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京大学教务通则

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入学及转学

第一条 本校新生入学皆须受入学考试并经录取,其入学考试规程另定之。

第二条 本校各系二三年级遇有缺额时,得酌收转学生。转学考试另定之。

第三条 本校新生及转学生入学时,须填写志愿书,保证书,履历表并请校外现有职业而能负责者为保证人,照式填具保证书,粘贴像片,署名盖章,交本校存查。

第二章 纳费

第四条 本校学生须于注册时交纳左(下)列各费:(一)学费(二)宿费(三)体育费(四)讲义费(五)实验费(六)医药费(七)预存赔偿损失费,以上各项费用,于每学年开始时规定之。

第三章 注册

第五条 本校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时,须于规定注册日期内来校注册。(注册手续另定之。)凡未请假而逾期注册者,每逾期一日,以无故缺课二小时论。

第六条 本校录取新生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入学肄业,预经呈准者,得保留学籍一年,否则取消学籍。转学生不得保留学籍。旧生于开学注册后逾二星期尚未注册而又未请假者,以及请假满五星期者(医学院以三星期为限),均以休学论。

第四章 选课

第七条 学生选修课程,须遵照校历规定日期办理完竣。改选课程于每学期始业后二星期内行之,逾期不得加选或改选。

第八条 选修及加选改选课程,须得系主任之允许。除体育外,每学期所选学分以十七学分为准,不得少于十四,亦不得超过二十。法学院之法律系、农学院、工学院、医学院另有规定。

第九条 退选课程限于始业后四星期以内行之,逾期不得退选。其自行退出者,以零分计。

第十条 始业后学生请假迟到满二星期者,其所选课程不得超过十七学分;满三星期者,不得超过十四学分。

第五章 学分及成绩

第十一条 本校采用学分制,学生修业期间,除体育外,须修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其修业期限,至少须满四年,农,工,医三学院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校课程,除共同必修者外,由各系分别规定为必修、选修二种,学生须按照其本系所规定,依次习完。每年之必修科目,以不得提前或移后练习为原则。

第十三条 凡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须于次年该课开班时补习之。隔年补习者,不给学分。其有充足理由,经系主任允许者除外。

第十四条 凡有必修课程次年经补修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

第十五条 凡课程按学分计算者,至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为一学分,实习或实验二小时至三小时为一学分。

第十六条 转学生入二年级者,至少必须在本校修业三年,修满九十九学分。入三年级者,至少必须在本校修二年,修满六十六学分。补习学分均除外。此项学分之分配,由本校各系主任按照各该系课程之标准,及该生等在原校已习学分之成绩,审核定之。其因补习学分过多者,并得降低其年级。

第十七条 本校学生学业成绩之计算采用百分法,以满六十分为及格,不及格不给学分,并不得补考。

第十八条 全年课程成绩以上下两学期平均计算。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课程之学分乘该课成绩之百分数,为学分积。

(二)学生所选各课程学分之总和,为学分总数。

(三)各课程学分积之总和,为总学分积。

(四)以学分总数除总学分积,为成绩总平均。

(五)总平均之计算,包括不及格课程在内。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之考核,分平时、学期、学年三种。平时成绩考查之方法,由各教师酌给临时考试,或审查听讲笔记,读书报告,及练习实习等;学期及学年考试,须于规定考试期间用笔试方法举行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平时成绩太劣,未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者,教师得拒绝其补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于考试时作弊(如夹带、抢[枪]替、抄袭、传语)一经查出,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分,并记大过二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成绩经教师交入注册组后,绝对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年成绩三分之一不及格者。

(二)转院转系时经转入之系将学分另行核算,设某一年内所承认之学分总数不满二十二学分者。

(三)因迟到致一年所修课程不足二十二学分者。

第六章 转院转系

第二十五条 转院转系以第二年级为限。(其院系有一二年级课程相同者,则三年级学生得申请互转)每生转院转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六条 转院须经转院考试,于每学年开始时举行,考试科目由各院规定之。考试及格后,其应入年级及补修科目,由转入之系主任核定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欲转本院他系者,须于每学年选课期前陈明理由申请,并经相关之学系主任及教务长核准后,由转入之系主任规定其应入之年级及补修之科目。

第七章 缺课及请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因事不能上课者,须先期亲到注册组请假,未经准假者,事后不得补假。缺课一小时以请假二小时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者,须得校医之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平时上课请假至五分之一以上者,扣其该科成绩百分之五;至四分之一以上者,扣百分之十;至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与学期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中因任何事故于某课程缺课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课程之学期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亲丧及重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者,须先呈缴家长或保证人或医生之证明函件,经教务长核准后,方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无故不能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者,得请求补考,其所缺考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 补考于每学期始业前规定时间内举行之,逾期不得再补考。

第八章 休学及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必须休学或退学者,须先呈缴家长或保证人或医生之证明函件,向教务长请求休学或退学,其因病请求休学者,须缴验医生之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次为限(两学期)逾期不到校者,作退学论。但因特别理由,经教务长准许者,得延长休学期间,至少一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成绩有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第三十八条 留级二次者,即令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有品行不端,或违犯规章者,给予小过、大过或开除学籍之处分。小过三次作大过一次算,积满大过二次者,休学一年,积满大过三次者,开除学籍。其开除学籍者,不发给转学证明书或修业证明书。

第四十条 自愿退学之学生,须在本校肄业已满一年始得请发转学证明书。

第九章 毕业及学位

第四十一条 凡学生曾在本校肄业期满,修满所入院系所规定之课程及学分,并缴清一切规定费用,经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于最后年级上学期始业时,应商承本系主任及教授,选定题目,并受其指导,撰写毕业论文一篇,并按照校历规定日期,呈缴审核。

第四十三条 本校最后年级三学年考试,即为毕业考试。为使学生对于所习学科融会贯通起见,并须加考其以前各年级所习之专门主要科目共三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四十四条 本校依照教育部定章授予毕业,以各科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本校学生所缴证明文件如有伪造假借涂改等情事,一经查明,应即开除学籍,(由校通知其家长或保证人)并不发给转学证明书或修业证明书;如于毕业后始发觉有上项情事者,除勒令缴销其毕业证书外,并公告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通则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三十五年十一月廿八日教务通则起草委员会通过。

三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四次教务会议通过。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四卷(1946—194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3—4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