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举例论证

有些论证通过一个或多个例子进行概括。

古时,女性结婚非常早。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的朱丽叶甚至还不满十四岁。在中世纪,十三岁是犹太女性通常的结婚年龄。在罗马帝国时期,很多罗马女性在十三岁或者更早就结婚了。

 

这个论证用三个例子——朱丽叶、中世纪的犹太女性、罗马帝国时期的罗马女性——概括“很多”,或者大多数古代女性。为了清晰展示该论证的形式,我们可以把这些前提分别列出来,把结论放在“底行”:

莎士比亚戏剧中的朱丽叶甚至还不满十四岁。

中世纪的犹太女性通常在十三岁结婚。

罗马帝国时期,很多罗马女性在十三岁或者更早就结婚了。

因此,古代女性结婚非常早。

 

当我们需要考察简论的实际效力时,将其改写为这种形式是很有用的。

在何种情况下,这种前提才能充分支持概括性结论呢?

当然,一个要求是准确。别忘了规则3:从可靠的前提出发!如果朱丽叶不是十四岁左右,或者,如果大多数罗马或犹太女性不是在十三岁或更早结婚,那么该论证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所有这些前提都得不到证明,那它就根本算不上一个论证了。为了验证论证中的例子,或者寻找好的例子,你可能需要做些调查。

假设这些例子准确的,即便如此,做概括时也需要谨慎。在评估举例论证时,你可以凭借本章列出的规则逐一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