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论
- 何颖
- 6892字
- 2020-07-09 15:45:11
第二节 金融消费活动的特殊性
一、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商品不同于食品、服装等有形商品,金融商品的内容是一项或多项金融服务的组合,对此消费者看不见也摸不着。因此,有关金融商品的内容、构成、权利行使期限等各类信息就是消费者进行交易判断的基础,这决定了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主要围绕着信息的提供与获取而展开。金融商品既然是一类无形“商品”,消费者就不可能通过观察表面来检验其品质,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口头或书面说明等了解金融商品的具体内容。因此,消费者有关金融商品的交易判断完全建立在与金融商品有关的信息基础之上,这些信息包括任何有关金融商品的构成、价格影响因素、权利行使方式与行使期限等。
信息是金融商品的核心内容,文字或语言是传达商品信息的唯一途径,因此掌握必要、准确和真实的信息对于金融消费者做出正确判断而言至关重要。特别是,金融商品并非一锤子买卖,商品与相应的服务紧密联系,一般而言需要持续一段特定的时间。金融商品的内容也并非一成不变,总是随着合同约定事由的变化,或者金融市场的波动发生变化。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可以说从个人购入一只基金时交易才刚刚开始,直到个人申请赎回基金时为止,整个过程都是在接受基金经理的专业投资服务,从而获得基金分红收益。在持有基金期间,消费者需要随时获得有关这只基金的净值、基金的投资构成、基金经理情况等影响自己交易行为的诸多信息,从而决定何时以何种比例申请赎回基金,以获取红利或减少资金损失。所以,消费者无论是在金融商品合同的缔约前、缔约时还是履约过程中,都需要随时获得各阶段的信息。而所有这些重要的信息的来源几乎都在金融机构一侧,消费者只能依赖于前者的主动提供。
体而言,在与资金运用有关的金融交易领域,信息是整个证券市场系统建立的基石,投资人依靠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评估投资风险,以决定购入还是卖出证券,并从中获取收益。以股票交易为例,影响股票品质的因素除了各类技术指标,更多的是上市公司经营利润、资本变动等各类外部信息,所以股票等证券市场极易滋生各类道德风险,“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欺诈与反欺诈的历史”。在保险消费领域,就投保标的情况而言,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既缺乏有关投保人投保前风险程度的事前信息,也难于观察到有关投保人投保后防范措施的事后信息,只能根据投保人就保险标的所告知的情况来评价风险,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费数额。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保险承保技术的进步,保险公司在信息上的不利地位得到迅速扭转,因其拥有着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在承保前完全可以通过体检、财产勘查等手段掌握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而且,保险合同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作的统一文件,上面的各项条款都是经过保险公司反复研究、慎重考虑而确定下来的,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其自身利益。但是投保人在信息上的优势地位迅速消失。投保人对于专业性日益增强的保险合同条款越来越无法理解,对保险产品保费和实现收益计算方法以及保险商经营状况、最后履行能力等信息的无知也越来越加重其在地位上的弱势。在消费信用领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信用贷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式、财务费用的类型与计算方式、利率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侵害贷款人的利益,包括向贷款人重复收取利息,不顾贷款人的返还能力进行过剩贷款,从而引发贷款人的多重债务问题甚至导致贷款人走投无路而自杀。可见,金融商品的信息较之一般商品或服务交易而言,对消费者进行交易判断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当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关系可以说是在非专业人士与专业机构、不知情者与知情者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经营者对所出售商品无论是在技术、品质、功能等各方面都十分清楚,同时又具有专业的销售技巧,善于把握消费者心理。而消费者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知识了解十分有限,所获得的信息大部分都已经过经营者扬长避短地加工过,并且后者还通过广告、劝诱等手段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进步,商品与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会越来越高,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能力上的差距就越大。这种经营者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而消费者在拥有信息上处于劣势的状态就是信息经济学上所研究的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
在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由于与金融商品的相关信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金融机构等围绕金融商品从事的各类专业行为就更是纷繁交错了。消费者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交涉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各方面与金融机构之间又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很难了解和把握金融机构的行为,也不可能对金融商品的内容及其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规避,从而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之中。在信息经济学文献中,人们往往把拥有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不拥有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在委托人—代理人框架下主要研究两种基本模型,一是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二是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拥有信息一方可能会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而不拥有信息一方则可能因为处于信息的弱势而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具体到金融活动中,消费者由于缺乏相应的金融专业知识和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能力,极易因为信息缺乏、对信息的误解、信息失真、信息晦涩等原因做出逆向选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又会利用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引发道德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信息优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甚至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消费者也会通过主动收集信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但是收集信息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当信息成本高于人们对于参与金融商品交易的收益或避险等预期时,人们就会停止收集对自己有用的信息;而构成金融商品的信息天生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信息数量的膨胀和优劣掺杂又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信息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对金融商品的宣传、推销和劝诱行为,以及其他与交易决策有关的信息就左右着消费者的交易判断。消费者只能依赖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来判断金融商品的质量并做出交易判断。同时,金融商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限于商品交易的形成过程,而且贯穿于消费者运用金融商品的整个阶段。以股票交易为例,由于个人股东与上市公司大股东、证券机构等其他关系主体在股票交易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使得股票市场上存在大量道德风险。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大股东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等人为扭曲股票的正常市场价格而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诱使投资人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交易决定;或者证券市场的知情人员等违规泄露股票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提前买卖股票或向他人提出类似建议,从而损害不知情投资人的利益;或者股票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股票发行、交易、收购等相关活动的信息进行不实陈述、误导陈述或陈述有重大遗漏等,致使投资人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交易判断等。但是信息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信息的制造者无法阻止其他人的无偿使用,大量的“搭便车”者使得信息制造者日益缺乏制造信息的动力,最终导致市场上的公共信息越来越少,所以仅靠市场无法产生足够的信息。
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加之公共物品的非排它性质使得金融消费者无法实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交易,这就要求法律伸出援助之手,给予金融者应有的倾斜保护,以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维持二者在信息的收集、掌握、辨别、理解等各方面的力量均衡。
二、金融消费者的认识局限性
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内容专业性强,消费者凭借有限的生活常识,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近年来,我国各类金融商品广告和促销信息越来越面向普通大众,从公共汽车车身、大众类报纸杂志,到电视广告、手机短信,让消费者无时无刻不被围困在各类金融商品与服务信息中,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已经突破传统的储蓄、股票、保险的范畴,扩展到了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连接保险等综合多种金融功能的商品以及期权、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商品领域。面对种类繁多、结构复杂的金融商品,消费者很少能够在完全理解的基础上从事金融交易。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为例,“散户化”现象主要集中在股票型、积极配置型等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上,而像保本、普通债券、短债、货币这些风险收益水平都较低类型的基金,个人投资者持有比例反而都出现下降的趋势。这说明,在个人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时,收益的高低具有明显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揭示出个人投资者对金融商品的理解程度十分有限。我国基金业近年来一度出现“业绩越好赎回越多”的怪现象,其原因即在于大量个人投资者缺乏对投资基金功能特质的基本认知,以为买基金就像炒股票“低买高抛”。还有很多投资者误以为基金就是高收益的储蓄,于是把自己的预防性存款或购买国债的钱全部都用来购买基金,甚至于从银行贷款买基金。再如股票权证交易,有些投资者虽然投资股票多年,但对权证知识和风险知之甚少。有的投资者把权证最后交易日等同于行权日;有的不懂权证内在价值存在可能归零的风险;有的不关心媒体刊登的权证相关公告;有的把权证当作股票,以为除非连年亏损否则不会退市;有的把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视为一个品种等等,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费者由于对金融交易和商品的专业知识掌握的有限性,其做出金融交易决定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经营者的说明和建议。
有时,消费者即便有强烈的学习动机,其学习精力也是极其有限的。消费者不是专家,也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研究这些充斥着专业术语的金融商品。要求他们花费时间和精力对种类越来越多、结构越来越复杂的金融商品和服务加以全面研究,并且在诸多金融机构之间做出正确选择,这似乎过于苛刻了。特别是,金融市场瞬息万变,消费者学得再快,也很难赶得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如果在金融市场上仍然遵循“买者自负”的交易规则,那么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将永远处于无知和落后状态。
可见,由于消费者专业知识的不足以及学习精力的有限性,在金融机构日益猛烈的推销攻势之下很容易形成冲动或错误的交易决定,因此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所处的不利地位以及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较之有形商品交易而言绝对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销售其商品和服务,应当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简单明了的信息和说明,以方便消费者做出选择。
三、金融交易的利益对立性
金融交易本身即是关于金钱的交易,因此金融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对立显然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群体的分离,突出反映在利益取向上的分道扬镳,即经营者关心的商品交换价值与消费者关心的商品使用价值出现分离,当货币介入商品交易后,二者利益对立的状态日益尖锐化。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与经营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经营者出于对金钱利润的无限追逐,往往会以损害和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加之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相比,在对信息的掌握能力和水平上具有压倒性的优势。金融机构如果滥用这样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与其理解能力、经济状况等不适当的劝诱活动,或者对消费者做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就会产生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尤其是,金融商品的无形性、专业性、收益性、风险性等特点,使得经营者的侵害行为不易被发现或追究,从而给金融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的侵害创造便利,并且较之普通商品和服务而言,消费者一旦在金融交易中遭受侵害,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金融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冲突体现在:首先,在金融交易的形成阶段,由于金融商品与服务提供者又是金融合同的提供者,其在合同中可以写入对本身有利、对消费者不利的不公平条款。除此之外,金融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一旦成功将商品与服务推销出去,即可以获取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固定的收益,而不需要担心消费者可能面临资产损失和负债的巨大风险。因此,金融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为了市场占有率、规模等竞争优势,或者其工作人员在与营业额挂钩的奖金政策和业绩指标的压力之下,会采取不当劝诱、不实说明、断定的判断、不公平条款等误导销售行为。而消费者出于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信任,极易听信后者的建议,结果购入并不合适的金融商品或接受实际并不需要的金融服务。即便金融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未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为了让手中的财富能够保值增值,在高收益率的刺激下,也会做出盲目的投资决定;或者为了支付高额的消费,在低标准低利率的信贷政策诱导下,过度的申请消费信用。例如,日本近年来出现的大规模个人“多重债务”问题,正是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考虑是否适当而向消费者滥发信用,过剩的信用供给使得个人盲目提前消费,结果无力还贷,被迫走向个人破产,甚至自杀。其次,在金融交易的履行阶段,金融机构为了减少自身利益损失,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以转移风险、规避己方责任的现象也十分常见。例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市场利率上升为由,单方面通知顾客将提高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特别是,在诸如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托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集合投资业务中,金融机构违反忠实义务、分别管理义务等受托人责任,对顾客的委托资金混同保管、建“老鼠仓”假公济私等侵害投资人利益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1995年日本发生的“巴林证券事件”,将证券公司对顾客资产混同管理的问题暴露出来。1995年,巴林银行的子公司巴林证券因巴林银行集团破产而引发破产,这导致那些与证券公司自有资产混同保管的顾客委托证据金以及交易保证金等资产无法得到偿还,最终由荷兰ING集团收购巴林银行集团才使这些负债得到解决。该事件促使日本《证券交易法》于1998年进行修订,在第47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顾客的有价证券及其资金与自身的固有资产进行分别保管。
既然金融商品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就需要经由法律的特别调整,避免消费者遭受不当的利益侵害。
四、金融交易的风险性
金融商品和服务的使用价值在于,其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支付结算、资产运用、消费信用等与金钱有关的需求。但是,消费者在使用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同时,难免还要承担与之相伴的诸多风险。因此,正确认识和权衡这些风险,便成为影响消费者做出购买金融商品和服务决定的重大事项之一。金融消费者如果缺乏金融商品相关风险的知识和必要的信息则极易遭受损失。
金融商品以信用为支撑,具有相当高的负债率,从而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金融市场上还充斥着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金融市场外部风险等各类风险。以信用风险为例,根据《巴塞尔协议》确定的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为8%,即银行业的负债率可以超过90%。因此一旦银行资产经营出现巨大损失或因市场变化出现资产“缩水”,可能会令一家庞大的银行在瞬间走向倒闭,从而使顾客的资金面临全面丧失的局面。日本的银行业在泡沫经济前后的境遇就是一个生动的注脚。在泡沫经济时期,由于日本国内地价和股票价格迅速上涨,以房地产和股票价值来衡量的银行举贷能力也相应增长。银行为了争取客户进入“超贷”状态,而这些贷款大部分又流向了房地产和股票市场,从而进一步吹高经济泡沫。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银行突然采取行动,短期内将再贴现率从2.5%提高到6.0%,试图收紧银根以冷却过热的经济。房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应声同时下跌,接着企业资本和抵押资产迅速缩水,企业无力还贷导致银行业形成大量不良贷款。1997年开始诸如北海道拓殖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等曾经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纷纷破产倒闭,整个社会陷入金融危机,导致日本经济在接下来长达十年时间里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又如金融机构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等操作风险,随时都可能对顾客的资金造成威胁。以有价证券为例,投资人的证券交易资金和交易数据在证券登记、交易、结算过程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例如,日本在1998年《证券交易法》修订之前,要求证券公司替客户保管的有价证券需要独立保管,但没有对保证金存款和期货交易保证金明确加以规定,结果出现诸如巴林证券等证券公司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恶性事件。
金融消费者对资产损失的风险承受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购入高风险的商品或接受服务,将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因个人财富多少、对金融商品的理解能力,以及年龄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年轻人较之老年人、有钱人较之穷人、金融专业人士较之普通人有着更强的风险承受能力。金融机构如果不加区分地推销和出售金融商品,那么风险承受力较弱的消费者将会因为购买了风险过高的金融商品而倾家荡产,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日本泡沫经济破裂后,由于银行大批催缴贷款,全社会一度出现还贷危机,许多贷款人因为无力偿债而落入非常窘迫甚至破产的境地。在我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暴发前,国内无论是七旬老人还是大学学生,不论是下岗职工还是高级白领,不论是国家公务员还是进城的“农民工”,都纷纷加入到“基民”的队伍中去。这些“基民”看到的只是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不断上涨的业绩,期待的是投资收益。当股票市场因金融危机出现巨大波动时,股票型、积极配置型这样风险较高的基金其净值也会应声而落,这对于那些用预防性资金购买基金的“基民”而言则是致命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