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明的路径来认识犹太历史

“犹太文明”这一术语显得合适,也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批判性地检视关于犹太历史经历本质的一些流行观点,这些观点在现代史学和社会科学中已经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我将仅仅涉及两种这样的观点:一种观点,几乎很少引起共鸣——有些人甚至说是反犹主义的,当然也是反犹太复国主义的——是杰出的英国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Arnotd Toynbee)所持有的观点参见A. J. Toynbee,A Study of Histor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7),尤其是第5章。;另一种观点——更早一些,显得更加“亲犹太人”,甚至对犹太复国主义的兴起表示同情——是伟大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主张的观点。参见Max Weber,Ancient Judaism,trans. and ed. by H. H. Geerth and O. Martindale(Glencoe,Ill.: The Free Press,1952)。

两位学者都从比较的视野分析了犹太人的历史经历,这种视野最能称之为“文明的”(视野)。汤因比在深思熟虑的情况下使用了这一术语:文明构成了他比较历史分析的基本单位。韦伯使用的术语是“世界宗教”:他的分析重点关注这些宗教中盛行的信仰和崇拜体系,以及这些体系的某些方面形成社会的制度轮廓和历史经历的方式,在这些社会中,上述体系及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并被制度化。

汤因比没有否认犹太人构建了一种文明;的确,他把犹太人列入了他不朽的、尽管经常遭到批评的《历史研究》中参见Toynbee,A Study of History。。马克斯·韦伯将其卓越的“古代犹太教”列入了他的“宗教社会学”中,其中他分析了伟大的或世界性的宗教:犹太教、中国宗教(儒教和道教)、印度教、佛教和新教。参见Weber,Ancient Judaism;idem,The Religion of China(Glencoe,Ill.:The Free Press,1951)。Idem,The Religion of India(Gleneoe,Ill.: The Free Press,1958)。

因此,不论汤因比和韦伯都表示——或者至少暗示——解释这种历史经历的最佳途径是通过与那些跟宗教紧密相连,但仅仅依据信仰或崇拜模式还不能被理解的伟大文明作比较。这些文明构成了某种比宗教社团或信仰体系更复杂的东西:整个社会生活方式的构筑;换言之,依据一些想象或前提,以某种独特的方法组织他们的生活方式。无论是明确表达的汤因比,还是含蓄表达的韦伯,都在根据文明谈论问题。

确实,他们都将犹太人的历史经历看作一种例外。两人都为犹太延续性之谜而困惑,而且两人都自然而然地受到了早期《圣经》时代与后来的后基督教时期的犹太经历彻底决裂这一基督教观念的影响,虽然方式上有所不同。

汤因比将流亡中的拉比犹太文明描述为一种僵化的文明。根据他的观点,其僵化尤其表现在它独有地强调了律法和仪式,以及几乎完全自我隔离于其他文明。参见Toynbee,A Study of History,也可参见Y. Flerzop,A People that Dwells Alone(London: Weidenfeld & Nicholson,1975),pp. 21-42。

韦伯称,基于相同的理由,第二圣殿时期之后犹太人成为一个宗教社团,不同于政治团体,或一种完全的世界宗教或文明。他们也几乎自愿成为一个被排斥的民族,即一个被隔离的群体,仪式上不纯洁且经济地位低下,与之相伴的是他们文明势头的丧失。参见Weber,Ancient Judaism;The Religion of China. W. Schluchter,Max Webers Studie über das antike Judentum, Interpretation und Kritik(Frankfurt on Main: Suhrkamp,1981)。同上:Max Webers Sicht des antiken Christentums(Frankfurt on Main: Suhrkamp,1981)。C. Schaefer-Lichtenberg,Stadt und Eidgenossenschaft im Alten Testament (Berlin:Water de Gruyter,1983)。

在我看来,韦伯和汤因比将文明视角应用于犹太人的情况是正确的,但错在从比较文明的角度来描述其独特性。他们错误地暗示后基督教时代犹太人的历史经历不再属于文明,从这一术语的完全意义上而言确实如此,无论他们的表达是明确的还是含蓄的。因此他们无法解释犹太人历史经历的延续性之谜。

仔细观看一些历史证据会发现双方观点均有不足,无论他们可能包含什么样的部分事实要素。当然,从失去政治独立(广义地说,从古代晚期)一直持续到中世纪和近代早期,仪式、祈祷、律法评注和社团组织是犹太人文化活动的主要领域,这是事实。但也有其他的领域。我们只需提及哲学家,如迈蒙尼德(Marmonides)和萨阿迪亚·加昂(Saadya Gaon),或神秘主义者,如早期文艺复兴时期的喀巴拉主义者(Kabbalists),就可以看出认为犹太文明僵化的观点是不充分的所有这些人物的资料,可以在Ben-Sasson,A History of the Jewish People和R. M.Seltzer,Jewish People. Jewish Thought (New York: Macmillan,1980)中找到。。仅仅中世纪犹太人中有重要的哲学家、神秘主义者等诸如此类的事实不是我们要表达的重点。至关重要的是,他们活动中三个密切相关的方面。

首先,这些人物都不是孤立或边缘的人物。他们的活动构成了中世纪犹太文化创造力的一个整体性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看到,这种创造力并不限于律法和仪式领域——一个充满不同取向和张力的领域,它本身就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此外,如同西班牙时期创作了大量世俗诗的犹太诗人们一样,他们直到近代在犹太人生活中也是一种不为人所知的存在,这些学者中的大多数通常也从事给《塔木德》作评注的工作,他们一再证明,这一时期犹太文化的创造力在这些不同领域经常性存在的紧张关系正走向终结。

其次,所有这些活动和研究,有时更多的是仪式和律法方面,没有被紧密地包围在犹太社团的框架内,而是构成了一般的中世纪文化场景的一部分。这不仅对像迈蒙尼德这样如此杰出的人物,而且对几乎所有人——哲学家、神秘主义者,一定程度上也包括律法学者,都确实如此。他们经常以阿拉伯文书写;与非犹太学者保持密切的关系;而且三大一神教文明的学者们经常为彼此提供相互的参照点。此外,这些学者从他们之间频繁的争论中,得出了什么是犹太教、基督教或伊斯兰教的明确定义。这样的争论通常不只是学术实践;它们具有激昂又强烈的文明或宗教之间竞争的印记。这样,例如,许多中世纪的评注以及基督教《圣经》诠释的早期模型都受到犹太《圣经》评注的强烈影响。关于这一点的例证,可参见H. Hailperin,Rashi and the Christian Scholars(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65)。希伯来大学的拉扎勒斯·亚菲教授最近指出,早期基督教《圣经》学术受到穆斯林学者学术意图(与犹太传统处于对峙状态)的影响,意在解释《圣经》历史中看起来与伊斯兰相关的某些方面。不用说,大多数犹太人,像大多数的基督徒一样,没有参加这些活动;但是,这些学者的活动和他们之间的争论,不仅大大影响了社区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也影响了他们在寄居国家的命运。

真正充分的是我们要谈的第三点,不夸张地说,这些关系不总是很友善。迫害、驱逐和殉道——“圣化上帝之名”(Kiddush Hashem)的历史——如此为人所熟知以至于在这里不需要提供完整的文献档案来加以佐证。人们同样熟悉的是,为了证明基督教的优越性,犹太教和基督教(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和穆斯林)之间的争论,通常由当局——国王或教会亲自来筹划。

虽然迫害、企图劝诱犹太人改宗,以及(不同宗教间)争论的故事确实众所周知,但是对于汤因比认为的犹太文明是僵化的,以及韦伯将犹太人仅仅看作是一个宗教团体和“贱民民族”(pariah people)的观点,我们可能并没有总是意识到它们完整的含义。

“贱民”这一术语来源于对印度社会的分析,指的是种姓制度之外的不可接触的人群,他们遭到遗弃,礼仪上被隔离,且经济地位低下(尽管在许多方面,韦伯所谓“贱民”,超出了这些内涵)。虽然这些内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中世纪的犹太人,但是与印度类比在意义上显得最为贫乏。印度教中,我们没有发现旨在公开地证实婆罗门优越性的争论。婆罗门的优越性从来没有被质疑过;首先,它不需要贱民的积极肯定。

这种倾向的特有存在表明,这不是关于犹太人和他们的主体文明之间关系的案例。否则,这些主体文明就没必要不断证明自己的优越性,也不会一直试图劝诱犹太人改宗。

这些实例也表明,韦伯和汤因比所认为的,基督教兴起以后,犹太历史经历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的观点没有完全被犹太人生活于其中的主体文明所接受。即使从政治上讲,基督教的官方立场(在一定程度上穆斯林也同样)否认犹太教与主体文明的宗教享有对等地位。

举一个例子,韦伯强调第二圣殿时期之后,犹太人成为了一个纯粹的宗教、政治团体,而相比之下,基督教发展成为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宗教或世界性宗教。正如我们稍后将看到的,事实恰恰相反,至少就基督教的第一阶段而言是这样。这里,如I. F.贝尔(I. F. Baer)和阿纳尔多·莫米利亚诺(Arnaldo Momigliano)所提,足以指明的是,犹太人的集体认同总含有一种政治因素,尽管它不是唯一的。这个因素经常用高度形而上学的术语来表达,并声称具有普遍的意义参见I. F. Baer,Galut(Berlin: Schocken Verlag. 1936; New York: Schocken Books,1947). A. Momigliano,“Some Remarks on Max Weber’s Definition of Judaism as a Pariah-Religion”,in History and Theory 19,no. 3(1980): pp. 313-18. I.F. Baer,“Principles in the Study of Jewish History”,Inaugural Lecture [in Hebrew](The Hebrew University,1931)。关于犹太历史与社会政治经历的最具原创性的解释,参见Y. Kaufman,“Gola Venechar” [Exile and Alienation] [in Hebrew](Tel Aviv: Dvir,1929-1932).相关的批判性评价,参见Laurence J. Silberstein,“Exile and Alienhood:Yehezkel Kaufmann on the Jewish Nation”,in M. A. Fishbane and P. R. Flohr,eds. Texts and Responses, Studies Presented to N. Glezer(Leiden: B. Porill,1975),pp. 239-257。

所有这些实例证明汤因比或韦伯关于犹太人经历本质的观点是不充分的。此外,它们显示,单纯或者主要从宗教、人民、民族或诸如此类的术语来分析犹太历史经历是不充分的。虽然,我要重申,所有这些术语都是揭示这一经历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