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新闻敲诈的治理逻辑

日前,中宣部、中国记协等9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一批冒充记者身份对他人实施敲诈的违法犯罪人员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近年来,新闻敲诈日益猖獗,影响也愈发恶劣。在辽宁省抚顺市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假记者新闻敲诈案中,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一次查获14张伪造的记者证。更为恶劣的是那些合法的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也纷纷加入新闻敲诈的行列。以汽车领域为例,有人总结了新闻敲诈的几种类型:一是以合作为名收取企业保护费。交了保护费的企业可以免于负面报道。二是以负面报道胁迫企业投放广告。三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这种由新闻单位支持或默许的、大面积的、系统化的新闻敲诈行为,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媒体赖以生存的客观公允,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切身利益,其危害性比单个的记者或假记者又要超出远甚。

治理新闻敲诈当然离不开严格的执法行动。对那些以负面报道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于那些被抓住“辫子”和“把柄”的“被害人”,如果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当一并予以惩处。然而,单靠执法和打击却不利于治本,无法根除新闻敲诈存在的土壤。事实上,此前就开展过多次打击新闻敲诈的专项行动,但实际成效并不理想。

以负面新闻进行敲诈,由于利益受损的被害人在某些情况下会请求相关部门调查,因此还存在被查处的可能性。而当前更为盛行的替人作虚假正面宣传的有偿新闻,却由于没有直接对应的受害人,更难被人发现,更加肆无忌惮,甚至已经演变成行业的潜规则。有偿正面新闻与负面新闻敲诈本质上并无不同,都是新闻伦理失守、新闻秩序失范的表现,侵害的都是普通公民的知情权和社会的信任纽带。两者拥有共同的基因,很容易相互转换,一旦政府执法出现松懈或者新闻业者利用信息垄断优势发现有利时机,新闻敲诈便会重新四处蔓延。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预期和行为选择,塑造着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秩序。信息的自由流通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的推动力量,而且是一个国家文明发达的重要标志。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曾将新闻媒体视为“与立法、司法、行政相制衡的第四权力”。然而,如果信息被人为操纵和宰制,甚至沦为某些人非法图利的工具,那么新闻媒体就会背离其“社会公器”的定位,蜕变成伤害他人、戕害社会的凶器。在一个连新闻公信力都无法保证的社会,难以建构起正常、稳固、持久的国家秩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治理新闻敲诈不容丝毫延宕。

新闻敲诈滋生的原因很多。既有新闻管理体制的原因,又有社会转型期执法不力的原因,还有利益导向破坏新闻职业伦理的原因。治理新闻敲诈应当从整体上将新闻管理、新闻报道纳入法治化轨道,尊重新闻传播规律,重建媒体及记者的新闻伦理,破除选择性报道和有偿新闻,严厉打击借助新闻实施的违法犯罪,使媒体真正成为“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成为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力量。

[原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5月22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