是指在来访者作出知情同意之前,心理咨询师有义务和责任告知来访者以下情况: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范围等;如果来访者在没有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作出知情同意,法律上被视为无效同意。自愿是指来访者作出知情同意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利诱或胁迫,其决定是自愿自主的。能力是指来访者作为知情同意的法律主体,应当具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1)心理咨询师须在建立咨询关系的初期,向来访者告知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的范围等,并为来访者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询问,同时对其问题予以回复。
(2)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目标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使用尚未被广泛认可的治疗技术时,心理咨询师需要告知对方有关该咨询技术的发展状况、可能的潜在风险等。
(3)当为来访者提供服务的咨询师正处于接受培训的阶段,且由其督导师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时,那么作为知情同意程序的其中一个部分,需要向来访者告知该咨询师正处于培训阶段,并且在其督导师监督下进行操作的事实。
(4)任何时候来访者都有权终止咨询或更换咨询师。
(5)如果来访者确实没有法律责任能力作决定,但又必须进行心理咨询时,可以请监护人采取“替代同意”的形式。
(六)关于咨询的中断
咨询的中断是指在咨询期间因咨询师个人原因暂时停止咨询。
(1)心理咨询师在进行心理咨询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咨询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2)除非是来访者或者第三方付酬人员提出不需要的情况,否则心理咨询师在中断咨询之前,需要以合适的方式向来访者提供有关其他选择性咨询方式的建议。
(七)关于咨询的终止
咨询的终止是指经过商定,心理咨询师停止向来访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来访者结束咨询关系。
(1)在有迹象表明来访者不再继续需要咨询服务或者后续服务对其没有益处时,心理咨询师可以结束咨询。
(2)如果心理咨询师受到来访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威胁,或者继续治疗可能会危及到心理咨询师的安全,那么心理咨询师可以终止咨询。
(八)关于心理咨询案例资料的保存和处理
心理咨询师须确保案例资料的安全,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
(1)来访者的案例资料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案例文件夹应关闭,来访者的名字不应显露在外面。
(2)心理咨询师不应该把咨询记录及草稿随便丢弃在垃圾堆里,而应撕碎或销毁。
(3)如果把处于保密状态的咨询记录输入电脑,应该加用密码或其他保密技术,避免被他人辨认或窃取。
(4)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九)关于心理测评
心理咨询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咨询师在实施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情况和文化背景;心理咨询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帮助来访者。
(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使来访者受益,心理咨询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2)心理咨询师须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3)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尽量避免来访者对测量或评估结果产生误解。
(4)心理咨询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心理咨询师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作出说明,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作出心理诊断。
(5)心理咨询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露相关测验的内容。
(十)关于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责任
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专业伦理规范;心理咨询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咨询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1)心理咨询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2)心理咨询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心理咨询师应保持对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心理咨询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来访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5)心理咨询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咨询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6)当心理咨询师通过公开形式或借助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或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经验,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7)当心理咨询师需要向第三方(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8)心理咨询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十一)关于伦理问题的处理
心理咨询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法律、恪守伦理,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师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咨询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1)心理咨询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如转介、寻求督导等)。
(2)心理咨询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咨询师应当向本中心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来访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咨询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中心老师寻求建议。
资料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咨询师职业道德准则》,见http://xlzx.ecnu.edu.cn/tips/rules.doc。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
[2]姚本先,方双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导论.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2
[3]刘慧,张大均.论心理素质教育教师的基本素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6(1)
[4]周围.成为一个人:心理咨询师的个人成长.成人教育,2009(12)
[5]王燮辞.论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专业能力与发展路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09(9)
注释
[1][美]卡尔·R·罗杰斯:《个人形成论:我的心理治疗观》,45、5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