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哲学论丛·2017(第2辑):平等主义
- 姚大志
- 4510字
- 2021-03-31 02:58:23
四 基于契约主义的论证
当代政治哲学中存在着两种契约主义:第一种是霍布斯式的契约主义,它通常被称为contractarianism;第二种是康德式的契约主义,它通常被称为contractualism。第一种契约主义以合理性(rationalty)为基础,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利的,以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但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能够接受审慎的合理性的约束。第二种契约主义以理性(reason)为基础,这意味着虽然每个人也都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利益,并且接受正义原则的约束。特别是在达成契约的过程中,要用理由来支持自己和说服别人,在正当理由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为平等提供证明的主要是第二种契约主义。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罗尔斯式的;另一种是斯坎伦式的。
罗尔斯式的契约主义为平等提供了原初状态的论证。在原初状态下,一个人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中期望得到的比平等的份额更多,或者同意接受更少的一份,这都是没有道理的。在原初状态下,特别是在无知之幕的后面,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主张自己应该得到比其他人有利的地位,因此,所有当事人都会接受平等的原则。[19]另外,人们在原初状态中使用 “最大最小化规则”(maximin rule)来进行推理。“最大最小化规则”要求:我们应该首先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确认出每一种可能选择的最坏结果,然后接受这样的选择,即这种选择的最坏结果比所有其他选择的最坏结果都更好。最好的结果意味着在社会上处于最有利的地位,最坏的结果意味着处于最不利的地位。如果一个人在选择契约时按照 “最大最小化规则”来推理,那么他就应该假设自己是最不利者。如果一个人假设自己是最不利者,那么他会赞成以平等为原则的契约,因为平等对不利者更为有利。[20]
如果我们把罗尔斯式契约主义的原则解释为“有理由的接受”,那么斯坎伦式契约主义的原则就是 “有理由的拒绝”。从斯坎伦的观点看,罗尔斯式契约主义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罗尔斯式契约主义依靠无知之幕的假设。这种契约主义主张,正义原则是所有人都同意的原则,而要做到所有人的同意,只有在无知之幕的后面才能实现。对于斯坎伦来说,契约主义是一种道德论证的方式,它可以像罗尔斯那样用于支配社会合作的正义原则,也可以用于个人的行为,这样,它不能依赖无知之幕的假设,因为个人在做出行为决定的时候,通常需要各种各样的信息,而且信息越全面越多,也就越好。[21]罗尔斯和斯坎伦在道德论证中都强调理由,而在后者看来,只有对相关事实或信息完全知情,人们才能够知道接受或拒绝的理由是什么。
其次,罗尔斯式契约主义以人的自利为动机。在原初状态中使用 “最大最小化规则”进行推理时,人们关心的东西不是正当的理由,而是个人的利益。[22]当事人之所以赞同平等的原则,是因为他们意识到,如果他们在现实社会中是最不利者,那么平等的原则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好处。在斯坎伦看来,道德论证依赖的东西不应该是个人的自利动机,而应该是正当的理由,也就是所谓的 “可辩护性”(justifiability)。[23]
最后,罗尔斯式契约主义奉行的原则是所有人 “有理由的接受”,而这个原则是有问题的。让我们假设,某个社会是一个不平等的等级制社会,某些社会成员比其他成员处于更低级的社会地位。而且我们假设,对于这些处于更低社会地位的人们,他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继续实行这种等级制度;另外一种是选择平等的制度。如果这些人选择了等级制,或者因为他们确实认为自己天生不如其他人,或者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制度能够给所有人带来最大的好处,那么我们很难说这些人的选择是没有理由的。尽管从我们的观点看,他们的选择是错误的。这也意味着事情还有另外的一面:如果他们拒绝接受这种等级制度,那么这也不是没有理由的。也就是说,基于 “有理由的接受”,我们有可能接受等级制。但是,基于 “有理由的拒绝”,我们则不能接受这种不平等的制度。[24]
在斯坎伦看来,罗尔斯式契约主义所需要的条件——无知之幕的假设、自利的动机以及所有人的有理由的同意——不仅太强了,而且是没有必要的。他主张一种更弱的契约主义,而这种契约主义只有一个条件:有理由的拒绝。比如说,在一种不平等的分配中,所得更少者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从而有理由拒绝这种分配。相反,如果一种平等的分配是任何一个人都没有理由拒绝的,那么这种平等的分配就是我们应该接受的。也就是说,“有理由的拒绝”表达了道德主张的“可辩护性”。
那么,什么样的理由才是不可拒绝的?对此有一个简单的检验:如果你处在另外一个人的位置,那么你是接受还是拒绝这个理由。无论你是接受还是拒绝某种理由,你必须考虑别人是如何看待它的,这里的实质是相互性,就像 “金规则”要求的那样。具体来说,道德论证所需要的理由应该具有两个特征:首先,理由应该是一般的。这是指,理由不应该与某种特殊的社会位置或处境相关,而应该是处于任何位置或处境的人们都能够接受的。比如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问题在于它只与最不利者的位置相关。其次,理由应该是正当的。这是指,理由应该具有相互的“可辩护性”,它不仅是理由的提出者能够接受的,而且也是其他人能够承认的。在这种意义上,理由应该具有公共性。[25]
如果说罗尔斯式契约主义的问题在于所依赖的前提条件太强了,那么斯坎伦式契约主义的问题在于 “理由”本身的模糊性和“拒绝”的否定性。什么样的理由是人们能够接受的,这是模糊不清的。斯坎伦要求理由应该是一般的和正当的。按照通常的理解,非个人的理由(如所有人的福利或者正义)是一般的和正当的,而个人的理由(个人的利益和动机)则不是。但是,斯坎伦却认为,他的契约主义所依赖的是 “个人的理由”,而不是 “非个人的理由”。[26]另外,“拒绝”是一种否定,而 “同意”是一种肯定。没有人 “拒绝”是否等于契约主义所要求的所有人的“同意 ”,这也是有疑问的。与“同意”相比,“拒绝”起码是一种较弱的要求。
我们在这里关心的问题是平等主义的证明,而 “有理由的拒绝”为平等提供了一种契约主义的论证。为了检验这种论证是否成功,我们提出一个反向的问题:平等是否能够抵抗 “有理由的拒绝”?我们假设所有当事人分为两个群体:一个是处境更好者;另一个是处境更差者。而且我们假设现在所有当事人面临两种选择:不平等的安排与平等的安排。对于不平等的安排,处境更差者显然是有理由加以拒绝的。但是,对于平等的安排,处境更好者是不是也有理由拒绝?如果人们认为他们没有理由拒绝平等的安排,那么这实际上等于说,不平等需要理由,而平等不需要理由。这样,我们又回到了程序的论证。
我们说过,“拒绝”是一种否定。这不仅意味着它对证明来说是一种更弱的要求,而且也意味着它可能达到的东西是否证什么,而非证明什么。对于平等或不平等,人们都可能基于某种理由加以拒绝,比如说,处境更差者基于自己得到的更少份额有理由拒绝不平等,而处境更好者基于应得(或自由、权利、资格等)也有理由拒绝平等。对于任何一种可行的选择,某个人总会有某种理由加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契约主义者只能够得到否定的结果,而得不到肯定的结果。对于政治哲学家来说,这种情况是司空见惯的:极端自由主义者基于权利的理由,功利主义者基于所有人的福利的理由,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基于应得的理由,社群主义者基于共同利益的理由。这些理由是相互冲突的,而没有一种标准能够裁断它们之间的分歧。就此而言,这种契约主义能够得到的东西只是有理由的拒绝(否定某种原则),而不是没有理由的拒绝(证明某种原则)。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基于尊严的论证和程序的论证有两个共同的缺点,从而它们在这四种论证中是最难以抵抗反驳的。一是它们本身的性质(形而上学和程序性)使其论证与平等的联系太弱了,以至于无法提供充足的理由来支持平等。二是它们都与等级制是相容的,因此,它们无法为平等提供明确的支持。其次,公平的论证依赖于很强的前提假设,其中罗尔斯的论证依赖于原初状态的假设,内格尔的论证依赖于公正动机的假设,但是,这些假设不仅无法得到非平等主义者的认可,而且也很难得到其他平等主义者的接受。最后,与上述三种论证相比,契约主义的论证显然更有道理。但是,正如上面讨论所揭示的那样,无论是罗尔斯式的还是斯坎伦式的契约主义都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恰如本文开始时所言:从直觉上接受平等主义,这很容易;在理论上证明平等主义,这很困难。
另外,我们特别需要指出,平等主义很难证明,这既不意味着平等主义是错误的,也不意味着我们不应该接受平等主义。它只意味着,如果我们是平等主义者,那么我们就应该努力为平等提供更有力、更有理的论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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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T.M.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分配正义研究”(12JJD710011)。
[2] 姚大志: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3] 我们应该注意,很多政治哲学家为平等提供了不止一种的论证,如罗尔斯既提出了基于尊严的论证,也提出了公平的论证和契约主义的论证。
[4] Bernard Williams,The Idea of Equality.Philosophy,Politics,and Society,Series Ⅱ,Basil Blackwel,1962,p.115.
[5]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442、491.
[6] Nicholas Mark Smith,Basic Equality and Discrimination,Surrey,UK:Ashgate,2011,pp.122-123.
[7] Bernard William,The Idea of Equality,Philosophy,Politics,and Society,Series Ⅱ(Basil Blackwel,1962;David Miler.“Arguments of Equality”.Peter French et al(ed.).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Ⅶ.Socialand Poligical Philosophy.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2,pp.80、119.
[8] Isaiah Berlin,Equality,In Peter Valentyne(ed.),Equality and Justice. Vol.2.New York:Routledge,2003,pp.44-45.
[9] D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273.
[10] D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p.297-298.
[11] Stanley I.Benn,Egualitarianism and The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s.,J.Roland Pennockand John W,Chapman(ed.).Nomos:Equalit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67,pp.67-68.
[12] Stanley I.Benn,Egualitarianism and The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s.,J.Roland Pennockand John W,Chapman(ed.).Nomos:Equalit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67,pp.69-70.
[13] Stanley I.Benn,Egualitarianism and The Equal Consideration of interests.,J.Roland Pennockand John W,Chapman(ed.).Nomos:Equalit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67,p.68.
[14] 正如诺齐克所质疑的那样:“如果我去了一家电影院而没有去紧挨着它的另一家,那么我还需要来证明对这两家电影院老板的区别对待吗?”参见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页。
[15]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442、444.
[16]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18.
[17] Thomas Nagel,Equality and Parti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p.64-65.
[18] Thomas Nagel,Equality and Parti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p.65-66.
[19]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30.
[20]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33.
[21] T.M.Scanlon,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127.
[22] T.M.Scanlon,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24.
[23] T.M.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189.
[24] 这里所举的例子与斯坎伦的有所不同。参见T.M.Scanlon,contractualism and Utilitarianism,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p.111-112。
[25] T.M.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15.
[26] T.M.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Mas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