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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起诉性骚扰的人

2001年7月,西安市一公司员工王女士,将其公司总经理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称经理经常对她动手动脚进行骚扰。

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

由于此前中国尚无此类案例,因此王女士成了“全国首例性骚忧案”的原告方当事人,此事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和广大女同胞的广泛关注。

由于此案涉及当事人个人稳私问题,法院对此案也十分慎重。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2001年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连法院本身也只有两三个人知道开庭地点。一审宣判后仍然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知道结果。(参考《起诉“性骚扰”隐私要保密》,2001年12月23日《三秦都市报》)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王女士起诉。但实际上已经起到抵制性骚扰的作用了。

正如王女士所说:“我虽然是第一个起诉性骚扰的人,但我绝不会是惟一的起诉者,相信其他受到性骚扰侵害的人,也会像我一样勇敢地站出来。”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表明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日益强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