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福喜事件”不能回避官员问责

目前,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上海“福喜事件”,已有六名高管被刑事拘留。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白少康表示,上海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白局长的一番表态固然显得掷地有声,不过公权机关的实际作为却需要仔细检视。就在今年早些时候,上海福喜公司还打赢了一场与一名前质检员工之间的官司。该名员工指控福喜公司使用氯气进行清洁危害其健康、强迫其伪造肉类产品的生产日期等,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该名员工在庭审时表示,他不愿违法伪造生产日期,并多次要求公司改变做法,但上海福喜忽视了他的意见。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该名员工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福喜公司是否存在员工所指控的食品违法行为是全案审理的关键。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利益,因此即便该名员工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也完全有权依法进行调取。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可见,嘉定法院简单套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规则,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该名员工的起诉,很难说善尽了自己的审理、调查义务。

如果说嘉定法院的判决凸显了主审法官“政治敏感性不强”“办案责任心不够”,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又是如何履职的呢?

公开的资料显示,上海福喜公司是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德克士、棒约翰、星巴克等众多外资餐饮企业的重要供应商。对于这样一个覆盖面极广、影响极大的食品企业,“一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没有理由不给予足够的重视。然而,现有的记录显示,上海市质监和食药监部门在过去三年仅对福喜公司进行过七次检查,而且每次检查都没有发现问题。就在今年,福喜公司还被评为“嘉定新城(马陆镇)食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A级)”。其厂区数据则显示,公司已经是无安全事故第328天。我们很难想象,有关部门当时是怎么检查的,也很难想象福喜公司是如何被评为先进单位的。但我们很容易想象,政府职能部门如此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如此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为企业进行虚假的安全背书,其后果会是什么。

事件被电视台报道后,相关部门连夜开展了紧急执法,封存、下架了问题食品。但让公众不能释怀的是,为何相关部门事后如此高调,而事前却近乎麻木?为何一个没有任何执法权的记者都能查清的违法事实,而相关监管部门却至今还在抱怨法律的漏洞?为何在一片严厉的追责声浪中,却迟迟未见对监管失职人员的问责?

出于种种原因,多数公众在以往对外资餐饮安全抱有更多的信心。正因如此,“福喜事件”给人们的冲击才如此强烈。福喜作为外资餐饮巨头能吸引足够的媒体注意,但对于千千万万、散落街头,媒体不那么愿意关注,也更加难以关注的中小餐饮企业,其食品安全状况又如何呢?相关部门又准备作何应对呢?对于普罗大众而言,这个问题与自己的生活联系更紧密,也更值得关心。然而,如果问责只是局限于福喜公司,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仍然只是满足于媒体曝光后的“紧急行动”,那么刑拘六名福喜高管并不能打消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担忧和疑虑。

[原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8月7日“评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