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子全鉴(典藏诵读版)
- (战国)墨子
- 2663字
- 2024-11-28 17:47:28
第四章 法仪——天下人做所有的事情都有必须遵循的法则
【原文】
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衡以水,正以县[1]。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2]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3]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4]也。
【注释】
【译文】
【原文】
然则奚[1]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2],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
【注释】
【译文】
【原文】
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1]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以其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
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犓[2]羊,豢犬猪,絜为酒醴粢[3]盛,以敬事天。此不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4]?天苟兼而有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
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暴王桀纣幽厉,兼恶天下之百姓,率以诟[5]天侮鬼。其贼人多,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僇于天下。后世子孙毁之,至今不息。故为不善以得祸者,桀纣幽厉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禹汤文武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
【注释】
【译文】
【解析】
所谓法仪,就是法规准则。作者认为,天下所有的人做所有的事情都有必须遵循的法则,将相百工都不例外。如果没有法则,就会一事无成,而天子诸侯治理天下国家就更会无法可依。接着墨子进一步说明,天子、诸侯治理国家必须以天为法,以天意为归,因此要“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也就是“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所谓天意,其实就是墨家学派所主张的“兼爱兼利”原则。文中以古代圣王和暴君为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指出“爱人利人”即可得福,“恶人贼人”必然招祸。
通过逐一论证,墨子认为父母、学者和国君都不足以作为“法”,可以为“法”的只有天,这也是墨子的一个核心思想。作者通过上天对人的一视同仁,平等地给予他们食物,所有人也都为上天准备酒食祭品,因此天下人都要遵循上天的意志,实行“兼爱”之道。在墨子看来,禹、汤、文、武正是这样的典范,而桀、纣、幽、厉则是兼恶而失天下、需要引以为戒的反面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