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章小结
构成要件一词,源于德文“Tatbestand”。这个“Tatbestand”在德文语境下具有多义性,可以用于指称“法律规范中作为法律后果之前提的要素、情节之和”(法理学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刑法法规中受禁止的举止的抽象描述”(广义的构成要件)和“说明受禁止的举止的类型性不法内容的诸要素”(狭义的构成要件)。在刑法总论中,构成要件一般采狭义的构成要件的理解。即使是在刑法总论中,构成要件一词在添加了不同的修饰词之后,也仍然可以指称林林总总的不同内容,这就产生了与构成要件有关的诸多概念。
在各种构成要件概念中,最重要的还是广义的构成要件与狭义的构成要件之分。广义的构成要件包括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客观处罚条件等前提条件。这是犯罪成立的条件总和。而狭义的构成要件只包括表述犯罪行为的不法的内容,它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仅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中的内容。狭义的构成要件与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相当密切。在通常情形下,人们认为法定的构成要件等同于狭义的构成要件,这种笼统的等同并不是错误,但却未必注意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因为法定的构成要件中有时表述的不只是类型性的不法内容。
Tatbestand在进入汉语刑法学界时,面临着术语转换的复杂问题。犯罪构成、行为构成、典型事实、罪状、构成事实、构成要件、罪体、罪行等术语作为Tatbestand本身或其所指主要内容的对应语,均有相应的学者主张。其中,犯罪构成和构成要件是两个使用最为广泛、最为频繁的译语。行为构成、罪状等译语也有着相应的优点。但因所有译语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笔者认为,源自日本的构成要件这一译语的问题相对较少,因而也就继续加以沿用。
由于Tatbestand本身含义及翻译、研究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在Tatbestand的术语转换中,人们产生过甚至现今仍然存在不少误解和混淆。Tatbestand曾被等同于“一般的构成要件”、“整体的构成要件”、“全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若采取20世纪初以后的大陆法系构成要件论,则应放弃此三者。至于四要件犯罪构成论,其出现有着历史的合理性,但若采大陆法系的通行理解,则应采源于法定的构成要件并且后来上升为犯罪论总论概念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