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的普遍性

真理的普遍性,或者叫普遍真理,说的是真理性的认识所反映的是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性、内在本质和规律性,因而,真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都带有相应的一般性和普遍性。

马克思说,作为真理探索者的首要任务,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1]列宁也多次说到理论具有普遍性的品格。不言而喻,普遍性应该是作为真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品格。

真理之所以具有普遍性,乃是因为作为真理内容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身具有普遍性。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有一个普遍性、一般性的基础;因而使整个世界带有总体性(整体性)。这个一般性的基础,就是客观世界、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也就是说,作为客观事物基础的一般,是本质的一般,它对客观事物本身的存在具有必然性。而必然性就是客观事物存在中的普遍性。黑格尔说过:“我所知道的合乎理性的、真的东西,是从对象性的东西的回归,即从感性的、个别的、确定的、存在的东西的回归。但理性所知道的在自身内部的东西,也正是必然性,或存在的普遍性;它是思维的本质,也是世界的本质。”[2]在这里,黑格尔正确地指出了:理性的、真理的东西的内部本质是必然性,亦即普遍性。

客观世界自身的普遍性也就是规律。规律是宇宙运动中本质东西的显现,它使世界的过程呈现出整体性。真理“按照更深的意义来说”,它是人的认识对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反映。这就决定了真理必然具有普遍性。

真理的普遍性并不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是具体的普遍性,是有着丰富内容的普遍性。正如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摘录黑格尔的话时所说的,这种普遍“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的、个体的、个别的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特殊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 ) ! !”[3]列宁称赞这是“绝妙的公式”,“好极了”!真理的普遍性反映着特殊的和个别的客观对象的全部丰富性。因而,通常一提起普遍性,不少人往往把它理解为空洞的、抽象的,这是不对的。事实上,世界上并没有什么抽象的普遍性。普遍总是和特殊、个别相联结的。普遍性总是寓于特殊性之中,在特殊性中又必然包含着普遍性。

正因为真理具有普遍性,所以,真理总是适用于一个相应的普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真理必然显示出自己的作用和力量。真理绝不是“就事论事”的认识。单纯地就事论事,不揭示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即使它也是真的,那也只是形式上的,只是“不错”而已。因为,它不具有普遍性。作为真理性的认识,即使它的对象很特殊,它也一定具有普遍性;因为世界上不存在不能归入任何类的特殊事物。当然,各个具体的真理所能适用的范围是不一样的。这与各个具体的真理性认识所揭示的客观事物普遍性的层次和深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客观事物内在的本质、规律,是有着许多不同的层次的。作为真理性的认识,它所揭示的客观事物普遍性的层次越高,那么这个真理所适用的范围也就越广。

总之,普遍性是真理的重要品格。真理的普遍性在于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又通过真理有一个相应的普遍适用范围而表现出来。

(本文原为长文“认识与真理”的一部分,收入《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时代》,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10页。

[2]《列宁全集》第55卷,第224页。

[3]《列宁全集》第55卷,第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