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防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近70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的中国之所以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主要是因为我国在政治上独立、经济上发展和国防上不断强大。

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

(一)国防领导体制的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可用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由内部系统下达,其需公开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则用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同年10月11日,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原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者,一律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如“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至1958年7月以前,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解放军总部曾实行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等八大总部的体制。

1958年7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称。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总部体制仍恢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三总部体制。

1975年和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国家未再设国防委员会。

1982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称: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另一个是国家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2016年1月11日,中央军委机关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4个总部,改为7个部(厅)、3个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共15个职能部门,即: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委科技委、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二)国防领导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制定国防方面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二、国防建设成就

国防建设是国家为提高国防实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边防、海防、空防、人防及战场建设,国防科技与国防工业建设,国防法规与动员体制建设,国防教育,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交通运输、邮电、能源、水利、气象、航天等方面的建设等。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国防建设,在党中央、中央军委领导下,我国的国防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

我国的武装力量领导体制,是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9日的命令,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机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并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与此同时,取消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同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决定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其他武装力量。军委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作为军委的工作机关。为加强我军武器装备建设,1998年,中央军委增设了总装备部。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还设有负责各军种组织建设、军事训练和战备作战的海军、空军、火箭军指挥机关,此外,直接隶属中央军委的还有军事科学院和国防大学等单位,以及负责指挥驻在各大战略区范围内的陆、海、空军部队和民兵的战区领导机关。2016年1月11日,中央军委机关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4个总部,改为7个部(厅)、3个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共15个职能部门。

从1982年起,党和国家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这种体制,既贯彻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又适应我军已成为国家主要成分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体现了党领导军队与国家领导军队的一致性。这种领导体制,便于运用国家机器来加强武装力量的建设,可以使党中央对军事工作的决策、指示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国家意志,以保证军队的最高领导权、指挥权高度集中统一。这种领导体制,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坚持了党领导军队的传统,体现了四项基本原则这个立国之本的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在继续加强革命化建设的同时,尤其注重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防实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人民解放军基本上是一支单一的以步兵为主的陆军,炮兵、装甲兵等技术兵种所占比例非常小,且海军、空军仅具雏形。经过60多年的艰苦努力,人民解放军实现了由单一陆军向诸军兵种合成军队的发展,不仅研制和装备了种类比较齐全的常规武器装备,而且拥有了具有一定威慑力的原子弹、氢弹等尖端武器装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民解放军继续向着更高的阶段迈进。根据高技术战争的特点和影响,开始把军事斗争准备的立足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面,军队建设正逐步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在发展武器装备方面,根据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努力发展高技术“杀手锏”;在改革调整体制编制方面,进一步压缩军队规模,在减少数量的同时,根据优先发展海军、空军、二炮及加强技术兵种建设的原则,优化了诸军兵种的比例结构,完善合成体制,使军队体制编制更能适应联合作战的需要;在改革教育训练方面,为培养掌握现代科技知识和战争知识、精通现代军事科学理论的高层次指挥人才,指挥院校增设了硕士生、博士生教育,部队训练加大了实战力度。

(三)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

国防科技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经过近6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落后到先进,建立起了包括电子、船舶、兵器、航空、航天和核能等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科研实验生产体系,取得了一大批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我军现代化建设和切实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军事电子方面,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门类齐全的新兴工业部门,特别是在指挥自动化、情报侦察、预警探测、电子对抗和通信等方面,为我军提供了各种新式装备和产品,进一步增强了部队侦察、通信、指挥和作战能力;在船舶工业方面,先后自行研制建造了核动力潜艇、常规潜艇、导弹驱逐舰、导弹护卫舰、导弹快艇等作战舰艇,以及各种辅助船舶和新型鱼雷、水雷、反水雷等新装备;在兵器工业方面,研制生产了一大批性能先进的坦克、装甲车辆、火炮、弹药、轻武器、军用光电器材和综合火控、指挥系统等新型武器装备,为我军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航空工业方面,已累计生产歼击机、轰炸机、直升机、运输机、教练机等60多个型号1万余架军用飞机,基本满足了海空军作战和飞行训练的需要;在航天科技工业方面,已拥有地地、地空、海空和空空导弹武器系统,运载火箭、各种应用卫星的研制发射和实验能力,在世界航天技术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核工业方面,我国不仅可以生产制造原子弹、氢弹,还掌握了核潜艇技术,形成了我国的核威慑力量,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我国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和优良作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从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提出“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这一基本指导方针之后,作为一支伟大战略力量的国防后备力量,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各级地方党政领导关心后备力量建设、各级军事机关狠抓后备力量建设、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后备力量建设的可喜局面。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过一系列的调整改革,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一是实现了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走上了和平时期稳步发展的轨道。当前,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民兵工作要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指导。

二是确立并实行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后备力量体系,并下大力重点抓了民兵队伍建设和预备役部队建设,加强了训练,更新了武器装备,使我国后备兵员的整体素质有了较为明显的提高。

三是注重了宏观指导,合理布局,边海防、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民兵工作得到加强。

四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参战支前、保卫边疆、发展生产、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五是健全了国防动员机构。为了保证国家在一旦发生战争的情况下,能很快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调动足够的人力、财力、物力应付战争的需要,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战争动员委员会,下设兵员动员、经济动员等四个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后备力量建设和动员工作。2016年,设立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总参动员部撤销。

六是加强了国防教育,恢复并加强了对大学、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在校学生的军训工作,使国防教育逐步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之中,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国防政策

国防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所制定的关于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的基本行动准则,是国家政策的组成部分。由国家依据其军事和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地理以及国际环境等条件制定。国家的一切国防活动,以及与国防有关的其他活动都必须以国防政策为依据。

(一)国防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国防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取决于不同时期国家的发展战略和安全形势。2004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明确指出,中国国防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制止分裂,促进统一,防备和抵抗侵略,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发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适应世界军事发展趋势的现代化国防,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持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争取较长时期的、良好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

(二)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保持协调发展

正确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保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是国防建设适应新时期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国防建设一个长期的基本方针。国防现代化需要国家雄厚的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的支持,国防现代化水平只能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而逐步提高。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关系到国家发展与强盛的大局。国防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军队要积极支持和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国防科技工业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战略方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建立健全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推进资源优化重组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国防科技工业整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适应国防需求的变化,在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连续适度增加国防经费,提高军人待遇,改善武器装备,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三)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

中国在战略上实行积极防御、全民自卫和后发制人的原则,坚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立足于用现有武器装备作战,继承和发扬以劣胜优、以弱胜强的优良传统。适应国际战略形势和国家安全环境的变化,迎接世界新军事变革的挑战,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充分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防卫作战准备。

加强军队建设,提高军队建设质量,是实行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的保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主要是做到“八个坚持”:坚持走复合式、跨越式发展道路。适应世界军事发展的趋势,把信息化作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逐步实现由机械化半机械化向信息化的转型。坚持以机械化为基础,以信息化为主导推动火力、机动力和信息能力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军队的威慑和实战能力。坚持实施科技强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战斗力,实现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坚持深化军队改革。根据现代战争形态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改革创新中谋发展、求突破。坚持创新发展军事理论,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建军和作战的规律;坚持加紧军事斗争准备。立足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突出加强武器装备建设、联合作战能力建设和战场建设。坚持人民战争思想,发展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坚持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坚持学习和借鉴外军有益经验,有选择地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方法,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

(四)独立自主地建设现代化国防

中国的社会制度、对外政策、历史传统和自然地理环境等国情,决定了中国必须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独立自主,就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障国家的安全。事实证明,依赖别国,就有可能受制于人,招致国家利益受损、安全不保。中国国防政策的独立自主性表现在:坚持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不参加任何军事集团;坚持从国情出发,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和制定战略;坚持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国防,完善工业和国防科技体系,发展先进武器装备;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独立地处理一切对外军事事务。

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国防现代化发展道路。国防现代化有着丰富的内容,其中国防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关键,武装力量特别是军队的现代化是重点。实现国防现代化,要求国防科学技术要走在前列,不断提高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为武装力量的现代化提供先进的物资技术基础。同时,要抓好国防人才、国防体制、国防动员、国防理论、国防法制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防力量。

(五)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

在国防建设和国防斗争中,继承和发扬人民战争的优良传统,坚决地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坚持军民结合、全民自卫的原则。在武装力量建设方面,重视民兵和预备役的建设,搞好学生军训,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在国防斗争中,发挥民兵和广大群众的威力,在边防、海防前线建立起军、警、民结合的联防体系,并重视发挥民兵在平时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公民的国防教育,强化人民群众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完善国防动员法规,健全国防动员机制,加强国防动员演练,保证一旦发生战争,能够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实行全民自卫。国防工业和科技的发展,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的原则。在经济发展规划、工业生产布局、大型工程施工、科技教育事业、交通邮电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都要积极贯彻国防要求,实现寓国防人才于民,寓国防科技于民,寓国防物资于民,把国防事业植根于人民群众社会实践的沃土之中。

(六)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人民解放军按照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的目标,深化改革,锐意创新,加强质量建设,走有中国特色的强兵之路,努力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军队。中国军队坚持把控制数量、优化结构、理顺关系、提高质量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基本方针。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已经完成三次大规模裁军,共裁减军队员额170万。2015年9月3日,习主席宣布裁军30万,这是建国后第11次大裁军,主要减少非作战部队人员,军队总规模将保持在200万人左右。通过裁军,改善了官兵编配比例,完善了领导指挥体制,优化了军兵种结构,深化了联勤保障体制改革,调整了院校体制编制,加强了海军、空军和火箭军建设。坚持把信息化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战略重点。按照应用主导、创新求实、人才为本、跨越发展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了信息化建设的研究和实践。坚持把武器装备作为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依托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适应国家安全需要,不断加快武器装备现代化进程。坚持加快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力争经过一二十年的努力,拥有一支懂得信息化战争指挥和信息化军队建设的指挥军官队伍,一支善于对军队建设和作战问题出谋划策的参谋队伍,一支能够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创新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的科学家队伍,一支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的技术专家队伍,一支能够熟练掌握手中武器装备的士官队伍。

(七)加强国际安全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中国坚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与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关系,致力于推动各种形式的国际安全对话与合作。注重加强同有关国家在安全与防务领域的双边及多边战略磋商和对话,促进相互信任、交流与协作。注重加强地区安全合作。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奉行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积极推动亚太地区安全对话合作机制的建设。注重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主张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注重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主张联合国维和行动应切实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维和行动原则。中国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改革,希望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的维和能力。注重加强军事交流,努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军事外交格局。

(八)积极参与军控、裁军和防扩散

中国反对军备竞赛,主张根据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则,实行有效的军备控制和裁军。中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及防扩散所做的努力。

中国重视防扩散问题,奉行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别国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政策,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积极参与国际社会解决有关防扩散问题的外交努力。2003年12月,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白皮书。已建立起一整套涵盖核、生、化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控制法规体系,采用了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保证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清单控制方法、全面控制原则等国际通行的出口管制措施,明确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中国的防扩散控制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中国积极发展与有关多边出口控制机制的关系,正式加入“核供应国集团”,并申请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中国注意加强与有关国家的防扩散出口控制情报交流和执法合作。

中国致力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中国支持国际社会就核裁军问题展开实质性讨论,主张国际社会尽快采取行动,谈判缔结一项防止外太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的国际法律文书,确保外太空的和平利用。中国主张在多边军控机制内讨论和处理“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放射性武器”及“遵守国际裁军、军控与防扩散条约”等问题。

中国认真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一贯主张维护条约的权威性,努力促进条约的普遍性。中国支持和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活动。中国是五个核武器国家中第一个完成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生效所需国内法律程序的国家。中国政府坚定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支持条约尽快生效。中国认真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项义务。

中国积极参与军控领域的人道主义活动。支持联合国在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方面的决定并发挥主导作用,重视并认真落实联合国小武器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支持谈判缔结“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的国际文书,并以建设性态度参与谈判工作。

四、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是国家或政治集团所拥有的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中国武装力量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这种“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符合我国的国情、军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新形势下完成国防使命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武装力量的体制和编成

1.我国武装力量的体制

武装力量的体制是构成武装力量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体制是否科学将决定着武装力量能否胜任其肩负的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骨干,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由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和战略支援部队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统一编制为战时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而组建起来的部队。其师团已纳入军队建制序列,授有番号、军旗。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动员后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在预备役军官中,有些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预备役部队的基本任务是努力提高部队的军政素质,不断增强现代条件下的快速动员和作战能力;切实做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组建预备役部队是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的好形式,是提高储备质量的好办法,是节约军费开支和加强国防建设的好措施。

由于解放军主要担负对付外敌入侵的任务,需要统一调动,统一使用。因此对其必须实施高度集中的垂直领导,归中央军委统一指挥。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它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决定》明确,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武警部队建制,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建制关系组织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与武警部队各级相应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原则,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彻底理顺武警部队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 

(3)中国民兵 民兵是国家的后备武装力量。中国国防法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和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为确保完成这一任务,必须确立有关民兵的各项基本制度。新时期的中国民兵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全国的民兵工作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组织和监督。中国民兵的作用主要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①民兵制度。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员。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一是规定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二是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年龄、政治、身体条件一致起来;三是在有民兵组织的地方,在基层工作上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基层民兵组织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对于未编入民兵组织,但符合民兵条件的,进行预备役登记。

②民兵的编组。民兵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民兵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男民兵、女民兵应分别编组。行政村一般编民兵连(营),领导本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凡人员比较稳定,行政、党团组织比较健全,可建立民兵组织,属乡(镇)武装部直接领导。乡镇编基干民兵营或连,领导全乡的基干民兵。城市民兵的编组,大型厂矿企业可以车间或分厂为单位编组,中小企业可实行跨车间或班组编组。

③民兵训练。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时间为30天,一般在一年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通过训练,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并提高开展本职工作的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手中的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分队能担负一般战斗任务。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基干民兵主要进行技术和战术基础训练。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一般比步兵训练时间多一些。

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成

中国人民解放军由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和战略支援部队五大军兵种构成。每个军兵种都是一个多系统、多层次有机结合的整体,不仅有战斗兵种、战斗保障兵种及专业部队,而且设有各级领导机构、后勤保障系统和院校培训体系。各军兵种还建有相当规模的预备役部队。

(1)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诞生于1927年8月1日。它经历了中国工农革命军、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和新四军等阶段,在1946年10月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陆军是在陆地上作战的军种,是军队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担负着在陆地歼灭敌人的任务,既能独立作战,又能与海军、空军联合作战。它由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山地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电子对抗兵等兵种及侦察兵、测绘兵、汽车兵等专业兵构成。步兵是徒步或搭乘装甲输送车、步兵战车实施机动和作战的兵种,是地面作战的主要力量。装甲兵是以坦克及其他装甲战车、保障车辆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突击任务的兵种。炮兵是以各种压制火炮、反坦克火炮、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火力突击任务的兵种。防空兵是以高射炮、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基本装备,遂行对空作战任务的兵种。陆军航空兵装备攻击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和其他专用直升机及轻型固定翼飞机,遂行空中机动和支援地面作战的兵种。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的基本组织层次是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团以上大多采用合成编组,如集团军通常辖若干个步兵师(旅)及装甲(坦克)师(旅)、炮兵旅、防空旅、直升机大队、工兵团、通信团及各种保障部(分)队等。陆军按任务还划分为野战部队、边防部队、警卫警备部队等。集团军军至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通常设置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部(处)、装备部(处)。

(2)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于1949年4月23日正式成立,现已成为一支兵种齐全,常规和尖端兵器兼备,具有个体攻防能力,能有效地保卫国家领海的战斗力量。

海军是以舰艇部队为主体,在海洋上作战的兵种。现代海军具有在水面、水下、空中对岸上实施攻防作战的能力,有的还具有实施战略袭击的能力。可独立地或与其他军种协同遂行海洋机动作战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兵、海军陆战队等兵种及专业兵构成。

水面舰艇部队是在水面遂行作战任务的兵种,是海军的基本作战兵力,包括战斗舰艇部队和勤务舰船部队,具有在广阔海域进行反舰、反潜、防空、水雷战和对岸攻击等作战能力。主要用于攻击敌方海上兵力和岸上目标,支援登陆、抗登陆作战,保护或破坏海上交通线,进行海上封锁、反封锁作战,运送作战兵力和物资,参加夺取制海权和海洋制空权斗争等。平时还用于保卫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保卫和参加海上科学试验与调查作业、开发海洋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其编制层次通常为支队(相当于师级)、大队(相当于团级)、中队(相当于营级),如驱逐舰支队、护卫舰大队、导弹快艇中队等。

潜艇部队是在水下遂行作战任务的兵种。按潜艇动力,分为常规动力潜艇部队、核动力潜艇部队;按武器装备,分为鱼雷潜艇部队、导弹潜艇部队和战略导弹潜艇部队。具有在水下使用鱼雷、水雷、导弹武器对敌方实施攻击的能力。主要用于消灭敌方大、中型运输舰船和作战舰艇,破坏敌方海上交通线,保护己方海上交通线,破坏、摧毁敌方基地、港口和岸上重要目标。还可以遂行侦察、布雷、反潜、巡逻和运送人员物资等任务。其基本编制为支队,辖有若干艘潜艇(团级)。

海军航空兵师是主要在海洋上空遂行作战任务的兵种。通常由轰炸航空兵、歼灭轰炸航空兵、歼灭航空兵、强击航空兵、侦察航空兵、反潜航空兵部队和执行预警、电子对抗、运输、救护等保障任务的部队编成。它是夺取和保持海洋战区制空权的主要力量,海洋的主要突击兵力之一,能对海战的进程和结局产生重大影响。其编制层次为航空兵师、团、大队(营)、中队(连)。

海军岸防兵是海军部署于沿海重要地段、岛屿,以火力遂行海岸防御任务的兵种。通常由海岸导弹部队和海岸炮兵部队组成。其基本任务是封锁海峡、航道,消灭地方舰船,掩护近岸海区的己方交通线和舰船;支援海岸、岛屿守备部队作战,保卫基地、港口和沿海重要地段的安全。其编制有独立团、营、连等,分属于海军基地或水警区。

海军陆战队是海军中担负渡海登陆作战任务的兵种,是实施两栖作战的快速突击力量,通常由陆战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及侦察、通信等部(分)队组成。其基本任务是独立或协同陆军实施登陆作战、抗登陆作战。其编制序列为旅、营(团)、连、排、班。

(3)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于1949年11月11日正式成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人民空军已经发展成为一支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雷达兵、空降兵、电子对抗、气象等多兵种合成,由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运输机等多机种组成的现代化的高技术军种。

空军是主要进行空中作战的军种。具有快速反应、高速机动、远程作战和猛烈突击的能力,既能协同其他军种作战,又能独立遂行战役、战略任务。空军是现代立体作战的重要力量,能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产生重大影响,在现代国防和现代战争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航空兵是空军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作战力量,包括歼击航空兵、强击航空兵、轰炸航空兵、侦察航空兵、运输航空兵等。歼击航空兵是歼灭敌空中飞机和飞航式空袭兵器的兵种;强击航空兵是攻击敌地面部队或其他目标的兵种;轰炸航空兵是对地面、水面目标实施轰炸的兵种;侦察航空兵是装备军用运输机和直升机,遂行空中输送任务的兵种。

地空导弹兵是装备地空导弹和执行航空任务的兵种,通常与歼击航空兵和高射炮兵共同行动。

高射炮兵主要用于防空作战,歼灭敌空中目标,协助歼击航空兵夺取制空权。

空降兵是以机降或伞降方式介入地面作战的兵种,由步兵、装甲车、炮兵、工程兵、通信兵及其他专业部(分)队组成,主要任务是夺取敌纵深内的重要目标或地域。

(4)火箭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由第二炮兵更名而来,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火箭军受中央军委的直接领导和指挥,它与海军潜地战略导弹部队和空军战略轰炸机部队构成我国三位一体的战略核力量。火箭军可单独作战,也可与其他军种联合(协同)作战。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强调,火箭军是我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是我国大国地位的战略支撑,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火箭军全体官兵要把握火箭军的职能定位和使命任务,按照核常兼备、全域慑战的战略要求,增强可信可靠的核威慑和核反击能力,加强中远程精确打击力量建设,增强战略制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火箭军。

众所周知,中国的核常导弹部队如东风系列、巨浪系列一直以来都扮演着威慑潜在对手的重要角色,军事观察人士表示,新成立的“火箭军”如果能统合战略核潜艇以及战略轰炸机部队,甚至空天防御部队,无疑将有效简化实施立体作战任务的流程,极大提高中国整体战略威慑能力,对于打破潜在敌人对我国的战略封锁圈,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5)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是我国陆、海、空、火箭之后的第五大军种,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型作战力量,是我军新质作战能力的重要增长点,主要是将战略性、基础性、支撑性都很强的各类保障力量进行功能整合后组建而成的。成立战略支援部队,有利于优化军事力量结构、提高综合保障能力。战略支援部队包括情报、技术侦察、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理战五大领域。战略支援部队属于独立军种部队,按照军种主建的原则,仅负责相关部队的军政管理工作,不具备作战指挥功能。

(二)我国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

武装力量建设的目标是指武装力量建设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它决定着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又重申了这一规定。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把实现“三化”作为整个武装力量的建设目标。这就为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增强国防实力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就武装力量内部而言,军队、武警、民兵在“三化”建设中的内容和手段上各有不同,程度上也有差异,但都必须为实现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而共同努力。

1.革命化

我国武装力量的革命化主要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坚持无产阶级的政治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掌握革命理论,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培养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培养压倒一切敌人和压倒一切困难的精神,培养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的精神,使我国武装力量永远是党和国家的钢铁长城,永远是国家的捍卫者,永远是社会主义的捍卫者,永远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其中最根本的是确保政治上的永远合格,绝对听从党的领导与指挥,为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供重要的力量保证。

实现武装力量的革命化必须大力加强政治建设。第一,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武装力量建设的政治方向同党的奋斗目标始终保持一致,保证武装力量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当前,我们面临新的历史转折,面临十分严峻的反“和平演变”斗争和改革开放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武装力量革命化的目标,就必须牢记历史经验,与时俱进,认真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广大干部战士的自觉行动。第二,必须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部队,引导广大官兵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历史上,每逢我党提出一条正确路线,为了提高官兵贯彻执行的自觉性,都伴随着一场普遍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运动。当前,只有继续深入抓好这一教育,才能确保武装力量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才能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阴谋,在思想上筑起抵御和平演变的钢铁长城。第三,加强政治建设,还必须坚持和完善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努力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统一领导和团结部队的核心。

2.现代化

我国武装力量的现代化主要是指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即要跟上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努力缩小同发达国家武装力量在武器装备方面的差距,发展和装备先进的尖端武器,并努力使我们能有几件有效制敌的“杀手锏”。二是人员素质的现代化,即培养能熟练使用现代化武器,能指挥和进行现代战争的人。要求武装力量的广大官兵必须适应现代战争要求,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技能,掌握先进的军事思想和理论,善于全面地研究和运用现代战争条件下的战略战术。三是人和武器的最佳组合,即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简化科学的体制编制,保证人与装备所具有的潜力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在上述三个方面内容中,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是武装力量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和外在标志。它一方面直接促进了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使现代化战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现代化技术的较量和现代武器装备的较量。同时,还进一步推动和导致战争理论、战争方式和作战方法的革命性变革。人员素质的现代化是武装力量现代化的关键所在。武器装备的对抗和较量,毕竟只是现代战争的表现形式,就其实质而言,现在战争仍是人的质量竞争。实现“物”的现代化与实现人的现代化相比,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后者比前者更重要,也更困难。因此,必须把提高人的素质摆在我国武装力量现代化建设的突出位置,并重点解决。这是因为以下几点。

(1)武器装备的现代化可以通过阶段性的质变来实现。例如,在科研、生产发展积极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集中财力在短时间内实现武器装备的阶段性质变。但人的现代化,特别是与现代战争相适应的现代观念、现代军事技术素质、现代作战理论、战略战术、指挥现代战争的能力等,则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2)提高人的素质必须经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正如邓小平所言:“过去是在战争中训练,从战争中学习,而且那个学习是最过硬的。但是现在,即使有战争,不经过学校学习也不行,因为装备不同了,指挥现代化战争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应该说,这些知识只有经过平时系统的学习和严格的训练才能掌握。

(3)武装力量有了现代化的武器装备,并不意味着具有了现代作战能力,只有当它为具有现代化素质的人所掌握时,才能转化为现实的战斗力。换言之,武器装备的现代作战能力只有在人的素质现代化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因此,着力实现人的现代化,也是武器装备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

3.正规化

我国武装力量的正规化就是要建立起与武装力量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和高效周密的运行机制,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增强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武装力量的正规化建设是一个完善有机的系统工程,各个方面既有独立的内容,又有紧密的联系。

(1)统一的指挥 就是要统一服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与指挥,保证政令军令畅通,维护武装力量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2)统一的制度 凡属全国性的军事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性的制度,必须由军委、总部统一制定,颁发全军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民兵的基本制度,也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统一制定。要坚决纠正自立章法的现象和工作上的随意性,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3)统一的编制 中央军委、国务院统一颁发的编制,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超编超配。统一编制并非不分南方北方,不分任务和条件地“一刀切”,相反,体制编制要合理,军兵种的发展比例要科学、协调,就必须照顾到不同战区的具体情况,要认真论证,审慎定编,并保持相对稳定。

(4)统一的纪律 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制定的军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武装力量纪律的内容、维护纪律的原则和措施、奖惩的项目、条件和程序等,必须坚持贯彻执行。

(5)统一的训练 军队、武警和民兵应分别按照统一的训练方针原则、统一的条令条例、统一的训练大纲和训练标准,实行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训练任务、减少训练时间,更不得降低训练标准,以确保训练质量。

(6)武装力量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是一个整体,核心是纪律性 科学的计划、严密的组织、准确的行动,都要有严格的纪律做保障。没有严格的纪律,武装力量就不可能达到高度集中统一,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正规划。加强正规化建设,就是要把我国武装力量的纪律提高到整齐划一、令行禁止的程度。

我国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是处于一个有机系统中的三个基本要素。首先,革命化规范现代化的政治方向。革命化表现武装力量的无产阶级性质,表明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属于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则表明武装力量的作战水平,即为一定阶级、一定国家服务的能力。离开革命化,现代化就会失去正确的政治方向,失去服务的方向和目标。其次,正规化保障现代化的实现。现代化需要统一的编制、体制和制度,需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需要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行动的准确性,还需要健全有序和灵敏高效的组织指挥系统,这一切,都要经过正规化建设才能形成。再次,革命化统帅正规化。正规化只有以革命化作指导,才能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总之,“三化”有着共同的出发点和归宿,最终都是为了全面提高武装力量的战斗力。其中,革命化是统帅,现代化是中心,正规化是保障,三者相辅相成,不容割裂,不能孤立、片面、静止地强调某一个方面,忽视其他方面。

(三)我国武装力量建设与发展的指导原则

从现在起到21世纪中叶是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重要时期,也是人民军队发展的重要时期。十九大报告指出,适应世界新军事革命发展趋势和国家安全需求,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机械化,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战略能力有大的提升。同国家现代化进程相一致,全面推进军事理论现代化、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军事人员现代化、武器装备现代化,力争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加速军队的现代化建设,需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1.质量建军的原则

军队是为打仗而存在和进行建设的。对于任何一支军队来说,其战斗力强弱,不但取决于数量多寡,而且取决于质量的高低。在现代战争条件下,数量要素在军队作战能力构成中的比重相对下降,军队战斗力的强弱越来越主要取决于质量的高低。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这支过去和将来都立足于以劣势武装打仗的人民军队来说,在全面战争及其临战时期,有必要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规模。而和平时期,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军队建设就必须把规模控制在适度水平,把有限的军费用于军队建设最重要、最关键、最急需的地方。在军队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两个根本性转变。

2.科技强军的原则

军事领域在21世纪初期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战争形态、军事力量结构、军事力量运用的方式和军事理论的发展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既不可能有现代化的武器装备,也不可能有现代化的军事人才和科学的体制编制,因此也就不可能建设成高质量的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军队。然而,毋庸讳言,在这支军队战斗力的总体构成中,也存在着若干薄弱的环节。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科技基础薄弱。因此,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与发展中,必须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用科技强军思想指导质量建设的自觉性。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对军队的科学技术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走科技强军之路,通过不断增强军队战斗力构成中的高科技含量,才能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成为一支更加适应未来战场环境,并能够在未来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强大军队。

3.勤俭建军的原则

勤俭建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也是建军的基本原则之一。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相对和平时期的军队建设中,人民解放军依靠勤俭建军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战争的胜利和军队建设的巨大进步。在军队跨世纪的发展中,现代化建设任务十分繁重,而军费有限,供需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继承和发扬勤俭建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尤为重要。勤俭建军就要发扬江泽民提出的64字艰苦创业精神,以此作为战胜困难和夺得胜利的精神支柱;要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注重效益,精打细算,做到少花钱也能多办事,花小钱也能办大事;树立计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思想,搞好军队建设的宏观谋划和长远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加强检查、监督,从各个方面堵塞漏洞,防止贪污、盗窃、经济受骗等事故或案件的发生;要通过加强科学管理,运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等,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丰富勤俭建军的内容和成果。

4.依法治军的原则

依法治军是贯彻邓小平法制思想和中共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新世纪军队建设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社会生活、军队活动的各个方面都将逐渐纳入法制轨道,传统的治军方法必将越来越紧密地同法制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人民解放军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军经验,形成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治军方法和手段。依法治军并不排斥也不取代其他治理军队的方法和手段,而是在这些方法和手段中引入法律机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更有成效地发挥各种治军方法和手段的综合效益。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军队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要重点抓好依法行政,通过制定军事组织和军事行政法规,把各级领导和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政责任、监督办法等纳入法制轨道。要在健全军事法规体系的同时,提高军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法规内容具体化。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官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守法、执法的自觉性。要加强法律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法律制度的全面遵守。

5.深化改革的原则

军事改革是特定历史时代对军队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军队自身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军队建设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此,大力推进军队质量建设,也就必须顺应潮流,革故鼎新,深化军事改革。时代在发展,历史在前进,军队建设同样在不断地发生着深刻变化,人民军队的一些传统,包括在历史上曾经发挥过作用的东西,将可能与新的形势不再适应,有的甚至被淘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站在新世纪重要关头的人民解放军,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迎接世界军事领域深刻变革的挑战,着重研究世界军事发展趋势,研究高技术战争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身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寻求解决新形势下矛盾的办法,在保持中国人民解放军特色的基础上,博采众长,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6.科学决策的原则

加强军队建设的科学决策是时代发展和科学进步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军队建设的系统性特征越来越突出,现代化军队建设越来越成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现代化军队不仅在人、财、物上的投入耗费是巨大的,而且整个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又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例如,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的确定、军队体制编制的调整、教育训练的发展、后勤保障制度的改革等,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项决策的失误,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借助于现代决策科学、管理科学,采用科学的决策程序和方法,在加强预测研究、系统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建立健全决策系统、咨询系统、执行系统、反馈系统、监督系统,完善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保证新时期军队发展战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