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真理”的五个辞条

一 真理( truth)

与谬误相对立的认识论范畴,指认识主体对存在于意识之外,并且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实在的规律性的正确反映。在古希腊,真理这一术语是指公开展现在人的理智之前的东西,具有确实、符合事实的意思。中国古代的哲学家通常用同“非”相对立的“是”来表述认识的真实性。在《庄子·大宗师》中有“真知”的概念,指实现了自我与“道”相合的真人的精神境界。南朝梁代正式出现了“真理”这一术语,例如郄超称“林法师神理所通,玄拔独悟,数百年来,绍明大法,令真理不绝,一人而已”。萧统也有“真理虚寂,惑心不解”的说法。但他们的所谓“真理”,主要是指佛教教义。一般来说,哲学家们都把真理看做认识追求的目标,因而真理问题历来是认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然而,对于什么是真理,如何达到真理,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哲学家们有十分不同的看法。只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才对这些问题作出了真正科学的回答。

(一)非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真理观

以往唯物主义的真理观。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唯物主义者,从物质世界的客观性和世界的可知性出发,认为真理是人的意识和客观事物相符合。古希腊罗马的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卢克莱修等唯物主义者已经表露了这种观点。这种观点也为亚里士多德所具有,他关于“真理是思想和物的符合”的论断,被认为是古典的和传统的真理定义。但他又断言最高真理是思维和理念形式的一致,又走向了唯心主义。中国战国时代的荀况提出“知有所合谓之智”的论点,肯定“智”即真理是认识与实际的符合。近代资产阶级唯物主义者从反映论原理出发,认为真理是人的认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

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的唯物主义对于真理的标准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中国战国时代的墨翟提出了著名的“三表法”,把真理的感性标准和利益标准联系起来。荀况提出“有符验”、“可施行”作为真理的标准,韩非、王充也都持这种观点。清朝的戴震把“同然”即公共承认作为真理标准。伊壁鸠鲁、卢克莱修认为感性经验是真理的标准。近代唯物主义经验论者亦有相同的观点。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十分注意把真理的感性标准同利益联系起来,L.费尔巴哈则着重强调真理的标准是人与人的交往、意见的一致,在他看来,真理性、感性的意义是相同的。唯物主义唯理论的代表B.斯宾诺莎认为真理的标准就在理性本身之中,而且真理自身就是真理的标准。这显然是错误的。

唯心主义的真理观。唯心主义哲学否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认为意识、思维是本原的,因而断言真理是某种精神实体自身的属性,是意识,思维同自身的同一。客观唯心主义,如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真理是某种超验的、永恒的理念;中世纪的经院哲学把真理看做上帝的属性。近代的R.笛卡尔、G.W.莱布尼茨等人宣扬真理的先天性。G.W.F.黑格尔认为真理是理念。但他对真理的理解贯穿着辩证法,他认为理念作为真理具有“发展”和“具体”的特性,提出了“真理是过程”和“真理是具体的”思想。主观唯心主义把真理看做是纯主观范围内的东西。例如D.休谟认为真理是观念和主体感觉的符合; I.康德认为真理是思维同它的先验形式的一致。在现代资产阶级哲学中,关于真理的主观唯心主义解释更是形形色色。实用主义认为真理是观念和行为同个人获得成功的意图相符合;马赫主义认为真理是感觉的最简单的、最“经济”的相互复合;存在主义认为真理是个人心理状态的一种形式;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真理是科学命题和个人主体的感觉经验相符合,等等。

唯心主义者都从思维内部来寻找真理的标准。例如唯心主义唯理论的代表笛卡尔、莱布尼茨认为真理的标准是思维自身的清楚和明晰;新黑格尔主义者认为真理的标准是思维自身的不矛盾性。唯心主义经验论则把感觉的直接的清楚明白、概念或判断与感性材料相符合作为真理的标准。现代的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系统中命题的相互一致性原则以及它们与逻辑规则的相互一致性是真理的标准。

双重真理观。在西方哲学史中的所谓双重真理论,是中世纪的伊本·路西德提出的,后来为西格尔、J.邓斯·司各特、奥康的威廉和F.培根等人所赞同。双重真理论认为真理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和来源:一种是哲学和科学的真理,是从经验和科学实验中得来的;另一种是神学的宗教的真理,是从神的启示、从信仰中得来的。这两种真理同时并存。双重真理论的提出,在当时主要是为了使哲学和科学摆脱神学和宗教的束缚,因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观

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践为基础,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贯穿于对真理的理解之中,建立了既同唯心主义的真理观相对立又同以前的唯物主义的真理观相区别的唯一科学的真理观。

真理的客观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观从彻底唯物主义的反映论出发,认为客观物质世界是人们认识的最终源泉,在实践基础上人们的思维能够正确地反映客观实在,客观实在是人们思维的内容,它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性。列宁说:“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1]。真理同人的认识有关,存在于人的认识之外的自在的客观事物,无所谓真理与否。人的认识就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就其内容来说则是客观的。当人们说某种认识是真理的时候,正是指这种认识具有不依赖于人或人类的客观内容。因此,不能把真理的客观内容同主观形式混为一谈。肯定认识的源泉是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肯定真理的客观性,承认客观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的真理观。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在真理观中坚持唯物主义,而且坚持辩证法。认为每一个真理,既具有客观性,同时又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既是客观真理,同时又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和掌握,是一个由相对到绝对的发展过程。列宁说:“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地、完全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能近似地、相对地表现它?”这就是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关系问题。[2]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理观,既明确地肯定了客观真理,又科学地揭示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真理都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都是客观真理,这一点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同时,就整个无限的人类思维的本性来说,能够完全地揭示和表现客观真理,这一点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因此,承认客观真理,也就是这样或那样地承认绝对真理。但是,人们对客观真理的认识,总是受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的制约,完全地揭示和表现客观真理的整个无限的人类思维,是在无数具体的有限的人们思维中实现的。因此,在一定的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们思维中表现的客观真理的程度总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也就是承认了相对真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客观真理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但它们又是辩证地统一的,任何客观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在相对真理之中包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而绝对真理又是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的,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客观真理是一个过程,它永远处于由相对到绝对的转化发展中,任何相对真理都是无穷的绝对真理链条中的一个环节。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的观点,同形而上学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真理观根本对立。

真理的具体性。真理总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理。具体性是真理自身固有的特性。它表明真理是由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见真理的具体性)。全面地把握、研究事物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充分地估计到时间、空间条件和结构系统关系对真理的制约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真理的具体性原理的绝对要求。

真理的检验标准。真理表明人们思维中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客观内容。但是,人们思维中是否具有这种客观内容,即人们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在主观思维的范围之内是不能解决的。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3]。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为实践不仅有普遍性的优点,而且有直接的现实性的优点。实践本身是客观的物质性活动,但它又是受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的。当人们把一定的思想理论观点应用于实践的时候,就会引起一定的客观物质结果。因此,实践是把主观和客观、思维和现实联系起来、沟通起来的桥梁、纽带或“交错点”。通过实践,看人们的思想理论能否转化为直接的现实,从而检验出人们掌握的理论是否具有客观内容,是不是客观真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判定人们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客观内容的最高权威,这是确定的。但实践是在社会中历史地发展的,任何具体的实践都具有社会的历史的局限性,因而具体的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又是不确定的。真理是一个过程,实践也是一个过程。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同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紧密相关。

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并不排斥逻辑证明对于认识和发展真理的作用。事实上,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在实践检验中渗透着逻辑证明的作用。但是,逻辑证明并不是与实践并列的标准。逻辑规则本身就是世界的普遍联系通过人类亿万次的实践反映到人的头脑中而形成的;逻辑证明的前提的真实性不能靠逻辑本身来保证,而只能由实践来判定。逻辑推论的结果究竟是否符合客观标准,最终也还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是唯一科学的真理观,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给人们开辟了排除谬误、达到真理并在真理的指导下正确地改造世界的道路。

二 客观真理( objective truth)

人的认识所正确反映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是唯物主义针对唯心主义真理观把真理归结为意识的特性而提出的概念。列宁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4]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相反的。唯物主义认为物质世界的存在不依赖于任何个人的意识,不依赖于全人类的意识,也不依赖于以任何名义虚构出来的精神实体。认识是物质世界的种种现象及其规律性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认识是否真理,取决于它是否如实地反映了物质世界的本来面貌,即是否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内容。真理是认识主体对客观对象的反映,它的形式虽然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科学定律、一切真判断,都是由于它的内容具有客观性才能称为真理。即使是“形式”的真理,如逻辑上的永真式,也是由于它以高度抽象的形式如实地反映了物质世界中最普遍的客观联系才成为真理。按照唯物主义的真理观,一切真理都是客观真理;“主观真理”并不是真理。

唯心主义否认客观真理。一般说来,主观唯心主义对客观真理的否定是直接的、露骨的,它们把真理归结为主体的意识。例如,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各类实证主义都把真理仅仅归结为“经验”的形式,实用主义则把真理归结为“有用”的“效果”或“作业假说”,等等。客观唯心主义对客观真理的否定一般是迂回的、隐蔽的,它并不直接把真理归结为个人或人类的意识,而归结为某种超人类、超自然的精神实体。G.W.F.黑格尔在反对主观随意性的意义上是肯定“客观真理”的,并在这一点上作了深刻的论述,但是他把人的意识中的客观内容视为客观的“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他所说的“客观真理”与唯物主义所主张的客观真理归根结底是根本对立的。

辩证唯物主义在承认客观真理这一点上与其他唯物主义是一致的,但是旧唯物主义对客观真理的解释有死板的、贫乏的、僵化的缺陷。辩证唯物主义在肯定客观真理的同时,提出并解决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及这一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问题等,全面地回答了如何坚持客观真理的问题。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客观真理的论断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 absolute and relative truth)

表征认识客观真理过程辩证性质的一对哲学范畴。辩证唯物主义的研究工作者对这对范畴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见解认为,绝对真理是人的认识对客观真理的无条件的、绝对的接近;相对真理则表示人们对客观真理的认识具有近似的、相对的、有条件的性质。另一种见解认为,绝对真理是指人的认识对客观世界及其无穷本质完全的、无条件的、绝对正确的反映;相对真理是人的认识对客观世界及其本质不完全的、近似的、有条件的、相对正确的反映。

G.W.F.黑格尔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真理是一个过程的思想。他认为真理是“绝对精神”自我认识的过程。这个过程经历若干阶段,最后达到绝对真理。这里包含着关于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深刻的辩证法思想。但是,黑格尔又认为“绝对精神”完成了自身的复归,达到绝对真理,从而终止了真理的发展。他的辩证法是不彻底的,最终被他的形而上学体系所扼杀。

马克思主义以唯物主义观点改造了黑格尔的真理观,克服了它的辩证法的不彻底性,明确地提出了关于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科学理论。它认为客观真理是在人的认识中具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而“承认客观的即不依赖于人和人类的真理,也就是这样或那样地承认绝对真理”。它彻底地批判了不可知论,指明人类思维按其本性是能够掌握绝对真理的;同时指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类对客观真理的把握总是近似的、相对的。客观世界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无限的,人类任何真理性的认识只是对无限宇宙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断的正确反映,世界上总有尚未被认识的事物和现象。任何事物和现象都有无限多的联系、中介和层次,任何真理性的知识都未能穷尽某个事物或现象的一切联系、中介和层次,只是提供了相对真理。任何真理性的认识都有待发展和深化。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相互关联的两个不同范畴,它们之间并没有固定不移的界限,而是辩证统一的。任何真理都具有绝对性的一面,相对真理中有绝对真理的成分。绝对真理是由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没有脱离相对真理的绝对真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矛盾反映了人类思维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矛盾。人类的思维,按其本性、能力和可能性来说,是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的,这是思维的至上性,即无限性和绝对性。每一个人以至每一代人,由于受到客观事物及其本质暴露的程度、社会历史的实践水平、主观的条件等各方面的限制,思维又是非至上的,即具有有限的和相对的性质。这是一个矛盾,这个矛盾只有在人类世代的更迭中、在人们认识的无限的发展过程中才能得到解决。这就决定了人类对客观真理的把握是一个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在绝对的总的宇宙发展过程中,各个具体过程的发展都是相对的,因而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也具有相对的真理性。而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就是绝对真理。

客观真理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列宁指出:这种区分是这样“不确定”,以便防止科学变成僵死的教条,但同时它又是这样“确定”;以便最坚决果断地同信仰主义和不可知论划清界限。形而上学的绝对主义者片面夸大真理的绝对性,认为人们可以一下子穷尽绝对真理,否认真理是一个过程,否认相对真理。中世纪的实在论者认为“共相”是某种绝对的本质,对共相的认识就是终极的绝对真理。在现代西方哲学中,新黑格尔主义者A.C.布拉德雷断言人们通过直觉可以达到绝对。现象学家E.胡塞尔则认为通过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认识的真理是永恒不变的。这种绝对主义把活生生的科学变成了僵死的教条。相对主义只看到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这是现代西方哲学中一个带普遍性的倾向。如实证主义、马赫主义、实用主义等流派都认为真理纯粹是相对的,没有什么客观的、绝对的内容,否认有分辨是非真伪的客观标准。这实质上走向了怀疑论和不可知论。辩证唯物主义承认一切真理性知识的相对性,但它不是在否定客观真理的意义上,而是在承认人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受历史条件制约的意义上,承认一切知识的相对性。

四 真理的具体性( concrete character of truth)

以客观现实自身的具体统一为基础的真理的特性。它表明真理是由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反映了真理对于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和结构系统的依赖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

G.W.F.黑格尔曾经强调真理的具体性,他认为真理自身本质上是具体的,是不同的规定的统一。如果真理是抽象的,那它就不是真理。但黑格尔把思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看做客观具体事物被创造和产生的过程。这是对真理的具体性的唯心主义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从真理的客观性出发,认为真理的具体性是人的思维对客观实在的具体性的反映。思维过程只是掌握客观实在的具体性并把它再现出来的过程。这种再现虽然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但绝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

世界上一切现实的事物,都是具体的,它们都是具有许多规定的关系的总和。每一个事物都是自身对立统一的整体,并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结构系统同其他事物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之中。正是这种事物内在的以及它同其他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规定了这个事物的具体存在、具体本质和具体的发展趋势。这就是客观实在的具体性。因此,对客观现实的一切事物,都必须把它们当做一个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复杂总和,当做一个多样性的统一整体加以把握。“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5]。列宁说:“单个的存在(对象、现象等等) (仅仅)是观念(真理)的一个方面。真理还需要现实的其他方面,这些方面也只是表现为独立的和单个的(独自自在的)。真理只是在它们的总和中以及在它们的关系中才会实现”[6]。把客观现实的事物当做具有多方面关系的具体加以把握,在思维中表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这是思维掌握现实具体并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过程。现实具体在思维中作为精神上的具体(思维具体)再现出来,就是被思维掌握了的真理的具体性。

思维对真理的具体性的掌握,是人类认识中一定的、具体的历史成果。对真理的具体性,不能作僵死的、抽象的、超历史的理解。世界本身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世界上的事物由于自身包含着矛盾而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人的认识也是一个发展过程。真理的具体性,必须联系事物的发展过程和认识的发展过程来理解。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具体事物的各种规定和关系,都受时间、空间、条件和结构系统的制约,都因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人的认识过程中,人们也只能在具体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和具体的结构系统中掌握事物的规定和关系,从而获得具有确定内容的具体真理。采取具体的历史的态度,正确地估计时间空间条件和结构系统关系对真理的制约性,是真理的具体性的绝对要求。

五 真理与谬误( truth and falsehood)

标志认识与对象关系的一对认识论范畴。真理是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内容的认识,即与对象相符合的认识;谬误则是与对象不相符合的认识。

真理和谬误是认识过程中的一对矛盾。在认识过程中,就确定的对象和范围而言,真理和谬误的对立是绝对的,两者的界限是确定的。关于同一范围内的同一对象的判断不能既是真理又是谬误。但是,在这一狭窄领域之外,真理和谬误的对立是相对的,两者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例如,关于特定对象的真理如果作为对另一对象的判断,就可能转化为谬误;关于特定对象的谬误如果作为对另一对象的判断,也可能转化为真理。如果把某一真理推广到它的实际适用范围之外,就会成为谬误,由于夸大了真理的适用范围而造成的谬误,如果纠正了这种夸大,又可以转化为真理。真理和谬误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两者互相转化的情形和条件也是复杂多样的,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辩证唯物主义反对混淆真理和谬误界限的相对主义观点,也反对把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凝固化的形而上学观点。

认识的任务在于把握真理,但是把握真理是一个反复实践和不断探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限制,谬误不可能完全避免。谬误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并不仅仅是消极的。在正确地总结经验的条件下,谬误往往是走向真理的先导。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那种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真理与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人的认识是由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的无限过程,是不断地纠正谬误和把握真理的过程。

(本文收入《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


[1]《列宁选集》第2卷,第129页。

[2]同上书,第82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5页。

[4]《列宁选集》第2卷,第81—82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8页。

[6]《列宁全集》第55卷,第165—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