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宰开头难
吉米·卡特明白,推动《反海外腐败法》绝非易事。美国政府内部已将此问题置于最高优先级谈论数次,但无任何实质性结果。1975年,联合国通过3514号决议,意在打击所有违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腐败行为,美国力邀联合国成员国一起签署相关国际公约。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将相关公约整理成2041号决议,并于1976年8月5日通过了该项决议。该项决议提出,要组建一个世界贸易反腐败行为政府间工作小组。该小组组建三年后转变为“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起草了一份计划书,旨在将企业视为法人追究刑事责任。美国大力倡议签订该计划书,但无功而返。1979年,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由于各方意见出现分歧而停摆。“尽管大家,特别是美国代表付出了诸多努力,但各方并未达成共识……”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反转呢?这一结果并不能归咎于诸多发展中国家,它们虽然没有直接对计划提出疑问,但也并未实质性地参与谈判。分歧主要源自西方阵营。法律和政治问题是阻碍协议达成的两大主要因素,发达国家将国家主权看得比什么都重。哪一方的司法审判权能更有效地展开调查、追踪案件并打击犯罪呢?域外管辖之争依然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谁都不甘心屈从于一部外国的法律,让其来监视自己国家的企业。“关于司法上的问题,很多国家的代表表示,即使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域外管辖机制,它也无法和本国法律相容。”大家已经开始惧怕美国会主导世界市场。
美国人依然没有退让。他们通过国际商会从中斡旋,继续提倡这一主张。起初,国际商会组织了一项关于清查各国反腐败立法的国际调查。然后,它联络各个国家和企业,希望它们同意相关规定。很多跨国公司从中受到启发并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战略方针。但也仅此而已。
由于1979年联合国和国际商会的尝试接连失败,美国政府开始反思:是否要减轻对企业的约束,抑或是继续提升《反海外腐败法》在全世界的影响力?联邦检察官菲利普·海曼思考,究竟能否阻止美国企业出于抢占市场、击败本国竞争者的目的进行的贪腐行为,而放任它们在面对外国竞争者时这样做?《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界限究竟在哪里?1988年,《反海外腐败法》的修正案允许在某一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向该国公职人员馈送礼物和提供好处。美国的各大跨国公司认为这依然是对法律的粉饰,远不足以捍卫权益,它们呼吁要求统一法规。美国的游说人员便重新拿起他们的“魔法棒”,再次出山,准备为实现这一目标奔走造势。联合国这条路行不通,他们就决定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入手,向其兜售他们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