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法律职业为什么要尤其重视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人的伦理对于法律的实施和社会正义的维护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重要作用?这是每一个法律人都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其职业生涯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国家“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能宣称“我们已经造就了具备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家职业群体”吗?显然,对这个问题还不能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仅仅有法律还远远不够,没有大批甘愿为法律献身的法律职业人,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西方的《圣经》中有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中国古代哲人孟子所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表达的也是这个道理。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告诉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或现在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有哪些特殊的伦理的要求,而且要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未来的法律职业者运用职业伦理规则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法律职业所应有的根植于灵魂深处的神圣感、敬畏感和责任感。如果没有达到这种目的,那么我们的法律职业教育就是不成功的,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

法律与伦理问题是法律哲学的永恒主题。法律脱胎于伦理,成为以国家强制力量作为保障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是法律的这种控制不可能像机器人一样依照事先设计的指令性的操作程序机械地完成。法律所具有的功能必须通过国家的法律机构和运作法律机构的法律人来实现。这样一群以法律为职业的法律人就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养成的职业意识、行为逐渐地演化为这个职业特有的伦理规范和伦理要求。可以说,在司法活动中,脱离法律谈伦理和脱离伦理谈法律一样,都是不可思议的。

中国长期以来是官本位的社会,有道是“有绝对的权力就拥有绝对的一切”;“学而优则仕”,“十年寒窗苦,一朝天下闻”,千百年来人们向往着“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境界。过去,当官是实现人生价值最重要的途径。而且中国历史上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离,官员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令很多人向往。我们不能说当官不好,但是把当官的直接目的与自己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的时候,就会走到问题的另外一方面。因为从本质上看,当官是要奉献的,不是索取的,从事法律职业,是要维护法律,而不能利用职业的优势破坏法律。“维持一种实在法体系,有赖于那些对它的管理和执行负有责任的人如法官、警察和法律界人士的笃诚。如果他们到了腐败的地步,那么法律的作用就会遭到削弱。人们就无法指望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无法指望利用法律所提供的种种便利。”[2]在我国,法官、检察官,甚至律师(过去也是国家干部身份)都被赋予了官员的权力和身份。要转变这种观念,不是短时间能够实现的。目前在法律职业中出现的许多与法律职业本身极为不协调的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传统的观念在人们的潜意识里没有从根本上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