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制度逻辑
- 孟飞
- 1384字
- 2021-03-28 05:19:34
六、本书结构
本书以实践中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问题为导向,依据“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开展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天然地存在于问题之中。我国民间资本失衡发展的本质在于,正规金融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因此,民间资本规范发展应当与正规金融体系改革结合在一起。本书研究思路和内容框架如图0-1所示。
图0-1 本书研究思路和内容框架
在这种二元金融结构下,本书认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基本路径应当是服务于草根经济,即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微型金融机构。因此,本书进一步对民间资本进入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农村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具体制度设计进行了探讨。上述金融机构形态从企业所有权结构来看,分为两大类型:投资者所有的商业金融组织、消费者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而商业金融组织根据金融业务性质又分为存款类和非存款类。本书围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和制度变革这两个紧密相关的议题开展研究,共分为六章。
第一章从改革开放40年金融政策体系的角度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历程及阶段性特征,以及引发的微型金融机构制度创新,进而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组织方式、参与金融改革的类型、推行方式三个方面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基本路径进行更为精准的研究。
第二章至第六章着重研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金融法制提出的挑战及其响应。其中,第二章从金融公法和金融私法的角度,探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产生的法律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国家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的实现机制带来了新的法律空间,产生了普惠金融体系中新型的公私合作机制。与此同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分别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带来了新的制度变革,对金融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三章和第四章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利益诉求的角度,分别研究了在商业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组织中,民间资本作为投资者(社员)所产生的制度影响。第三章重点探讨了民间资本作为股东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发挥其积极主动的角色来优化股权结构,推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设。尤其对于民营银行而言,发起人承担着制定恢复计划和协助金融监管机关机构制定处置计划的特殊义务。第四章重点考察了民间资本组建或者加入合作金融组织时的特殊问题。合作金融组织因其草根性而具有强劲的生命力,这种草根性集中体现为社员之间具有某种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降低了社员之间进行金融互助合作的交易成本。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合作金融组织是在政府扶持政策的推动下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监管政策也支持和鼓励农户大户、龙头企业等具有资本和市场优势的群体领办合作社,从而形成了普通农户、农村大户、龙头企业等共存的社员类型结构,但社员各自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这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给予规制。另外,合作金融组织社员与商业金融机构股东的本质区别之一是社员同时兼具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双重身份,因而其享有的金融服务权利需要与制度来确认。本章对这三个核心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第五章从扶持政策和监管政策相协调的角度研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中央地方金融关系所产生的影响,重点探讨了现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体系的结构,以及“一级政府、一级监管”体制模式,并对扶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调进行了分析。
第六章为结论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