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戒石铭与皮场庙
- 郭建
- 3字
- 2020-07-09 15:35:27
水浒传
壹 梁山好汉们脸上的“金印”
究竟什么是“金印”?
看《水浒传》,好汉们被逼上梁山时,大多都是脸上打了“金印”,被官府“刺配”的罪犯。比如第一回“张天师祈禳瘟疫 洪太尉误走妖魔”中洪太尉拿“刺配”来威胁道士们,指着道众说道:“你等不开与我看,回到朝廷,先奏你们众道士阻当宣诏,违别圣旨,不令我见天师的罪犯;后奏你等私设此殿,假称锁镇魔王,煽惑军民百姓。把你都追了度牒,刺配远恶军州受苦。”
那么究竟什么是刺配?为什么又叫打金印?
《水浒传》内容本身对此也有解释,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鲁智深大闹野猪林”里,作者解释说:“原来宋时,但是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唤做‘打金印’。”也就是说,罪犯被判决了徒刑、流放、迁徙的,都要在脸上刺上字。因为大家讨厌“刺字”的说法,所以改称“打金印”。
那么,水浒作者的这个解释对吗?刺字在宋朝真的是一种主刑以外必须再加上的附加刑吗?
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宋代的刑罚制度了。
最为宽大的法定刑制度
宋代的法律所规定的正式刑罚制度,和唐朝是一样的,就是所谓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是拿荆条(法定程度是三尺五寸<约合今108.85厘米>,号为“笞杖”,大头直径二分<约合今0.62厘米>,小头直径一分五厘<约合今0.47厘米>)抽打罪犯的臀部和大腿,分为五等,每一等十下,每打十下算一等,也就是从十下到五十下,分为五等。
杖刑,是用荆条(法定程度也是三尺五寸,号为“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约合今0.84厘米>,小头直径一分七厘<约合今0.53厘米>)抽打罪犯的背部、臀部、大腿,每打十下算一等,也就是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也分为五等。
徒刑,是将罪犯关在监狱里,并为当地官府服苦役。从徒一年开始,每半年为一等,一共也是五等,到徒三年为止。
流刑,是将罪犯放逐到很远的地方,从两千里开始,每五百里为一等,一共是三等。最重的是流三千里。罪犯到了流放的地方,先要为当地官府服一年的苦役,以后就在当地落户居住。
死刑,分为绞、斩两等。绞,是在罪犯脖子上套上一个绳圈,然后用短木棍将绳圈逐渐绞紧,直至罪犯窒息毙命。斩即斩首。
虽然称为“五刑”,但以上刑罚制度在当时世界上却是最为宽大、最为人道的。它针对的完全是中国特定的文化环境。
比如笞杖刑,用小指粗的荆条抽打几十下,身体痛苦程度一般来说还不至于到达常人所能承受的极限,可是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做了坏事让官府打屁股,是对祖先赐予的身体的亵渎,身上痛、心里更痛,有沉重的对于祖先的负疚感。
又比如流刑,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是“不去父母之邦”、安土重迁的观念,那么将一个人强行迁居到两千里远的地方去,就算是一种很严重的处罚,虽然罪犯人身体上可能没有什么痛苦,可是他的心理上,就承受了很大的痛苦。
附加刑超越法定刑
到了唐代,民族大融合,文化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使得原来中原华夏族发展过来的汉族的那些古老禁忌已经对普通人的影响不大。唐代立法的时候,实际上已经体会到这套“五刑”刑罚体系的威慑力不够,因此对于重罪罪犯往往处“重杖一顿”的处罚,让罪犯皮肉狠狠吃苦,以儆效尤。
到了唐末五代社会秩序混乱,统治者如同走马灯一般转换大王旗,哪里有功夫来把罪犯关押三年,或者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很多割据政权的统治地域也没有三千里那么大。于是广泛采用“脊杖”的处罚方式,来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刑罚。同样的罪名,先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判决,执行的时候转换为“脊杖”:用竹板专门打罪人的背脊,打出血来,叫做打一个“背花”。这个传统到了宋朝,就固定下来,叫做“折杖法”,大多数徒刑、流刑罪名的处罚都折合为打几下、十几下脊杖。具体来说:
宋代将原来部分的徒刑罪名改为“脊杖”,仍以竹板为刑具,只责打罪犯背部,数目自十三到二十下。
另外,笞杖刑改行“臀杖”,刑具为三尺五寸(约合今107.62厘米)长的竹板,大头阔二寸(约合今6.14厘米),小头直径九分(约合今2.76厘米),只责打臀部,数目自七下到二十下。
流刑则一律要附加脊杖,数目为十七下到二十下。折杖行刑后,就地配役,不再远流。服役年满即放。流刑犯如果还附加有编管、移乡刑罚时,则配役之刑移至编管、移乡处执行。宋在流刑本刑外,常以附加刺配刑的方法来惩处重犯。如法律规定漏泄“朝廷机密事”,流二千五百里,“配千里”。其中流二千五百里是本刑,配千里是附加刑。实际执行时,本刑折成杖脊十八,并不流放,“配千里”才是真的配到千里以外服役。
“刺配”为军
可是后来宋朝统治者觉得有些重罪罪犯这样光打一顿还不足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而且“死刑重,生刑轻,故犯法者多”。死刑与生刑脱节,重轻失调。对于那些犯了重罪而又不至于死的犯人,由于实行折杖法,刑罚显得苍白无力。于是又想出来将重罪罪犯在打完脊杖后,再把他们集中到地方部队里去服役。
随着宋代社会矛盾的逐渐发展,附加刑的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其刑罚等级也日趋细密,并呈加重趋势。例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刺配法仅40多条。至南宋孝宗淳熙时,达570条。发展到后来,宋代的附加刑远重于主刑,从而形成了宋代刑法的一个特色。刺配的地理远近是根据罪行轻重来定的。以后逐步扩大运用,到北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时,配隶等级约分九等,依次为配本州、邻州、五百里、千里、二千里、三千里、广南军州、远恶军州、沙门岛。南宋孝宗时又细分为十四等。配隶刑是不定刑期,并无明文规定配隶人何时能恢复自由,唯遇朝廷恩赦,可依量移法从远处移徙近地。犯人量移后,如又遇恩赦,则放令从便。
林冲刺配沧州
那么配役为什么又要“刺字”呢?
原来,在五代的时候,军阀混战,为了防止逃兵,统治者都采用抓兵的办法来补充军队,为了防止士兵逃亡,就在士兵脸上刺上部队的番号。这个办法也保留到了宋朝,宋朝正式的军队叫“禁军”,士兵不是抓来的,是雇来的,发工资的,不过代价就是,你拿了我的兵饷,就要给我在脸上刺上部队番号,省得你拿了工资就逃走。
另外,宋朝把地方治安性、辅助性的部队称为“厢军”,实际上是给朝廷服劳役的军队,比如运输物资、看守仓库、维修设施等,主要由服刑的罪犯来充当,士兵脸上也要刺上服役的地方。《水浒传》里,梁山好汉们的小喽罗士兵,也都是脸上刺着梁山的番号。比如第十九回,梁山首次在晁盖领导下打败了前来围剿的官军,“把这新拿到的军健,脸上刺了字号,选壮浪的分拨去各寨喂马砍柴,软弱的各处看车切草”。
前面这两个情况一结合演化,就出现了“刺配”:
第一,它只是适用于某些重罪罪犯,并不是所有的徒流罪犯都适用,而是针对某些重罪罪犯的特定的附加刑。在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大量的案件判决,都是适用的“刺配”。但都是先有“脊杖”,然后才有“刺配”。
第二,脸上的刺字本身不是处罚,而是服劳役的附加刑所附带着的一个番号。刺配的罪犯,脸上刺的,是他前往服役的地点,也就是“军州”。宋代把一些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地点划为“军”,和普通的地方政府“州”平级——州下面还有县,“军”是基层政府,但级别高,和州平级。罪犯脸上刺的既不是罪名,也不是人名,而是一个地名。这一点《水浒传》的作者没有搞错。
比如第十七回,济州府尹为了黄泥岗生辰纲一案,叫来观察何涛:
府尹喝道:“胡说!上不紧则下慢。我自进士出身,历任到这一郡诸侯,非同容易。今日东京太师府差一干办来到这里,领太师台旨,限十日内须要捕获各贼正身完备解京。若还违了限次,我非止罢官,必陷我投沙门岛走一遭。你是个缉捕使臣,倒不用心,以致祸及于我。先把你这厮迭配远恶军州雁飞不到去处!”便唤过文笔匠来,去何涛脸上刺下“迭配……州”字样,空着甚处州名。发落道:“何涛,你若获不得贼人,重罪决不饶恕!”
宋江被麻翻
又如宋江刺配江州,途经揭阳岭,被开黑店的催命判官李立麻翻,准备开剥,好在混江龙李俊赶来:
当下四个人进山崖边人肉作房里,只见剥人凳上挺着宋江和两个公人,颠倒头放在地下。那大汉看见宋江,却又不认得;相他脸上金印,又不分晓。
后来想起来查看押送公文,才知道被麻翻的正是“及时雨”宋江。
“金印”打在脸颊上
那么究竟刺配是将服役地点刺在哪里呢?《水浒传》小说里绝大多数都说明是刺在罪犯的脸颊上,林冲被判刺配,“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高太尉部下陆谦安排押送的公人暗害林冲,“明日到地了时,是必揭取林冲脸上金印回来做表正”。宋江在江州浔阳楼写“反诗”,说是“不幸刺文双颊,那堪配在江州。他年若得报冤仇,血染浔阳江口”。这里的“双颊”,应该是为了诗词平仄的需要,因为其他的地方都说只是两行金印,没有说明是两面的脸颊。比如第二十九回,武松去打蒋门神时,“头上裹了一顶万字头巾,身上穿了一领土色布衫,腰里系条红绢搭膊,下面腿絣护膝,八搭麻鞋。讨了一个小膏药,贴了脸上金印”。可见“金印”只是在一边脸颊,用一张小膏药就可以遮住。
可是《水浒传》也有很多地方是明显写错的。首先,有关刺配的那个说明就是错误的,刺配并不是普遍适用的附加刑。其次,有关刺字的部位也有说错的。比如,第二十七回里,武松在十字坡酒店里,母夜叉孙二娘和菜园子张青将他装扮成一个游方的和尚,“只除非把头发剪了,做个行者,须遮得额上金印”。刺字的部位是在额头之上,显然与小说其他部分的描写的刺在脸颊上的不同。
武松剪发藏金印
那为什么《水浒传》的作者会写错呢?
说起来也很简单。水浒传的故事不是一个人一时一地创作的,梁山好汉的故事在南宋开始流行,到了元朝,很多水浒故事成为戏剧剧目,直到明朝才汇拢为我们现在看到的长篇小说。所以在水浒传故事成文的时候已经是在元明二朝,而这两个朝代却是没有“刺配”这样针对重罪罪犯的附加刑的。写错也就情有可原了。
元明的“刺字”刑
元朝法律规定的刑罚体系,和中原地区传统不同,增加了“刺字”刑,主要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罪犯的附加刑。凡是初犯盗窃行为,并且盗窃的财物已经到手、罪名确凿、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罪犯左小臂内侧,刺上一寸见方的“窃盗”两个字。再次触犯窃盗罪名的,在罪犯的右小臂内侧,刺上“窃盗”两个字。第三次触犯盗窃罪名的,在罪犯的脖子后侧,刺上“窃盗”两个字。强盗罪犯,初犯的就要在脖子后侧刺上“强盗”字样。
凡是被刺了字的窃盗或者强盗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还要在本地充当“警迹人”,就是为官府充当“眼线”,晚上跟着巡逻警戒,白天要追踪罪犯踪迹。平时要时常到官府报到。如果能够抓住其他罪犯的,就可以经过官府批准“起除刺字”。没有这样的立功表现,经过充当5年“警迹人”,没有再犯罪的,也可以经官府批准“起除刺字”。
元朝有关刺字的法律规定相当细致,比如蒙古妇女犯盗罪的,不适用刺字的附加刑。假如罪犯手臂上有文身的,要在文身的空白处刺字;假如罪犯在刺字后再去文身,故意用文身遮盖刺字的,再犯盗罪的,就要改刺在罪犯的手背上。假如被刺字的罪犯自行“起除刺字”的,再犯任何罪名,都要补刺。
元朝的军队是职业军、世袭军,百姓一旦被签为军户,就要世代服兵役。不过元代没有采取宋朝那种给士兵脸上刺番号的办法,很可能是为了争取士兵。因为脸上刺字,对于中国汉族人来说,是在脸上留下永久性的创伤,也给保有“孝”的传统观念的人心灵上留下永久性的创伤。
“充军”“刺配”有不同
以后明朝的法律照搬了这个附加刑种,凡是盗罪(窃盗、白昼抢夺以及盗窃官府财产的“常人盗”等)都要在罪犯的小臂、脖子后部刺字,只有强盗罪因为法律已加重到“得财皆斩”,不再刺字。仍然没有在犯人脸上刺字的事情。
另外,明朝创设了“充军”的刑罚,将一些重罪罪犯在执行完刑罚后,再发到某些地方去“充当军户”,当作驻防军人。这和宋代的思路是一样的,只是明代不再采用脸上刺部队番号的办法来防止逃兵,而是采用连坐的办法,有军户逃亡的,就到他的原籍老家,从他的兄弟开始“点签”,没有兄弟的就是堂兄弟、族兄弟,甚至只要是同姓的远亲,反正要有一户充军到逃亡的地方去。
充军这个办法原来也只是针对部分罪名,明律中规定凡军人犯徒流罪,先决杖刑,然后分等发往外地卫所充当军户。以后的条例也对平民适用充军,充军的罪名不断增加,至万历《问刑条例》已有133项针对平民的充军罪名。逐渐形成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等级,而又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两类,前者仅罪犯本人充当军户至死,后者则罪犯子孙世代为军户。
因此实际上到水浒传成为小说的时候,说书人以及民间已经普遍对于刺配没有了认识,难免理解有所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