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对这部《宪法学说》的持续不断的需求,大概是由于它以至今还令人信服的系统性阐明了法治国—民主宪法的模型。因此,不管本书用作例子的那些宪法规定是否仍然有效,只要法治国—民主宪法的模型还有积极作用,本书就不失其实际和理论价值。不仅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及其各州是这样,在其他西方民主国家也同样如此。

只有借助于真正的系统研究,对不同宪法的比较和说明才有价值,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学上认识这种特殊的思想模式。只要基本模型能够持久,一部成功地达成了这种系统性的著作就不需要与在时间进程中出现的大量宪法条文赛跑。甚至更恰当的做法是,在这方面稍微克制一点,以便让基本模型更清晰地呈现出来。

有鉴于此,原封不动地重印一本初版于1928年、至今还以其原样受到国内外赞许的书,或许不无道理。

卡尔·施米特

195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