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背景:由感性向理性的过渡

国外有关股东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股东权利的研究,而对股东权利的研究又侧重于股东的表决权、控制权交易、股东诉讼以及股东权利保护等方面,参见侯东德:《股东权的契约解释》,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页。鲜见有关于股东资格的著述。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投资者公司法律意识强,投资行为规范。类似于我国公司中不设股东名册,股东资格出资不登记的行为,被视为愚蠢的低级错误。参见黄辉:《股东资格与股权转让:澳大利亚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赵旭东、宋晓明主编:《公司法评论》2006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在投资规范的环境下,股东资格归属的路径清晰,即使有相关的纠纷也不可能出现多种标准混乱纠结在一起令人无所适从的局面。

然而在我国,投资行为不规范,人们的公司法知识贫乏,投资者权利意识淡漠等原因,促成了我国特有的股东资格归属之纠结的“国情”,同时也催生了我国学界对股东资格研究的“繁荣”,这有“三多一密切”予以佐证。所谓“三多”是指数量多、成果形式种类多和参与研究的人员多。其一,数量多。2010年4月,笔者曾以“股东资格”为主题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CNKI系列数据库检索,自1999年至2009年十年间,仅中文期刊相关数据显示的论文就达近千篇之多,其中2005年至2009年期间发表各类论文600余篇,占60%以上;另外,以股东资格为主题的优秀硕士论文720篇,博士论文46篇。各种各样涉及股东资格的论文集和著作更是量大面广,难以统计。其二,成果形式种类多。有关股东资格分析论述成果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如报纸期刊的学术论文、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司法实践部门的研究报告、有关专题项目研究的结项成果、案例分析等。其三,参与研究的人员多,且专业面广。有关股东资格研究的成果显示,参与股东资格研究的人员,既有从事学术理论研究人员,也有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审判人员、律师和公司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既有法学专业人员,也有非法学专业人,如经济管理专业类人员。所谓“一密切”是指对股东资格的研究与我国现实生活联系密切。由于股东资格的各种具体问题大都源于实际,对股东资格的确定,实际上是要解决现实的问题,所以有关股东资格的研究,都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法律学科研究的应用性,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对股东资格分析研究成果的高额数量,自然也会提升对股东资格研究的质量。资料显示,仅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间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为96篇,而此前从1994年到2004年十年间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才只有114篇。对股东资格的繁荣的学术研究取得了明确的成效,例如一些重要观点得到澄清,一些重要理念获得厘清,投资者的股东意识明显提升,司法审判中有关股东资格的案件审理更加规范,股东权利的保护日益被重视。

然而,我国法学界对股东资格的研究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研究视野有待拓宽。现有关于股东资格的研究,大都只局限于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且以股东身份的确定为研究的基本目的。的确,对股东资格认定的研究是必需的,尤其是以股东资格作为专题研究形成专著,更是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但是,从整个学术界层面来看,如果有关股东资格的研究,仅以资格的认定为研究目标,就会使研究目标的定位缺乏高度,这样也势必会限制研究的视野。有关股东资格的问题,不仅涉及股东身份确认,还关系到公司运作其他许多方面的事项,渗透于公司制度众多方面的领域。其实,作为公司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理论课题,股东资格的法理基础、股东资格主体范围界定、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东资格的变化和灭失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互为联系的,极有研究价值。然而,目前由于对股东资格认定研究的现实急需,有关股东资格更多更广的研究内容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在学界,似乎缺乏对股东资格研究应有的思维空间和必要的想象力。

第二,理论研究有待深入。从整个学界和有关股东资格的研究成果来看,对股东资格的研究,囿于对资格认定研究的目标,难以将研究的内容引向深入。例如,关于股东资格的基本观念,学界只是简单地解释为“股东地位、股东身份的代名词”参见李晓霖:《论股东资格确认》,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3—5页;虞政平:《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本书认为,这一观念容易为一般层次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所接受,但它明显存在两个方面的缺憾:一是没有揭示股东资格本质;二是没有反映出股东资格与公司的内在关系以及股东与股份之间的内在联系。再如,对股东资格的认定,现有研究成果大都或从公司的人合性分析,或从公司的外观性分析,或从证据学方面分析,却都没有认真思考研究股东资格的内涵本质,也没有涉及股东资格的法理根基。其实,即便对股东资格认定的研究,也应当努力追求研究成果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力求提炼其基本原理和规则,而这一原理和规则是高度抽象理念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第三,专业基础有待充实。这首先表现为对股东资格特殊性的研究不够,机械地照搬相关专业的概念原理来分析解释股东资格的问题,致使其专业基础欠厚实。例如,将物权登记、专利登记、商标登记的一般规则、原理,直接套用于股东资格相关问题的解析;将一般的物权外观原理,简单地用于股东资格的外观分析。专业自身的特殊性往往蕴含了该专业的基础性原理,而对这一原理的深入分析与揭示状况,则表明了该专业理论的深厚程度。对股东资格特殊性问题研究的不到位,必然会使股东资格研究的专业基础显得浅薄。其次,对相关专业的基础原理理解失误,并将这一失误的理解用于股东资格的分析阐释,导致股东资格研究成果出现专业基础方面的瑕疵。例如,民事主体要件规则和民事主体原理的误解影响股东资格取得研究,继承法原理认识的欠缺牵涉股份继承规则,这些反映出学界对股东资格研究的专业基础有待进一步充实。

纵观有关股东资格研究的状况,本书认为,我国学界对股东资格的研究,正处于由感性认识转向理性分析的过渡阶段。如果说,近十几年来有关股东资格认定的大量的一般性研究成果,反映了对现实司法审判中的具体问题的感性认识,那么,新近出现的以股东资格认定为选题进行专题分析思考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成果,则是将股东资格的研究开始推向理性研究的境界。学界有关股东资格的学术研究,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书将力求深度,分析相关问题的本质,探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尽可能全面、系统地研究股东资格的相关问题,积极促进股东资格理性研究的深入发展。