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转型期中国的制度背景

在从原有的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的经济转型过程中,人类历史上存在两类重要的改革实践:苏联及东欧大多转型国家“休克”式激进改革以及中国的渐进式经济转型。前者在转型政策的选择上主要受所谓“华盛顿共识”的影响,并且得到早期一些主流观点的支持(Lipton and Sachs,1990;Fischer and Gelb,1991)。然而,“华盛顿共识”所主张的迅速而彻底的自由化和私有化并没有在俄罗斯、东欧各国的转型实践中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至少,在推行激进式改革后的前几年,上述国家的总产出水平出现严重下滑。相比之下,推行渐进式转型的中国却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始终保持着平稳而高速的经济增长。

一 中国经济转型的历史阶段

在本书的分析中,“转型”不仅包括体制转轨,同时包括社会转型以及制度创新等多个方面,试图以一个更长的时间视角来分析转型制度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这里界定的中国经济转型期,不仅包括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过程,而且包括后续渐进式改革下的社会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制度创新的全过程。具体而言,从时期上来看,中国渐进式转型大致可以分为起始期、突破期、转轨期以及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时期四个主要阶段(张建君,2012)。

(一)经济转型的起始时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到十二届三中全会(1984年10月)。以真理标准讨论为思想先导,十一届三中全会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实现了全党工作重心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上的转移。在以“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指导方针下,中国中央政府决定开始对当时实施的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和探索。1978年12月《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初步意见》的出台正式揭开了中国农业、工商业、第三产业、经济特区、财政金融以及投融资等领域的改革序幕。在这一时期,最具标志性的改革成果是农村地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极大地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

(二)经济转型的突破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十二届三中全会(1984年10月)至中共十四大(1992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明改革的目标模式是要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即实现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变,这标志着改革进入全面、系统改革和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成功地实现了社会资源配置从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的转换,中国经济增长率更是达到9.6%的较高水平。

(三)经济体制转轨时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中共十四大(1992年10月)提出中国的改革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到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10月)。由此,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从局部改革深入推进到全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同时在这段时期中市场机制运行中所必需的价格机制已经大致建成,而与市场机制相互配套的市场法规等也得到很大的完善。到2003年,中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1981—2002年,中国的贫困人口数量也从4.9亿下降到8800万,中国经济转型获得了“中国奇迹”的全球赞誉(世界银行,2003)。

(四)经济转型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时期

自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年10月)至今,甚至是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都是中国经济转型中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中国进入转型新阶段,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社会制度的创新成为新时期政府所面临的最重要课题;同时,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以及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在转型初期便已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一些社会经济结构和特征日益成为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制度根源。如何再进一步深化和推进相关有利于“让全体人民平等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制度改革,将是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

二 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特征

技术进步、资本积累以及劳动力增加实际上也应该被视为经济增长本身,而不是原因(North and Thomas,1973)。因此,转型期中国经济上的成功和经济增长的条件需要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结构中追寻,具体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社会(城乡)分割结构、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的分权体制,以及关系型社会合约履约方式(王永钦等,2006)[1]

(一)社会(城乡)分割结构

当一个经济体在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体系却又不能从外部获得资源的条件下,其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将可能转向通过特定制度安排从其内部获取资源。与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行政手段和城市偏向性政策来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由于强调重工业优先发展,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初期通过对农产品实行价格“剪刀差”方式实现生产利润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林毅夫等,1994;Yang,1999)。这种城市偏向性政策,使中国经济社会中长期维持着一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社会分割的状态。

伴随着工业化的基本完成,那些在转型初期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诸如户籍等社会分割制度以及诸多城市偏向性的制度安排,依然在中国的渐进式转型过程中得以保留和延续,并构成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特征。

(二)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的分权体制

中国式经济分权,特别是财政分权模式,为地方政府和企业营造了一种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个人和地方政府的生产积极性。20世纪80年代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替代了农村合作社形式下的“大锅饭”制度,这实际上很好地解决了中国农村和农民的激励问题。城市和非农业人口的激励则是同地方政府放权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20世纪70年代的放权让利改革到80年代所实施的承包制度,然后再到中国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调动着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积极性。

相对于经济上的分权,政治上的集权构成中国转型期分权模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王永钦等,2006)。在经济分权的同时,中央政府通过控制政治晋升和人事任免等政治权力,构建了一种地方政府“对上负责”政治集权模式。在这一政绩考核机制下,地方政府强调GDP、财政收入等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量化指标,从而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标尺竞争模式”(张晏,2005)。这种为增长而竞争(张军,2008)的激励机制成为长期以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推动增长的制度性源泉。经济分权基础上的政治集权制度在早期有效地保证了中国经济的持续性高速增长,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和控制了经济分权可能带来的危害。

(三)关系型社会合约履约方式

合约的履约和实施方式,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结构至关重要;而在转型经济体中更是如此,原因在于转型经济中各种制度的不确定性相对更大,这意味着承诺和合约的可信性将大打折扣。李(2003)的研究区分了社会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两类合约实施方式,即基于关系型履约方式以及基于规则型履约方式。前一种履约方式基于固定主体之间的一种长期博弈环境,而后一种则强调独立的第三方(如司法机关)来实施或保证实施。与此同时,关系型合约仅仅需要交易双方知晓局部性信息,在共同结果期望下就可以得以维持,同时这一合约模式具有很强的自我实施性而无须第三方的规则保障;由于是固定性主体的长期性博弈过程,因此欺骗或者违约从长期来看将会付出重大代价,这也是这一合约方式得以存在的制度性环境(Macloed and Malcomson,1989;王永钦,2009)。相对而言,规则型合约履约的环境要求更高,需要充分的以便独立第三方能够用于实现验证和保证合约实施的公共信息,除此之外要求经济体本身的制度基础和环境设施相对更为完备,这也意味着需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投入大量固定性成本(Shleifer and Mulligan,2005)。因此,这两种合约履约型治理结构各自有着相对于对方的优势和不足,同时在不同制度环境下特定类型的合约治理结构发挥功效:当一个经济体在发展初期当市场相对还较小、发展不完善时,关系型合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优越性,因为其对合约信息要求较低,同时几乎不需要花费设立法律制度的固定成本,所以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成本。但是,随着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壮大和市场成熟度的提升,关系型合约的治理成本逐渐凸显,边际交易成本会越来越高,而规则型治理由于边际交易成本越来越低也能更有效地发挥功能。

王永钦(2005,2006)基于此解释了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内涵和成功之处。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在进行经济转型之前,这两个国家都是典型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一类经济中,国家、组织以及个人三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关系型合约的履约方式,在限制人口流动制度下居民可能从出生开始就持续性地生活和工作在同一个地方和同一个单位,继而个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成为一种长期性的博弈过程,这实际上也为关系型合约履约模式提供了一种制度环境。相对于俄罗斯“激进式改革”几乎是在瞬间或很短一段时间内废除这种长期以来维持的关系合约履约方式,却又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建成一种规则型合约履约模式不同的是,在中国渐进式转型模式下关系型社会结构在改革过程的各个阶段直至现在都依然得以保留和存在,并在中国正式规则制度尚不完善以及市场分工和生产不成熟的制度背景下有效地发挥着作用。

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中国的关系型合约履约方式产生和存在于一个集权性政治体制和带有分割性特征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在此制度模式下中国的“关系”不仅发挥着一种低成本的合约履约方式的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有通过权力而不是规则进行资源配置的功能。而在这一过程中,容易滋生出权力腐败、公共资源滥用等负面现象。

三 中国经济转型的代价

以社会(城乡)分割结构、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的分权体制以及关系型社会合约履约方式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和经济结构,在中国渐进转型过程中,特别是转型初期,很好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迄今为止的改革从本质上来讲是在不改变现行社会和经济结构的制度下,通过设计激励机制、引入价格体系和竞争机制的方式实现增长的目标。然而,随着渐进式转型的日益推进,现行的社会和经济结构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成为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制度性原因(杨灿明和郭慧芳,2009)。

(一)社会分割下地区差别化政策,损害社会公平

由于GDP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将使地方政府具有优先发展城市和实施城市倾向性政策的内在激励。李实(2003)指出,政府通过农副产品价格控制、农民不合理税费负担、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封闭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歧视性政策等政策手段,实现偏向于城市地区的经济政策,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即便是在社会转型的中后期,通过城市地区居民能够给予政府更大的压力来保证这种偏向性政策会得以继续保留和不会降低(Yang and Cai,2000)。

这些地区差别化的政府政策,即便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大量地存在着,不论是中西部地区之间,抑或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政府提供的与居民户籍相挂钩的诸如医疗、教育、公共卫生等各类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上都依然存在着城市偏向,同时这种偏向性政策在控制和阻止人口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实施下得以强化。

(二)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的分权体制,造成政府间财力不平衡

由渐进性转型过程中所遗留的经济分权模式强化了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发展经济的竞争。同时由于中国各地区之间在历史、地理和政策等方面先天性条件差异巨大,在地区横向竞争过程中东部地区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在发展的起点和条件上更加优越,因此,从横向上造成各地方政府之间财力不平衡。

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上级政府”的绝对权力和威信,以及中国地区之间财力差距悬殊,在政府层级分税方面上级政府凭借其绝对的分配权威能够通过逐层上收和分享财权的方式掌控着绝大部分的财政资源,并试图通过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来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平衡和财力均衡。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两大经济难题:其一,越往基层,政府财政能力越差,同时财政状况越发困难;其二,对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公平性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同层级政府间财力不平衡,将可能异化收不抵支的基层政府的行为,通过主动“寻租”或“土地财政”等制度外手段主动创收,在这一过程中极易导致政府被俘获以及非法作为的发生。与此同时,作为弥补基层政府财政收支缺口以及均衡地区间财力水平的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流向的效率状况在现行分权和分税格局下,将对平衡地方财政能力以及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三)非正式合约制度影响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互联型关系合约在中国规则制度不完善的转型初期,作为一种低成本的履约方式,在资源配置和社会生产中很好地发挥着作用;但是伴随着渐进式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相关制度法规的日益完善,其作用空间不断缩小。

然而,中国政治集权与经济分权体制下,权势资本、政治资本以及社会资本等关系性资源在新生的市场机制中回报显性化,从而使关系型合约履约模式被进一步强化。首先,通过影响规则制定过程,进而对资源配置和流向施加直接影响,这意味着资源在流向安排上,就已经偏离了效率或公平的基本准则而被异化成一种非效率的结果;其次,影响或掌控交易价格以及垄断信息;最后,获取优先权。后两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在市场参与过程中,通过一种同竞争对手非对称“能力”的方式来实现以更加优势的身份进行交易,获得优质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这些非正式合约制度的存在和作用,无疑将影响到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使用效率;其资源投入的产出或收益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被特定的少数群体所掠取,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也违背着社会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