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职业伦理(第三版)
- 李本森
- 3265字
- 2020-07-09 20:43:07
第一节 正义规范
一、正义的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崇高理想,是古往今来的哲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与正义同义的词语还有公正、公平、公道等。正义在法律领域习惯上称为司法公正。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就有关于正义、公正的论述。管仲曾经指出:“为人君者,公正而无私。”(《管子·五辅》)荀子也提出:“公生明,偏生暗。”(《荀子·不苟》)许多思想家还提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比如在执法过程中,要信赏必罚、明罚慎刑,不能屈法申情。西方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休谟、布莱克斯通、爱德华·柯克、约翰·罗尔斯等等,都对公正、正义问题作出过很多精辟的论述。“公道或正义的规范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的状态或状况,它们的起源和实存归因于对它们的严格规范的遵守给公共所带来的那种效用。”[33]从法律的角度看,正义是法律的最高形态。法律职业者崇尚正义,追求法治,这是法律职业的首要的、最基本的伦理规范。因为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如果不能严肃地对待法律,那就可能最大程度地破坏法律。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34]“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司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35]正义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法律哲学永恒的论题。虽然人们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特定的历史环境中人们关于正义的判断仍然存在客观的标准。西方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producedural justice)是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一种东西,它要求规范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程序的本质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与交涉性。”[36]法律职业正是操作法律程序的职业,从这个意义上看,程序的正当性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职业者的道德水平。法律职业者履行正义规范的过程更多地体现为程序正义,具体表现为司法、执法和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平。M.J.艾德勒认为,公平就是对地位相等的人平等对待,对地位不同的人,按照他们不同的地位对待。不一视同仁,就是待遇不公正,就是不公平。[37]人们熟知的“分蛋糕规范”,即“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蛋糕”,就是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即“大家所分到的蛋糕大小、分量接近一致”的典型。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是自然正义向现实正义转化的基本途径。什么是正义不仅是哲学的命题,更是法学的命题。法律职业者的执业活动无不渗透着正义问题。法律与正义的关联性体现在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包括守法活动过程中。维护法律正义是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使命。西方法律界有一句名言,“为了公正,哪怕天崩地裂”。这正是对维护正义原则的最好诠释。
正义规范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规范的直接逻辑是由法律本身与正义的密切关系所决定的。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一如真理是知识的第一美德一样。”就法律而言,现代法治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能够体现正义,因此就法律职业而言,法律职业者正确运用和实施法律就是促进和实现社会的正义。新加坡学者洪德指出:“正义的理念必然牵涉到一国(一地方、一社会、一群落)的宗教、道德、法制和政治。其中尤以道德和司法制度,被认为是正义裁判所或其化身。由是谈正义脱离不了道德伦理的范畴,而且常被视为司法的概念。”[38]从一定意义上看,正义的实现最终必须通过司法来保障。而司法又必然离不开法律职业者的参与。司法人员、执法人员的腐败、缺乏基本正义观,必将导致法律制度的缺失,具体就是表现为正义的缺失。因此正义规范是法律职业者职业伦理的最高规范。当然,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够体现正义,而如果具有正义观的法律职业者本着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在具体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就可以弥补法律在实现正义上的不足。因此,正义规范对于法律职业者的执业是非常重要也是最为根本性的要求,其他伦理道德规范均服从于这一核心规范。
二、正义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正义规范要求法律职业者崇尚法律,因为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的遵守。法律职业者比一般的社会普通大众更应该信仰和崇尚法律。这方面,对法官的要求最高。人们习惯上将法官看做是正义的化身,美国法官约翰·T.小努南曾引用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的话,“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39],这主要是由法官所担负的司法使命所决定的。为实现法律所确立的正义,现代法治确立了一系列司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比如法官独立的原则、法官中立的原则、法官回避原则等。这些原则为各国现代法律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所吸收,成为规制法官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法律是法官的上帝。法官具体履行职责的行为能否体现正义,具体表现在法官是否尊重与服从法律。当然,法官具体执行法律的过程并不是机械的过程,而是运用法律实现和维护正义的复杂过程。
正义规范要求法律职业者依法维护基本人权。人权是正义范畴中的核心内容。关于维护人权,不仅对法官有特殊的要求,对于其他法律职业者,如检察官、警察,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也有具体的要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以国际法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正义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例如该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第16条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1979年12月17日通过)第1条规定:“执法人员无论何时均应执行法律赋予他们的任务,本着其专业所要求的高度责任感,为社会群体服务,保护人人不受非法行为的伤害。”第5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施加、唆使或容许任何酷刑行为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也不得以上级命令或特殊情况,例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家安全的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作为施行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理由。”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3条规定:“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行为者,应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其职业的荣誉和尊严。”第11条规定:“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在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作用。”第20条规定:“为了确保起诉公平而有效,检察官应尽力与警察局、法院、法律界、公共辩护人和政府其他机构进行合作。”《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律师在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的事业中,应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由此可见,除了法官之外,其他法律职业者在维护正义方面也具有重要的职责。
另外,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关于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同样把维护正义和司法的公平作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使命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维护正义是法律职业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法律职业者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崇尚法律,维护人权,在法律实践活动中最大限度地体现正义、公平的精神。可以说,维护正义不仅是法律职业者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义务,因此正义规范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层次,也是最核心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