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适用范围

适用要点

1.法律空间效力的确定

2. 《网络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网络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网络安全法》的空间效力,即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主体适用,解决的是国家管辖问题,也是网络空间主权的具体落实问题。法律的空间效力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在国家、地区之间交往频繁和密切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更加重要。网络空间的跨国、跨地域特征,需要明确一国法律的适用范围。《网络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一、法律空间效力的确定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地域,世界各国的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效力原则:一是属地原则,即在本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二是属人原则,即适用于本国公民;三是保护原则,即适用于一切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四是折中原则,即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属人原则、保护原则,确定法律适用范围。折中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空间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法》第六条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规定了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规定了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网络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对于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等活动,应遵守《网络安全法》的各项规定。基于防控和惩治来自境外的网络入侵、攻击以及传播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网络安全法》作了以下规定:(1)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2)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3)第七十五条规定:“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在《网络安全法》具体适用过程中,国外使领馆、远洋船舶、航空器、外太空等对象作为特殊领域应加以注意。首先,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相关规定,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以及驻外使领馆享有管辖权,因此,我国《网络安全法》可延展适用至上述地区或者空间;其次,随着通信卫星以及其他太空设备等太空资源的逐渐开发和利用,使其已经与导航、通信、遥感、监测等领域不断融合,太空设备很可能成为一系列网络攻击的潜在目标,太空领域网络安全隐患也将会成为国家、地区或国际问题。因此,《网络安全法》也需对太空领域加以保护。

法条链接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