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一致同意和政治合法性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两个基本预设,它们不仅贯穿于内格尔对平等和偏爱的探讨中,而且实际上构成了这一探讨的理论基础。这两个预设可以粗略地表述如下:(1)康德式的预设:每个人就像每个其他人一样,都具有同样的尊严和价值;(2)契约主义的政治合法性预设:只有当一个制度被其所有成员一致地接受时,或者至少只有当它不可能被其每个成员合理地拒斥时,这个制度才是政治上合法的。

首先,需要说明内格尔对契约主义的诉诸。一个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必然性在于如下事实:相互合作对于个体拥有一个完整的和像样的生活是绝对必要的。对这个事实的识别贯穿于整个经典的政治哲学,在当代则典型地体现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假设个人的观点和非个人的观点无一能够被严重地忽视,但是,它们之间事实上又有冲突,那么,任何合理的政治力量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设计一个良序的社会(a well-ordered society),“在这个社会中,人们能够过集体的生活,这样一个生活满足非个人的观点的不偏不倚的要求,但是同时必须这样来管理具有强烈的个人动机的个体,以便他们觉得对他们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第18页)。这是卢梭的观点的一个变种,因为,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一个类似的问题:“发现社会联合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以所有共同的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个合作者的人身和财富,通过这种形式,每个人当在与其他人联合起来时,只是服从他自己,但是仍然像从前一样自由。”[8]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理想显然格外艰难,因为它的两个条件其实往往向对立的方向运动。如果我们像功利主义者那样把自己设想为这个世界的公正的旁观者,那么,我们会自然地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方式来优化人类福利。但是,问题是我们不得不把自己置于世界中,用我们自己的观点来看待这个世界。我们不可能放弃自己的观点,因为作为有限的存在物,正是个人的观点赋予我们的生活以独特的意义。

因此,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政治理论就必须在乌托邦的政治理想主义和讲究实际的政治现实主义之间维持适当的张力。如果没有任何理性的个体能够被启动以一个政治理想为生,那么,这个理想便是一个乌托邦的政治理想。另一方面,一种粗俗不堪的政治现实主义并不值得尊重,因为,它可能妨碍人们过更像样的生活。在设计合理的政治制度时,动机的因素是重要的,由于它们对政治辩护施加了实质性的影响:政治辩护不是表示对一个命题的认同(即使这个命题或许是真的),而是要支持和接受一套公共机构以及相应的生活形式。政治生活必定与我们的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如果社会-政治机构要有某些政治权威和政治合法性,制约着它们的原则在某个层次上就必须得到公民的一致认同。如果存在着政治真理的话,它们必定是通过论证和说服由公共理性揭示出来的。乌托邦的政治理想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它们不可能赢得一致同意,由于它们“把过分的压力置于个体的动机之上”,甚至“试图完全通过对社会个体进行非个人的转变来超越他们”(第24页)。

但是,仔细地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内格尔似乎并不普遍地抵制通过个人道德和公共道德渐进的相互作用来“转变”社会个体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我们注意到,就个人的观点与集体的观点的关系而言,内格尔并未把它主要解释为关于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在内格尔看来,就这个问题的本质和起源而论,它是关于每个个体与他自己的关系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内格尔的探讨有一些独特的优点。首先,他避免了个体和社会之间的极端对立,而这种对立在自由主义的一些样板那儿频繁出现。但是,对内格尔来说,这两种观点的共存已经表明,个体必然是被固定在社会之中的——用桑德尔的话说,个体不是“不带累赘的自我”。相反,正是因为自我本质上被固定在社会之中,具有一个不可还原的社会维度,任何忽视其本质存在的社会-政治体制都不可能是合理的。我们并不具有一个独立于或者可分离于个人生活的社会生活。因为,就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而论,我们必须采纳一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来探究社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9]。因此,当社会-政治体制把保证每个个体具有一个像样的生活看作它的一个根本目的时,它的主要职能之一,便是要调和个体在追求他们的生活时所面临的困境或冲突,使得这样的困境或冲突尽可能少发生。在这个问题上,在个人道德和公共道德之间并不存在截然分明的界限,只是公共道德有时需要强制性地加以强化。如果通过恰当的社会机制对个人道德实施的部分转变就能够导致一个道德上更值得向往和接受的社会制度,那么,这样的转变便是合理的。

因此,可以设想的是,对体制结构的任何合理的设计应该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提供表达其个性的方式,而这些方式从非个人的观点来看必须是可接受的。然而,由于这将涉及自我概念的重塑,涉及人们的动机的转变,由此就必然产生一个问题:在什么程度上这种转变是心理上可以接受的?我们明显地想要政府按照正确的原则行动,假设正确的原则是那些没有任何人能够合理地拒绝的原则[10],那么,我们必须追问:我们怎么才有可能在个人的和非个人的观点的张力中达到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理性一致呢?显然,合理性(reasonableness)要求相互协作和互利互惠。我们生来具有的各种各样的偏爱,比如说,爱情、友谊、对集体和国家的忠诚,与我们的个人利益、计划和承诺具有本质的联系。如果它们不可能从根本上被排除掉,那么,只有当从他人的利益和偏爱的角度来看它们都能被合理地接受时,这样的偏爱才能在社会协作的框架内得以协调。在内格尔看来,协调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诸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得到解决。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对于个人来说什么东西是合理的问题,不是在个人的实际理性的层面上就能得到解决的;合理性的决定必定也涉及判断每个人服从某些行动原则的集体结果,而这些原则是每个人能够确认其他人应该服从的。

这个可普遍化检验之所以是康德式的,是因为康德的伦理学“试图同时从每个个体的观点来看待事物,从而达到他们都能够享有的一种动机,而不是用一个从他们外面得到的非个人的观点来取代每个个体的观点”(第15~16页)。简单地说,这个康德式的检验的实际含义是这样的:每个人的行为准则,为了合理起见,不仅必须得到普遍承认,而且必须在集体的和制度的行为中能够与其他人的行为准则和谐起来。最终这两个层次的检验导致了一个康德式的全体一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康德式的全体一致也不可能只是通过纯粹公正性(pure impartiality)来达到,因为后者或许无法协调个体的理性与偏爱。在这二者之间平衡的程度将实际上取决于特定情境。在道德冲突的情形中,在个性的要求和慈善的要求之间的平衡,通常只是通过个人道德才能获得。只有个人道德对公共道德的部分转变已经实现,而且在没有谁能够合理地拒斥这个转变之后,对道德冲突实施政治上的解决才变得可能,政治合法性也才能有效地得到保证。然而,由于政治合法性的全体一致条件本身是一个道德要求,通过诉诸政治来解决道德冲突,将是极其困难的。这就是为什么内格尔对强的平等主义并不持乐观态度的原因,虽然这不是他这样做的唯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