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十九大监察体制改革新路线——组建国家 省 市 县监察委员会

基本内容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十九大报告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提法意义重大,既表明了中央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又明确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路线图。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可以追溯到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2016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2016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发文:将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由三省纪委书记任组长。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3天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出要扎实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

目前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的改革成效显著。以北京市为例,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选举张硕辅同志为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任命市监察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标志着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1月21日,召开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对市区两级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3月21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召开全体干部大会,标志着市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顺利完成;4月19日前,北京市16个区监察委员会全部成立。

北京市在机构设置和检察机关干部转隶改革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29个内设机构,比改革前涉改单位机构编制总数减少4个,16个区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数在14到17个之间,共减少5个。此次改革,全市从检察机关共划转编制971名,转隶772人,市级机构数、编制数向监督执纪部门倾斜,分别占总数的79%和74%。针对两支队伍原有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方式有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注重做好政策与工作衔接,给全体转隶干部吃下了“定心丸”。根据随后制定的检察院转隶干部转正定级、职务晋升具体办法,转隶干部既保证工资待遇不变,又实现政治待遇提升。

北京市还积极探索向村(社区)派出监察专员。北京市实施监察体制改革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全市监察对象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增幅达375%。在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方面,北京市各区监察委员会向街道派出监察组、向乡镇派出监察办公室,与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合署办公。目前,北京所有乡镇街道均已实现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监察职能“三到位”,并探索向村(社区)派出监察专员。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坚持内部制衡。领导班子分工实行信访受理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4个环节分离”。市区两级监察委内设机构均实现“监审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赋予谈话函询、实施问责、监察建议、通报曝光、廉政档案等“5项权限”;审查调查部门专司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实行“一次一授权”;案件审理部门统一审核把关。通过严格落实线索处置、案件调查等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北京市探索构建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

北京市监察委实行留置取代“两规”,共留置53人。2017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原出纳李华,因涉嫌挪用公款,被通州区监察委立案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他成为北京监察体制改革后首位被留置的案件当事人。在监委与司法机关通力协作下,仅28天完成留置,12天完成审查起诉,26天完成开庭审判,整个案件历时66天圆满办结,这是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国首例完成宣判的留置案件。监察体制改革一项备受关注的举措,就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截至目前,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共留置53人,已移送检察机关40人,法院已完成宣判8人,案均时间64.3天,同比缩短14.4天。

同时,北京市纪委市监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8686人次问题线索,同比增长51.8%;追回在逃人员31名,是2016年的2倍,取得重大突破;市区两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委书记批准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及纪律处分件次明显增长,问责数量大幅提升,特别是经报请中央批准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释放出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改革成效正在进一步显现。

2017年11月4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习近平总书记相关论述摘录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0月18日十九大报告

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

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7年1月6日)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我们要总结经验教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党内监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习近平2016年1月12日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是党内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现在的巡视有点“八府巡按”的意思了,群众说“包老爷来了”,有“青天”之感,有问题的干部害怕了。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 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

(2014年6月26日)

要加强党纪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机关内部各种形式的纪律监督。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2014年9月5日)

要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突出重点、针对时弊。

——习近平2015年1月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强化党内监督,首先要把中央和国家机关管好。派驻机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实行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各派驻机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明显增强。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毛泽东同志说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邓小平同志强调:“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严是爱,松是害。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探头”,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党员、干部可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上级纪委要把下级一把手纳入监督重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同级纪委要定期将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报告;平时掌握了对下级一把手的反映,就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书记。要健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对集体讨论事项,每个班子成员必须亮明态度并记录在案。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问责制度,做到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主持会议讨论决定谁负责。建立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对违规过问下级有关事项如实登记和问责。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16年1月12日)

事例评析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每次都发表重要讲话,彰显出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自我革命的勇气。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把握中央的政治、中央的大局,真正把向核心看齐贯穿到监察体制改革全过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党委和纪委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深刻认识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有力举措,是推动改革持续有序深入、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的务实决策,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要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部署要求,统一思想行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我们党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作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重要判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到新高度,正风肃纪反腐,深得党心民心。从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再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党坚定不移惩治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不可动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成立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就是组织创新;制定国家监察法,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就是制度创新。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这必将有力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归其根本在于党中央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领导坚强有力。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要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涉及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的监督,监察全覆盖和监督的严肃性实效性,直接关乎党的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科学化水平。监察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实现国家监察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将有效提升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道路,彰显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要按照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充分总结运用先行试点的3省市经验,密切联系本地区实际,不折不扣狠抓任务落实。要牢牢把握总体目标,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委组建工作,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牢牢把握关键环节,集中力量抓好转隶,完成监委组建挂牌,确保过渡期各项工作有机衔接;牢牢把握监委职能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责任;牢牢把握权限手段,全面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赋予监委的12项调查措施;牢牢把握形成高效顺畅体制机制的任务,加强监察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的统筹协作。要切实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队伍。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委要切实担当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当好“施工队长”;纪委和有关单位要抓好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把改革蓝图转化为生动实践,圆满完成党中央交给的光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