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科建设

一、法律职业伦理学

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在人类所关心的一切事情中,道德是最重要的。道德在我们一切交往中是经常有联系的东西。”[21]法律职业伦理学就是研究法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问题的科学。法律职业伦理学是跨法学与伦理学两大领域的新兴的边缘学科。有的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学就是狭义的法律伦理学。实际上法律伦理学与法律职业伦理学还是有严格的区别的。法律伦理学研究整个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既包括法律中的道德问题,比如刑法、民法等法律中的道德问题,也包括司法实践中的道德问题,比如立法、司法、守法等活动中的道德现象,其范围十分广泛。法律职业伦理学则主要研究法律职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标准和规范。显然,从研究的范围看,法律伦理学研究的范围要比法律职业伦理学广得多。但是在西方,狭义上的法律伦理学则专指法律职业伦理学。

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什么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容易回答。但是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本身与法律传统、司法制度,与社会伦理和司法心理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如何界定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和与其他学科的边界就是一个难题。比如,公正问题,从本质上看是一个伦理问题,要达到司法的公正,需要公正的法律,需要有公正的法律职业人员,还需要有可以实现公正的各种法律保障条件。仅仅依靠哪个方面都很难实现公正的目的。因此研究法律职业伦理不可能脱离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我国现在的司法条件。法律职业伦理在实现司法公正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这是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建设中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学其次要研究的是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原理。法律职业伦理学要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作用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构成、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原则。

再次,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的是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一般规律。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伴随着法治发展的进程不断完善和进步的。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必然要总结、分析和探求影响法律职业伦理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其中的内在演变规律。

复次,法律职业伦理学要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一般规则。法律职业伦理是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其表现形式主要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对于各种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包括一般规范和特殊规范要加以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揭示其内涵,分析其规律,以此为基础构建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体系。

法律职业伦理学还要研究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具体的职业道德问题,包括审判伦理、检察伦理和代理伦理等。这是法律职业伦理研究的重点,也是难点所在。

最后,法律职业伦理学要研究的是法律职业责任问题。要通过法律职业伦理的进一步研究探求法律职业人员在职业上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以及责任的归属、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机制等问题。

根据上述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部分,总论部分主要阐述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科地位、基本范畴、历史渊源、社会功能、伦理规则、内化养成、伦理教育、法律责任,阐述和确立法律职业伦理这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分论部分结合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实际,分别阐述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警察等法律职业的基本伦理要求、规范和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法律职业伦理学是法律伦理学的组成部分,不仅研究法律职业主体在实施法律过程中所应具备的基本的道德素质以及职业的行为规则,还要研究当法律职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法律与伦理冲突的问题时如何选择正确的伦理行为。后者是目前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比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特殊群体暂缓起诉问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采用强制手段的人性化问题,法官在审判案件中遭遇法律与伦理的冲突时应该如何采取正确行为的问题,律师在执业中经常遭遇的种种利益冲突该如何处理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法律职业人员经常要面对的问题,法律职业伦理学应该给予回答。而目前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往往停留在法律职业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道德要求上,很少涉及职业的深层次问题,这也直接影响了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学科发展。

二、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的价值

目前学界对于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很少关注,很少涉及。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必将引起高度的重视。因为任何法律的实施以及法律的保障都必须通过法律职业主体来最终完成。要实现法律的目的,显然离不开法律职业主体的伦理问题。法治和人治问题长期以来是政治家和法律家争论不休的问题。实际上只要有国家存在,纯粹的法治和纯粹的人治都是不存在的。就现代法治而言,法治之治也离不开人治,只不过法治之治在于通过接受过严格的法律训练并且崇尚法律的法律人按照正义和规则来推动法律的实施而已。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与现代社会的“依法治国”并不是决然对立的。时下,我们的社会不是缺乏法律,而是缺乏法律的权威,缺乏大批可以树立法律权威的法律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可以树立法律权威的法律人。因此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建设就显得尤为紧迫。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孙晓楼先生就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必然要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第一,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有利于解决依法治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这样一个重大现实的问题。

要成功实现现代法治,仅有法律规范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创造实施法治的内外环境,其中非常重要的是法律人人格的塑造。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伦理规则,这就是法律职业伦理学要回答的现实问题。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选择和现实的呼唤。翻开报纸,打开电视或点击互联网都能看到,一方面,今日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面貌并不理想。有法官因徇私枉法被判刑,出现“三盲”法官,法官与律师沆瀣一气坑骗当事人;有的律师诈骗、行贿、参与伪证;有的检察官刑讯逼供;有的警察飞扬跋扈、与黑恶势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公证员出假证,等等,不一而足。另一方面我们的司法队伍整顿却一浪高过一浪,每年都要出台各种队伍建设的规章制度,比如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院的廉政建设、政法委的“三条禁令”、司法行政部门试图建立的律师诚信制度。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们对于法律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已经超越司法职业本身,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职业道德素质绝对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和运用,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律道德意识,促使其正确运用法律,客观公正处理各类案件和调整人民内部的各种纠纷,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二,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建立和发展,将引起法学和伦理学研究的新进展和新突破,拓宽法学和伦理学研究的视野。

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推动法律边缘学科的形成。长期以来法律领域的边缘学科始终没有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实际上,法学的研究不应当仅仅局限在法学领域,法学的研究如果不能广泛借助其他社会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研究,必然会落后于这个时代。西方国家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哲学、法律伦理学的兴起都很能够说明这一点。法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理论中由来已久且至今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在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和深入探讨法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党中央提出以德治国方略之后,如何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更是一个时代的重大课题,其中法律职业伦理建设问题必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天然联系,但是并未因此在法学与伦理学领域自然催生法学与伦理学之间的整合。实际上,法学的发展需要借鉴伦理学,以便为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价值评价的依据和标准,一方面使法律能正确地反映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使法律的实施更好地发挥其社会效果,以便妥善地处理法律与道德规范相冲突的复杂案件。反过来,伦理学的发展也应借鉴法学研究的成果,如吸取法学对人的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研究,从而使得伦理学研究摆脱对道德现象空洞的抽象分析而与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法学和伦理学的结合,将促进法律职业伦理科学体系的建立,进一步丰富伦理学的内容。总之,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出现,可以进一步促进法律伦理学的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学的建立与研究无疑将拓宽法学与伦理学研究的视野,促进法学、伦理学研究的繁荣,提高司法实践和道德建设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第三,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的价值还表现为其具有教育和认知作用。

法律职业人才道德素质的提高离不开法律职业规则的严格和专门的训练。美国著名的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指出:“法官的训练,如果伴随所谓的司法品性,会在某些程度上帮助他从个人的喜好中解放出来,会扩大他下意识忠实——这是正当的——的群体范围。只要人性还是现在这个样,这些忠诚就永远不会完全消除。”[22]从现状看,一些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有的把法律职业当做发财致富的手段,有的甚至因此酿成犯罪,给国家的法制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严格的职业道德训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有着密切关系。进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并在高等院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使未来的法律职业人才接受良好的法律职业规则的专门训练,将有助于从根本上全面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总体素质。长期以来,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学生职业规则的严格和系统的训练,不利于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一直重视基本法律知识和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对于学生如何在将来的职业实践中运用这些知识来寻求实现法律的公正,如何保持职业的操守与规范以及职业的廉洁性,缺乏系统的、严格的和专门的训练。有关法律职业规则的内容散见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法学和律师学等课程中,而且所占的分量也很小,起不到专门的训练与教育的作用。开展法律职业伦理学研究并将法律职业伦理单独作为一门必修的课程在高等法律院校开设将有利于改变这种现状。

对高等院校法科学生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同时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世界上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较发达的国家,法学院都普遍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课程,并把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学习与通过考试作为其成为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法律人才的必备条件。不仅如此,在法律职业人才的继续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仍然是必修的内容。法科的学生接受正规的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训练,将有助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更好地运用法律执业规则处理各种国际法律事务,更好地应对日益广阔的国际法律服务领域的各种挑战,树立中国法律职业队伍的良好的国际形象。我国已经全面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和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律师法》的修改,规定了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有助于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在处理法律事务上的互相配合与协调,从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执法的效率与公正性,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开展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与教学正是顺应了这一形势。

在法学学科群中,学科之间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改革开放初期,宪法学、法制史、理论法学、刑法学都是主流学科。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学和商法学等学科成为新的主流学科。法律职业伦理学科能否像上述的法学核心学科一样逐步成为法学核心学科,甚至发展为主流学科?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和其他法学主流学科相同的三维立体结构。几何学上三维立体结构,是稳定的立体几何图形。法学主流学科与其他社会科学在学科上的显著不同,就在于法学的主流学科具备三维的立体结构,即一门学科总是集科研、实践与教学三位一体的密不可分的结构。也可以形象地说是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三驾马车”。我们可以看看,宪法学、民法学和诉讼法学等等,都是科研、立法与教学的三位一体的结构,而且彼此均衡。在法学学科群中,如果不是三位一体,或者即便存在三位一体,但是彼此并不均衡的,都可能导致其被边缘化。只有三位一体,彼此存在均衡的支点学科才有可能成为主流学科。回到法律职业伦理学科来看,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很高的理论和科研的功能,具有立法和规则制定的功能,具有培养和型塑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功能。这三个方面的功能在学科建设中都是互有优势、互相补充、互为条件的,具备均衡和立体化发展的三维立体的结构稳定性。从这一点上看。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主流学科的特点是具有共性的,是具备主流学科的三维立体或者三位一体的均衡性许可结构的标准条件。

第二,法律职业伦理具有成熟的研究对象。法律职业伦理要成为主流的学科,必须有明确而成熟的研究对象。这是任何主流学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主流学科的问题,要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来,是无法理解、甚至是不可思议的。道理很简单,那时候,法律职业也还没有成为成熟的职业群体。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律职业建设和法律职业伦理的讲话。1980年1月16日,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作了一个重要讲话,标题是《目前的形势和任务》,其中专门提到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建设的问题。他指出,我国“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比如,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三十多年过去了,中国法律职业的建设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就完全可以告慰邓小平同志,中国目前不仅法律职业人员过百万,而且可以说绝大部分法律职业人员“执法公正、品德合格”。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执法公正、品德合格”不正是我们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目标和底线吗?法律职业的相对成熟为这门学科提供了明确的研究对象,提供了丰厚的研究土壤。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主流学科的发展是时代的产物,是历史的必然,不是由研究者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而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现实需要所决定的。

第三,法律职业伦理具有总分结合的二元体系的学科范畴。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学与伦理学的结合,是职业伦理在法律领域的升华和体现,不仅具有成熟的研究对象,而且具有体系化的学科范畴。从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内容上看,初步形成以法律职业伦理为核心的范畴体系,不仅包括总论范畴,譬如法律职业主体、法律职业准入、法律职业行为、法律职业功能、法律执业原则、法律职业责任、职业利益冲突等,还包括各种分论部分的范畴体系,譬如法官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公证员职业伦理等等。当然,这些范畴体系还需要在研究中进一步规范和抽象。具有总论和分论的二元结构的范畴体系,是法律职业伦理成为法学主流学科十分重要的条件。

第四,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成果可以进入任何主流的法律学科中。在相对成熟的法学学科中,除了作为一级主流学科的宪法、民法、刑法等学科之外,还有次级主流学科,譬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史,这些学科有共同的特点,就是具有学科的贯通性,在其他任何学科中都能找到它们的地位。法律职业伦理同样具有类似的贯通性,因为任何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具体的法律主体的参与,而法律主体的伦理道德是保证法律有效和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当然,“法治之治”并非“法人之治”,而是法律人利用法律规范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具备高水平的法律职业伦理是避免法律人治的基本条件。因此,任何法律领域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职业伦理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诉讼法领域大量存在法律职业伦理的问题,譬如辩护律师的伦理、刑事法官的审判伦理等。从这个角度上看,法律职业伦理具备成为主流学科的条件。

第五,法律职业伦理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高度结合性。理论和实践并重是法学主流学科的共性,理论的延展性是学科的重要特点。法律职业伦理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价值。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研究的价值因为跨哲学和伦理学学科,紧密联系人的行为,因此在理论研究上具有无限的延展性,具有广阔的拓展的研究疆域,甚至可以构造学术流派。同时,法律职业伦理和其他主流法学学科一样,具有推进和完善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和立法的功能。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性立法在最近十年间有很多的建树,这直接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研究提供社会实验的场所和平台,为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的成果和效果提供规范性的依据。正因为如此,法律职业伦理体现出高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融合,使其有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流学科。

三、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首先,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学必须有正确的思想作为指导,即必须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尤其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理论来指导。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3]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也必然离不开现实的社会经济环境,因为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归根结底决定道德的发展。历史唯物主义为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指明了根本的方向,也提供了一个根本的方法。

其次,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学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法律职业伦理学不仅是一门理论科学,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律职业伦理学必须面向司法实践,回答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主体所遇到的各种法律伦理问题,为法律职业主体提供解决道德问题的理论支持。目前法律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许多尖锐问题都与法律职业的伦理有关。在目前社会转型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新旧道德的冲突非常突出。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构成非常复杂,反映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非常严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必然不能脱离现实,必然要为现实服务。因此,研究法律职业伦理必须面向生活,密切关注法律实践,总结分析实践中出现的各种与法律职业伦理相关的案例,并从中探求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规律和解决问题的路径,为实现依法治国和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再次,研究法律职业伦理还必须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为了真正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须、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24]虽然法律职业伦理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但是法律职业伦理本身的历史是悠久的,法律职业在人类历史上一产生,就会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对中西方法律职业发展的历史考察无不折射出法律职业伦理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进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因此研究法律职业伦理不能不研究中外法律职业发展的历史,研究职业道德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只有这样,我们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才能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还要广泛借助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现代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发展的重要趋势是渗透式综合发展。由于法律职业伦理学探寻的是传统法学和伦理学很难深入研究的复杂现象和问题,必须把法学和伦理学的方法论优点结合起来,从全新的角度和方法上解答法律职业伦理中的一些复杂问题,因此对于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法学和伦理学范围内,还必须广泛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政治学、人类学、文化学的方法,以及经济分析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法律职业伦理本身是跨学科的学科,其研究方法必然是多样的、开放的、发展的。任何一种方法只要具有科学性,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有促进,对学科规律的认识有启发,我们就应该大胆地使用。

虽然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在学术界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进步,随着法律职业的专门化、精英化、法治化,社会和法律界对法律职业伦理在接受程度和内在要求上都会越来越高。特别令人欣喜的是,最近十多年来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建设与发展都获得了比较大的进步。无论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还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学术研究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法律职业伦理成为许多大学法学院的必修课,课程的内容更加丰富,教学方法和手段更加灵活多样,学生对该课程的兴趣也在增加;另外法律职业伦理的学术研究,也出现了很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25]虽然这种进步与主流法学学科相比可能还是显得稚嫩,但无论如何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建设已经从过去的“荒芜”中走出,并且不断展露“新芽嫩枝”,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枝繁叶茂”。可以预见,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在体系将越来越完备和精细,法律职业人员的教育将不再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思想整顿、教育整顿等传统的思想教育手段,法律职业伦理学的研究和教学必将走向繁荣,从而使得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全体法律职业人员内在的精神和信仰,成为法律职业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国家,树立职业尊严、树立法治权威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