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公共产品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两大类。一般认为,公共产品的概念是由萨缪尔森在1954年最早提出来的。但公共产品并不是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其产生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原始氏族社会,在原始氏族社会人们就已经注意到了公共产品问题。恩格斯在分析国家起源时指出:易洛魁人已经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部落“管辖的事情,包括低级阶段上的野蛮人的全部公共事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1卷,106、1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这里的公共事务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公共产品。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转引自龙新民、尹利军:《公共产品概念研究述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由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1954)中提出:集体消费产品(collective consumption goods)是指这样一种产品,“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并且他以这样一个等式来精确界定这种产品:Xn+j=Xin+j,它表示第i个人对第n+j种产品的消费等于第n+j种产品的总量;它区别于个人对私人消费产品(private consumption goods)的消费:Xj=∑s〖〗1Xij,即所有个人对第j种产品的消费之和等于第j种产品的总量。在此,萨缪尔森并没有明确指出公共产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两大特性,但从其数学等式可以推导出来。参见龙新民、尹利军:《公共产品概念研究述评》,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后来的经济学者为了把公共产品与公共资源、私人产品区别开来,鲜明地提出“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两个概念。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指使用者不可能或者很难被排斥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非竞争性消费(non-rivalrous consumption)指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物品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与之相对应的是,与人们个人日常生活中衣食住行直接相关的,要消费就得支付其市场价格的私人产品在消费上具有两个最重要的特点,即竞争性消费(rival consumption)和排他性消费(exclusive consumption)。竞争性消费是指打算消费某种私人产品的个人必须支付既定的价格,或者他愿意按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支付以取得对该产品的消费权。那么,无法或者不愿意按照现行市场价格进行支付的个人就被排斥在外,不得不放弃对该产品的消费。所谓排他性消费是指获得某种私人产品消费权的个人,便拥有了对该产品的唯一享受权,即其他人不能同时再消费这一产品。

图1—6中,横坐标表示物品的排他性程度由弱到强,纵坐标表示物品的使用边际成本由低到高(代表非竞争性消费的程度)。由此我们可以讨论四种情况:一种是纯公共产品,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物品。像国防、生态环境、基本公共卫生体系、基础教育体系、基础研究等,就属于这种类型。根据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1980)的定义,公共产品指的是“在对该物品的总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某个人消费的增加并不会使他人的消费以同量减少”这样一种物品,也就是说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第二种是纯私人物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比如各类商品、私人保健等,这些物品数量巨大,应该由市场来提供。第三种是排他性比较小,但是使用边际成本比较高的,有点混合型的物品,我们称之为“拥挤现象”物品,有“拥挤现象”就要收费,就有一个使用者付费的原则。比如医院的医疗服务是一个典型的“拥挤现象”,就要收费,不仅要收费,还要按成本收费,还要根据不同的医疗服务质量(反映了医生的不同人力资本)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第四种情况是使用边际成本比较低,但是排他性较强的物品,如防火、防疫、防灾,这需要由政府提供。参见王晓杰、李强:《政府在医疗卫生市场中的角色定位》,载《商业研究》,2005(8)。

图1—6 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划分

资料来源:周立:《公共物品、责任归属与发展观反思——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等公共问题与一个案例》,载《浙江学刊》,2006(1)。

除上述经济物品之外,人类还要使用一些免费的、自由可取用的物品,如水、阳光、空气等,它们被称为自然物品(free goods)。由于自然物品也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所以也可以被视作公共产品的一部分。这些物品不可能在有效率的私人市场上找到。参见周立:《公共物品、责任归属与发展观反思——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等公共问题与一个案例》,载《浙江学刊》,2006(1)。

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性,使得它在使用过程中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和“公地悲剧”。“搭便车”问题最早由大卫·休谟(David Hume)于1740年提出。他认为在一个经济社会中,如果有公共产品或服务存在,“搭便车”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但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成为搭便车者,最后的结果则是没有一个人能享受到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好处。“搭便车”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某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能排斥其他人对该公共产品同样的消费,因而就会有获得利益而逃避付费的行为。人们可能只试图从中获得收益而减少其对公共产品的出资份额(缴税额),而这样做并不会减少他将要获得的收益。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们完全有可能在不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通过他人的捐献而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效益,即出现了“搭便车”现象。最终的结果是没有人愿意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总供给不足,生态环境全面恶化。参见沈满洪、杨天:《生态补偿机制的三大理论基石》,载《中国环境报》,2004-03-02。

生态公共产品的使用还容易产生“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最初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生物学家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同名文章中提出。在哈丁的理论中,他设想了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牧场,其中的每个牧羊人的经济收益取决于他所牧养的牲畜的数量,并且过度放牧造成的损失由所有使用者共同承担,这时“公地悲剧”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哈丁在文中写道:“如果一个牧民在他的畜群中增加一头牲畜,在公地上放牧,那么,他所得到的全部直接利益实际上要减去由于公地必须负担多一头牲畜所造成整个放牧质量的损失。但是这个牧民不会感到这种损失,因为这一项负担被使用公地的每一个牧民分担了。由此他受到极大的鼓励一再增加牲畜,公地上的其他牧民也这样做。这样,公地就由于过度放牧、缺乏保护和水土流失被毁坏掉。毫无疑问,在这件事情上,每个牧民只是考虑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他们的整体作用却使全体牧民破了产。”哈丁(1971)用数学模型描述并严格地证明了如下结果,全体牧民的纳什总收益不如从集体理性出发统一决策的最优总收益,牧场上羊只的纳什总数G0多于集体理性的最优总数G1,集体理性与个人理性发生了冲突。这就是说在这个牧场上必然发生“过牧”现象(见图1—7)。

图1—7 公地悲剧

资料来源:王瑞杰、孙鹤:《GDP的微观绿化与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载《经济问题探索》,2002(5)。

“公地悲剧”成立的假设主要有:(1)资源的稀缺性。如果一种资源是取之不绝用之不尽的,那么“公地悲剧”就不会发生。远古时期的土地可以呈现出这种状态,但在今天的现代社会,连洁净的空气也变得稀缺起来。“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羊只边际价值下降的假设正是建立于资源稀缺性之上。(2)理性人假设。即人是追求自我最大效用者。(3)产权的“共有”。应把“公有”与“共有”区别开来,公有产权一般还有一个集体的代表负责管理资源或者财产,而共有产权却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自由地使用资源或者财产,资源的使用不具备排他性。参见王瑞杰、孙鹤:《GDP的微观绿化与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载《经济问题探索》,2002(5)。

哈丁认为,在没有制度的约束下,公共产品的自由利用会给所有人带来毁灭,有限的公共资源与无限的个人欲望之间必然会发生资源的滥用,使其遭到破坏甚至枯竭。在共享公共产品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是造成“公地悲剧”的根源。Hardin,G.“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1968,Vol 10.尽管哈丁主要关注的是人口问题,但是他对于“公地悲剧”的描述让很多被环境问题困扰的学者产生了共鸣。这篇简短的报告后来变成《科学》杂志中被引用最多的文章之一,它带动了环境问题领域不同学科的研究和政策分析。哈丁后来继续参加环境管理问题的讨论,分别于1993年出版《生活在极限之内:生态学、经济学和人口禁忌》,1986年发表《大浪淘沙:木讷的经济学家、生态学家如何生存》。

在生态领域,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往往会造成人们对资源的滥用,破坏生态平衡,最终的结果是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政府管制和政府埋单是解决公共产品的最有效机制,但不是唯一的机制。如果通过制度创新让受益者付费,那么,生态保护者同样能够像生产私人物品一样得到有效激励。1965年,布坎南就开始了局部性公共产品的拓展工作。他把与其他社会组织相联系的公共产品称为“俱乐部产品”。在《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布坎南指出:“有趣的是这样的物品和服务,它们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的分享团体多于一个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公共的范围是有限的。”这种介于私人物品和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之间的物品或服务就是“俱乐部产品”。根据“俱乐部产品”理论,流域间和关联区域间的行政主体都是“俱乐部成员”,共同享有生态效益的产权,必须承担均等的成本,而不能仅仅让生态效益经营者单独承担,这样才能使生态效益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同样能够像生产私人物品一样得到有效激励。参见王志凌等:《构建我国区域间生态补偿机制探讨》,载《学术论坛》,2007(3)。

必须看到,公共产品是一种超越市场决定但又利用了市场力量的生产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下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是对市场失灵的校正,也是对市场制度缺陷的一种弥补,还能促进私人产品生产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共品及其生产特征表现为:(1)产品具有满足共同需要特别是社会公共需要的性质。(2)在生产与提供中发挥机构、团体,特别是政府的职能和依靠财政资金。(3)动员社会力量,充分运用市场机制。(4)实行公共参与决策。公共品有两大重要形式:公用品和公益品。公用品的生产是对市场失灵的校正,公益品则是对市场缺陷进行弥补。在充分竞争的私人品生产基础上,培育和推动公共品生产的发展,不仅能实现当代人的多种需要,而且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创新。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不仅应把推动公共品生产的发展视为治理民生问题的现实需要,而且应看到,推动公共品生产与私人品生产并行发展、有机结合,是一种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模式的构建,是深化改革的需要。参见刘诗白:《市场经济与公共产品》,载《经济学动态》,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