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 孙国华 周元
- 7874字
- 2020-08-30 03:19:22
一、非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实质
公平、正义问题涉及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因而,无论是在法学领域、政治学领域还是经济学领域、社会学领域,公平、正义都是一个经久不衰的主题,无数思想家为这一主题贡献了他们的智慧。为了深入地阐释我们的公平、正义理论,首先就有必要对已有的公平、正义理论做一个梳理。当然,因为相关的学说理论非常多,我们不可能一一对之进行分析,所以,势必要拣选出最有典型意义的理论来研究。在西方有关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亚当·斯密的正义理论和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正义理论来源于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实践,是那个时代的“正义”理论的精炼。被视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先驱的亚当·斯密生活在资本主义初步发展的历史时期,一方面,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在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上构建起来的,另一方面,他努力融合其经济学、心理学理论于其塑造的“正义”理论之中,他的正义理论鲜明地体现了当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约翰·罗尔斯则是20世纪西方政治学领域最重要的思想家,他的论著《正义论》是当今任何政治学、法学理论研究者研究相关问题时都无法回避的文献,他构建的“正义论”是当代西方正义理论中最有影响力的学说,这一学说继承了西方政治哲学传统,并对西方当代社会政治实践的经验作出了全方位的阐释和提炼。这三位学者的正义理论各自反映着特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的特征,同时,又集中体现了西方政治哲学、经济学、法学理论的精髓,特点十分突出。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指导下,对这三种典型理论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西方非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的本质,了解这些正义理论的哲学基础和社会功能。我们能够在对这些理论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找出其理论认识上的缺陷,防止简单地照搬照抄。此外,在批判地看待这些理论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些理论也都有合理的成分,反映了人类社会长期积累下来的治理经验,有些东西可供我们借鉴。
(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学说一直以来都是人们研究法治、正义等问题必然会参考的学说。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正义理论。他通过讨论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所持的治国原则来理解正义,他说道:“寡头和平民派对于正义各有其认识,但他们的认识既不充分,所持的正义就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譬如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分配政治职司的]‘平等’。这确实是平等,但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在寡头政体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这确实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的关键是“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政治团体的存在并不由于社会生活,而是为了美善的行为。[我们就应依照这个结论建立‘正义’的观念。]所以,谁对这种团体所贡献的[美善的行为]最多,[按正义即公平的精神,]他既比和他同等为自由人血统(身份)或门第更为尊贵的人们,或比饶于财富的人物,具有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较大的一份”,“现在的人们大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可是,[在实践的时候,]恰如我们在前面所说,各人的主张又相分歧了:有些人就因自己有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自由身份)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些人就凭自己在某一方面(资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优先”。亚里士多德在这谈到的就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政治原则,前者是平民政体的原则,后者是寡头政体的原则。在他看来,平民派和寡头派的正义观念都是偏见,都是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作判断,并将自己所持的正义观念当作绝对的真理,而“正当的途径应该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正义、公平和法律是统一的,正义或者公平即以良善行为为标准来分配政治权利,法律的实际意义就是为了促成“城邦公民进于正义和良善”。他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是从公民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来说的,即谁为城邦贡献的美善多,谁就应该享受更优的待遇。特殊的正义是普遍正义的具体化,实际上是平民派观点和寡头派观点的调和,指的就是“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为原则,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这一折中的正义理念。特殊的正义可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纠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涉及社会财富、名誉、权力等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关于分配正义的标准,亚里士多德有明确的阐释“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此外,还有“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勇毅)”,可见,亚里士多德希望通过“比值的平等”维护奴隶制社会的身份等级秩序。另一方面,为了缓解贵族对自由民土地的掠夺而导致的尖锐的社会矛盾,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矫正的正义”。因为各行各业的人们各尽其职,为社会作出各自的贡献,他们也应从其对别人的贡献中获取报酬,“矫正的正义”要求在物品交换领域应进行“等值交换”,即以“数量平等”为原则。亚里士多德通过提出“矫正的正义”,力图建立起一种形式平等的公平、正义观,以此来调和贵族和贫困的自由平民之间的尖锐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危机,稳定社会秩序。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中,奴隶主和奴隶各自按照“本分”行事才是符合正义的,这是所谓“为了美善行为”的正义之根基。奴隶阶级是被统治者,这一点是不可动摇的,而亚里士多德“普及全体”的正义原则只是对贵族和自由的平民而言的正义。在《政治学》的开篇,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自己对城邦(国家)本质的理解,对城邦(国家)本质的理解是其正义理论的基础。而他对城邦(国家)本质的理解鲜明地表达了他维护奴隶制的目的。首先,他把奴隶视为奴隶主的财产(用品),而不是具有人格、享有自由的人。“以一个家庭来说,谁是主人的奴隶和谁是奴隶的主人,原来都是家庭的一个部分,但奴隶作为用品(财产)而言,即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我们可以明了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所有者可以分离的”。然后,他把奴隶主和奴隶的存在及各自的本分视为天然的,“我们应该研究上述那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存在于世上;对于这样的人,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的制度,或者相反,一切奴役都违反自然这个问题,无论依照理智或根据事实都不难予以解答。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种类为数很多。被统治者的种类较良好,则统治者也就较优,——例如对于人的管理就优于管理牲畜。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较高”。最后,他明确地说,“天然的”的即是正义的,“很明显,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显然是一种秉承“存在即合理”的学说,把奴隶制的现实打扮成不可违背的自然规律,极力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根本利益。
(二)亚当·斯密的正义理论
亚当·斯密是举世闻名的经济学家,他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广为人知,却较少有人重视他的正义理论。实际上,斯密本人非常重视自己所撰写的著作——《道德情操论》,重视程度甚至高于《国富论》。在这本著作中,斯密详细讨论了正义问题。我们在这里讨论他的正义理论,是因为他的正义理论带有鲜明的特点,他所阐述的正义观非常直接地体现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需要。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从心理学和经济学的角度阐释了他的正义理论。在他看来,判断任何行为是否合宜,是通过产生该行为的动机与意欲的结果的感情与我们自己的感情是否一致来判断的。正义的美德是在“旁观者努力体谅当事人的情感的努力的基础上”确立的,因着这同情的能力,我们形成了一种平常人的标准而对某一行为进行责备或称赞。赏罚的法则就是根据人们对某种行为怀着充分的感激或愤恨的感情而制定的,这种由同情产生的感情源自对自己受到某种对待的感情,“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赋予我们的。它促使我们击退企图加害于己的伤害,回报已受到的伤害,使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行为感到悔恨,使其他人由于害怕同样的惩罚而对犯有同样的罪行感到惊恐……正义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
下一步,斯密强调应该将正义的效果与产生正义的终极原因相区分,正义的有用性在于其对维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它因自身体现的有用性而存在,不依赖于人们的情感而存在,“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地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相互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间的伤害。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按照斯密的观点,像商人生意往来那样互利互惠的估价标准就是正义,正义的核心即是为财产安全提供保护,因为竞争机制是“看不见的手”,能够促使生产者在追求自身欲望的同时满足别人的需要,进而满足社会利益,因此,政治法规应该尊重这种机制。斯密对正义的解释以主观经验为根据,通过人的主观心理情感来解释正义观的形成,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视为天然的客观规律,视为社会交往关系的本质,把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当作正义的核心内容。
马克思说:“有一种心理学专门用细小的理由来解释大事情。它正确地猜测到了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但是它由此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只有‘细小的’利益,只有不变的利己的利益”,而这种利己的利益被当作人类利益的最佳解释,“(把)抓住几股线头就想操纵整个世界的卑鄙小人的眼力看作有远见卓识的标志”。马克思的这段话对西方经济学“私欲至上”的心理学根基进行了一针见血的评价。斯密阐释的“正义”就是以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心理学为根基的。虽然斯密指出了人们的行为都与其利益有关,但是,他将资本的利润、物质财富的增长视为人们追求的首要目的,并认为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平台。换句话说,在斯密的语境里,资本主义自由市场所需要的财产安全、交易自由就是人们应该追求的公平、正义。
(三)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约翰·罗尔斯力图建立一种政治哲学来维持现行政治制度的稳定,以此为目的,他构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综观其整个理论体系,罗尔斯所谓的“公平”和“正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第一,关于正义原则的协议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第二,公平是正义原则的应有之义。
首先,关于正义原则的协议应该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公平指的是“达成协议的自由和平等的人们处于公平的地位,不允许某些人不公平地占有比其他人优越的讨价还价的地位”。罗尔斯认为,“在正义观念中,最基本的理念是社会作为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这个核心的理念是同另外两个基本理念一起被建立起来的。它们是:公民(那些从事合作的人们)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理念;以及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念,而所谓秩序良好的社会就是由公平的正义理念加以有效规范的社会”。而“这种社会合作理念包含了公平的合作条款的理念:它们是这样的条款,即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理性地加以接受,而且,如果所有其他的人都同样地接受了它们,那么每一个参与者都应该加以接受。公平的合作条款表明了互惠性和相互性的理念:所有人都按照公众承认的规则所要求的那样尽其职责,并按照公众同意的标准所规定的那样获取利益”。罗尔斯提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解决正义原则如何在公平的状态下加以规定的问题,在原初状态,在无知之幕背后,“任何由这些作为公民之代表的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都是公平的,既然这种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基本结构之正义原则的,所以,这种原初状态中的协议规定了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从而其名称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罗尔斯假定,人们如果了解自身的天资和能力、社会地位以及所在社会的经济政治状况等信息,一般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社会安排,因此,只有将那些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公平选择的信息过滤掉,才能保证他们达成最公平的正义协议。因此,必须构建起“无知之幕”。应当被“无知之幕”过滤的信息包括:(1)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能力等等;(2)每个人自己关于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以及心理特征等等;(3)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之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等。人们在“无知之幕”后面作出选择才是公平的,选择出的原则才是正义的。
其次,作为正义原则的应有之义,公平主要指的是第一正义原则中的政治自由的平等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
正义第一原则: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在这一原则中,罗尔斯着重强调的是平等的政治自由,他认为这种自由必须得到保证,“这种保证意味着,政治自由的价值对所有公民,无论他们具有什么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都必须在这种意义上是充分平等的,即所有公民都拥有一种公平的机会来担任公共职务、影响选举结果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事情。这种公平机会的理念同第二个正义原则中公平的机会平等的理念是对应的。”平等的政治自由以及机会平等能够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道德理性能力即追求善的观念和获得正义观念的能力,保障每一个人都作为自由、平等、理性的人被公平地代表,这样,达成的关于正义原则的理性共识才是公平的。
正义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务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平等……一种自由市场体系必须建立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之内,这种制度框架用来调整经济力量的长期趋势,以防止财产、财富以及那些特别容易导致政治统治的力量的过分集中……社会也必须为所有人建立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不管其家庭收入的多少”。但是,正义第二原则所包含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被罗尔斯认为并非是“宪法实质问题”,它们的重要性不同于第一正义原则,第一正义原则是“宪法实质问题”,只有职业向有才能的人开放与为所有公民的基本需求提供最低的社会保障这两个特殊原则属于“宪法实质问题”。
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的目的是调整社会主体之间资源占有的不平等,但是,这种原则是抽象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而且,这一原则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以规定劳动分工等经济生产的既定公共规则为前提,局限于薪酬收入的层面。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罗尔斯的理论建立在当代美国社会民主政治的框架之下,继承了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传统,把形式上的政治平等视为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把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置于一种抽象的平等上,过滤掉现实社会中利益矛盾,将社会中无处不在的强制力因素排除出去,把社会正义完全寄托于社会成员的道德能力和理性协商,寄托于现行的西方民主制度,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无益于对社会的正确认识。罗尔斯的正义论没有也无法全面、深入地考虑经济生产方式与社会正义、政治结构之间的关系,无法突破既有的社会制度框架。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正义理论是不可靠的。
从我们剖析的几种典型的正义理论来看,这些理论中体现的正义观念都反映着一定社会历史阶段中特定群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要求,却都想要把自己所持的正义观塑造成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绝对真理。亚里士多德希望按照“身份”来分配政治权利,按照他的观点,身份低微和没有“人格”的奴隶,不应该拥有具有高等身份的人才能拥有的政治权利,即使在经济交往领域实行“矫正的正义”,也只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奴隶制国家统治秩序。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反映的是奴隶主的根本利益。亚当·斯密把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根基的自由市场当作政治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希望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来分配利益。在这种规则下,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能够操控社会生产和政治权力,维护自身的利益——赚取更多的利润,而没有生产资料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人除了获取维持生计的收入,缺少手段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斯密的正义观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罗尔斯认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充分的道德理性能力,因而都拥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并且,他将正义、社会不平等的改善仅仅与社会基本品(收入、职位等)的分配联系起来,他并不认为现行的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需要根本性的变革。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人们一旦选择出了他所谓的“正义的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就成为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根基,是不可动摇的。在这种不对社会制度作根本变革的情况下,财富的集中势必造成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集中,没有生产资料只能以出卖劳动为生的人永远无法实现与资本家相平等的自由。罗尔斯的这一理论与其“无知之幕”的假设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既然,在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就不考虑以社会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让人们考虑自己的需要和利益、立场,那么,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肯定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状况的,也无法满足多数社会成员的真正需要和利益,更进一步地说,这种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掩饰社会的实际状况,过滤掉了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从某种意义上说,罗尔斯关注的是西方社会政治经验范围内的“制度正义”,并非社会正义,且没有给改变正义原则的机制留有位置,罗尔斯实际上关注的是处于某一特定社会形态的国家内的部分群体,没有考虑到这一群体的选择对本国其他群体和该国以外的其他群体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到作出选择的群体之外的其他群体的立场和观点,这不利于对不同社会主体利益的深入认识,不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民主和正义。
不可否认,非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十分重视社会成员之间的民主协商,注重人的道德情感和理性能力在公平观、正义观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但是,这些理论却建立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上,忽视以社会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政治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内在联系。既然,由于社会生产方式的原因,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并不平等,必然有一些社会成员所掌握的资源比较少,其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影响国家决策的能力就会比较弱,其力量也较小,这就很难保证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实现,更难以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理论则特别关注上述问题,有助于我们科学地认识社会问题,为我们确立合理的公平、正义原则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