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平等规范

一、平等规范的内涵

平等是指公平地对待一切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平等规范又可以分为形式平等规范与实质平等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规范针对法律的普适性,是指所有人都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权,就法律的普遍约束力而言,年龄、性别、民族、出身、财产、肤色、信仰、职业等个性因素均被排除。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规范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即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与公民个人的年龄、性别、民族、出身、信仰、财产、职业等个性化因素相对应,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公民个性化因素与法律适用的正当关联性是这里的关键所在。实体意义上的平等规范表现为公民的平等权,具体表现为公民的信息平等权、劳动平等权、教育平等权、救济平等权等,同时具有给付权和防御权的属性。

就法律职业伦理上的平等规范而言,就是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司法行为体现出程序正义,实现对公民利益的平等保障。平等规范更多地体现在确保程序平等上。一般认为,平等规范在司法中体现为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程序中立规范。中立的要义是独立,程序中立即为程序独立,是指程序的进行只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与案件无关的因素均应当排除在程序之外。

第二,平等武装规范。这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效果的进攻和防御手段,禁止强者利用与法律无关的天然因素压服弱者。为此,仅仅在形式上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参加人地位是不够的,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攻和防御手段配置的平等化。首先,通过阅卷权、先悉权、证据交换等制度进行信息权平等武装,确保一方当事人获得对方当事人掌握的证据,使各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的进攻和防御手段对等。其次,通过裁决机关的调查取证制度,弥补弱势当事人的信息获取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能力差距。再次,通过律师委托、法律援助等制度,弥补当事人在法律认知能力上的差距,使各方当事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平等武装的关键在于排除一方当事人拥有的天然优势对程序的影响,因为这种优势与程序无关。

第三,程序负担均衡规范。这是指当事人各方承担的程序义务应当与其实体权利和主张相对应。程序不仅是当事人财力、专长、环境等天然优势的过滤器,而且是当事人实体法律地位差距的平衡器。在法律上拥有公权力或者其他垄断性地位的当事人应当在程序中承担加重的义务,积极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程序负担均衡的实质是通过加重程序负担的方式抵消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地位优势,避免当事人实体权利差距的绝对化。

第四,程序透明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程序应当透明,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般法治要求。具体是要求当事人双方信息要对称,平等对待对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利益,不允许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确保公正。

二、平等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对法官而言,平等规范要求其恪守职业操守,做到公正、中立、平等地对待案件的每一方当事人。如果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心怀偏私,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申告无门了。法官在工作中要做到对待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应当公私有别,内外有别。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地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官应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权。法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与理由,还有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在法官评议中、在裁决理由中、在法律文书中作出有理有据的回应,或采纳或批驳,即做到裁判说理。不能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司法专断。让法官作出的裁决结论,不但实体、程序上是公正的,而且要让这种公正获得合情合理的形式,能够说服普通人,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法官应当尊重律师的平等权利,不能无端打断律师的辩论陈词,或者对律师的陈词或主张加以道德上的指责,这样不但将使律师尴尬,也将损害法官在当事人与律师中的形象。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法官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还要求公正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其中也包括了法官应公正行事,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傅德在讲到德国法官法关于法官的行为不得有损于对自己独立性的信任时,认为,“法官与每一方当事人都保持相应距离并避免给人以怀疑,即他更多地听从一方当事人的意见或者不公平地受到一方诉讼当事人、某一被告、某一律师的影响”。

对检察官而言,平等原则表现为,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尊重法官和律师,遵守法庭秩序,依法履行好国家赋予的职责。

平等规范要求律师用公正对待当事人及其他律师。《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法典与出庭律师理事会指导准则》第305.1款规定:出庭律师不得因他人(包括委托人、其他出庭律师、民众或者法庭实习生)的种族、肤色、民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出身、身体残疾、宗教信仰或者政治主张的差异而对其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歧视。律师不得妨碍另一方律师搜集证据。他们不得变更、损坏或隐瞒将被视为有价值的证据,或协助别人这样做。律师应以文明和体面的方式执业,尊重法官和律师同行。律师不得为个人便利或仅仅是挫败对方、试图得到救济而使事态复杂化或拖延诉讼、辩护。不得进行不公平的竞争。律师有责任维护整个法律界的团结。有责任向某机关报告任何不当职业行为,包括他们熟悉的其他律师或法官。法国学者认为,律师对待法官和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同样应保持独立平等的态度。鉴于法官和律师两者都是在执行法律,律师不得以任何借口对法官表现出不拘礼节或过于亲热,因为这样可能使那些初次从事辩护的人以为这个律师在法庭上享有特殊的地位而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平等规范的确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